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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对工商业税收有详细的规定。如店铺开业、牲畜乘船、边境贸易、典当,甚至说媒、离婚、求助等,都交纳税金或实物税。西夏实行盐、酒专卖,“三司”设盐铁使专门管理盐铁生产。夏景宗时,“数州之地,财用所出,并仰给青盐”,西夏每年至少采盐数十万石,同宋、辽、金进行官方贸易,换取粮食。盐走私与逃税十分猖獗,《律令》规定,对逃税者一经发现,“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西夏对过境的各族商人,征收高额的过境税,如对回鹘经西夏去宋、辽的商贾,对驼载物品,“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贾人苦之。后以物美恶杂贮毛连中,然所征亦不赀”。据此可知,夏人对过境商贾征收十分之一的商税,这可能是一种定制。

    徭役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据《宋史·夏国传》所载兵制规定“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正军之疲弱者为之。”又据曾巩《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实行全民皆兵制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担兵役其中分直接担负战斗的“正军”和军中劳役“负赡”。“正军”除国家给予很少的军事装备外,还要自备弓箭、盔甲,承担补充“长生马”、驼。宋朝西北边帅范仲淹说“西夏建官置兵,不用食禄。每举众犯边,一毫之物,皆出其下。”宋朝大臣张方平在给宋仁宗的奏章中也指出“今羌戎乃汉唐郡县,非以逐水草射猎为生,皆待耕获而食,贼每点集资粮器用,人自为备,须岁年计,乃能大举。”2“点集”作战成为西夏人民的沉重负担,繁重的兵役负担是造成西夏日趋贫困,国势衰颓的原因之一。

    西夏时期的劳役是极其繁重的。从党项建国前的李继迁时期到李元昊建国后,西夏都大规模征调民夫修筑黄河水利。历朝皇帝都不惜民力,役民兴修都城、宫室、陵寝、寺庙。史书不乏记载,如李德明时,“役民夫数万于鏊子山大起宫室,绵亘二十余里,颇极壮丽”。景宗李元昊“于兴庆府东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台寺及诸浮图,俱高数十丈”。“大役丁夫数万,于(贺兰)山之东营离宫数十里,台阁高十余丈,日与诸妃游宴其中”。西夏穷兵黩武,兵役和劳役是压在西夏人民身上的两座大山。

    《西夏书事》卷9。

    2《西夏书事》卷35。

    《包拯集·论杨守素》。

    第六节金代的赋税和役法金代的赋税和役法,因各族社会发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点。地税有女真族的牛头税;有中原的两税,都以耕地为征课的对象,但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征课办法与性质也有不同。金代的物力钱,与地税不同,是以丁口和资产总和为征课对象,一切科敷品及徭役均据此而出。此外,尚有其他名类不同的课税,依着征课对象不同而有区别。金代的赋税和役法,在中国赋税和役法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整个中国赋税和役法发展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赋税一、牛头税(牛具税)牛头税是女真族猛安谋克户向国家所承担的一种地税,其征收的基础是牛头税地。牛头税也叫牛具税,其制度是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以民口二十五为限,受土地四顷四亩有奇,按年输粟,官与民占有土地不得超过四十具。在金太宗天会三年(25)以前,赋税征收没有定制,根据需要的多少而定。到天会四、五年,牛头税的征收始由无定制发展为定制。

    牛头税的征收由土地占有关系的性质而定。分配到牛头地的猛安谋克户,不分贵族与一般平民,都要按规定交纳牛头税,征收额每牛具固定为一石或五斗不等,不分收获多少,都交纳定额的税粟。由猛安谋克户向国家交纳的牛头税额,比起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要轻得多。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为牛头税五斗之四十倍多,为牛头税一石之二十倍多。这不单纯是由于种族的不同所造成,也是由于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和税制的差别所造成。牛头税不是向猛安谋克户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谋克户征收,这是金代女真族奴隶制的税制不同于封建制税制的最重要的标志。牛头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储藏而用,并专门设有储藏牛头税的仓廪,以与一般州县的常平仓相区别。牛头税仓廪设在各谋克内,其制由“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牛头税设有专门仓廪储藏,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备饥馑”、“备凶年”,如“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2。金世宗大定八年(8),“猛安谋克牛头税粟,本以备凶年,凡水旱乏粮处,就赈给之”。二是作为支付猛安谋克俸给之用。“大定二十年,诏猛安谋克俸给,令运司折支银绢。省臣议若估粟折支,各路运司储积多寡不均,宜令依旧支请牛头税粟。如遇凶年尽贷于民,其俸则于钱多路府支放,钱少则支银绢,亦未晚也”2。猛安谋克俸给起初是由牛头税粟支给,这大概是由原始公社把部分贡纳作为部落酋长的日常消费那种关系转化而来的。

    女真族牛头税同封建制度下的个体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地税,以及农民向《历代名臣奏议》卷>

    2《西夏书事》卷9、8。

    《金史》卷47《食货志》。

    2《金史》卷47《食货志》。

    地主交的地租截然不同。牛头税不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为征课的对象,而是以二十五口为单位从国家分得的一牛具土地为征课的基础。女真族的奴隶制是家族奴隶制,由氏族制变革为奴隶制以后,公社组织以及公社内部土地共有和合产聚种的遗制作为残余而保留下来,族长制和氏族制残余还严重地存在,但这并非与奴隶制的集体经营和以家族的形式占有、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相矛盾,相反,更便于把财产的占有权集中于一人,通过公社内各家族集体耕作以及生产物最终由族长来支配,同时也便于以家族的形式占有和使用奴隶集体生产,以及把家族内成员降于无权的地位。由这种关系而确定的牛头税,是女真族不同于封建制的一种特殊的田税制度。

    二、物力钱物力钱是金朝实行的按物力征钱的资产税。在金世宗以前,只有物力,没有物力钱,大定四年始确立物力钱的征税制度。金初为根据物力征赋调,曾实行三年一大比制度。大比,就是每到三年,使天下通检民数和物力,重新进行一次登记,以便征课赋调。到金世宗时,由于猛安谋克内部贫富变易,版籍不实,赋调不均,特别是新的封建关系的增长,一方面为防止猛安谋克内部变化,抑制女真贵族;另一方面为对汉族等人民增加赋敛,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区域内进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收。物力钱的征收,同金社会经济和货币关系的恢复发展不可分割,是朝廷在正税之外,增加赋敛收入的一种手段。根据《金史·食货志·序》的记载,物力钱征课的对象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其一,金制规定“官田曰租,私田曰税”。但在租税之外,同样的土地又被列入物力之内出赋。完颜永元曾面责张弘信说“朝廷以差调不均,立通检法。今使者所至,以残酷妄加农民田产,箠击百姓,有至死者。”3刑部郎中路伯达等也说“民地已纳税,又通检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4可见金之土地,既是租税所出,又是财产税征课的最重要的内容。其二,金代女真奴隶主贵族乃至官僚、地主的家庭中,都有数量不等的奴婢,因为奴婢被视为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也是物力钱征课的对象和内容之一。

    其三,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均属物力钱征课的对象。

    其四,依其贮藏货币多少而定物力钱的征课。

    金代物力钱的征收,主要是根据土地、奴婢、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以及货币等资产征收赋税。因此,户是物力钱征收的根基,所以物力钱的推行必须定版籍,版籍不实就失去了“按籍科差”的基础。确定版籍又主要依据人口和资产两个方面。

    金代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定户籍,这一方面是女真“人丁军”和“家户军”征调的根基;另一方面也是定户等征课物力的根基。物力钱的征收,是先由官府勘查出应当征收的总数,然后再按规定的户等来征课。

    金代物力钱征课之制,最初源自女真族本身的三年一大比之制,亦即适应奴隶主最高统治者征课的需要,按各户所有牲畜资具多寡随时征发,即所谓“辨物行征之制”。其后,随着女真族进入中原,特别是由统一的皇权制代替了勃极烈制以后,为对其属下的汉户和猛安谋克户实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课,便取宋物力钱的名称和规制,并以唐户税的内容和精神,制定出金代3《金史》卷88《纥石烈良弼传》。

    4《金史》卷58《百官志》。

    的物力钱征课制度。因此,金代物力钱征课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多类于唐的户税制度,唐代户税与金代物力钱,均以资产为主要内容,按资产的等第而异税率;均以户等为根基,三年一籍,分课役与不课役之户两种,唐户税规定自王公以下都要负担,金则规定“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

    金世宗时,正处于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急剧地转化时期。大定二十年后封建制发展特别快,在这种形势下曾对通检推排问题展开争论。其中一部分人主张止验财产多寡分为户等,奴婢孳畜、地土数目不在通检推排之内。另一部分人主张奴婢孳畜、地土数目应在通检推排之内,只有这样“贫富自见”2。在当时占有奴隶生产的是女真奴隶主贵族,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检推排,对奴隶主很不利,相反的,只按财产多寡定户等,不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检推排,对那些把土地都出租,不蓄奴,而又豪富的新兴地主来说又不利。金世宗结果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金世宗通检推排物力的政策,一方面不想改变猛安谋克内“计口授地”制度,强调自种,但力果不足者允许有限制地出租土地;另一方面按猛安谋克户等均赋役,把奴婢等作为物力钱的征课对象。

    金世宗通检推排物力,是想“以革前弊”,但前弊未革,后弊复生;是想解决出现的“富贫差发不均”问题,结果是“贫者自贫,富者自富”。在通检推排物力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专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的现象,但也有“称其平允”的,两者成为鲜明对比。《金史·梁肃传》“(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为功,百姓诉苦之。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于是始定。”推排物力的弊病终不得纠正,成为对人民财产的掠夺。至于把逃户的物力钱,抑配给未逃户承担,民不堪命,更是有苦难言。

    三、两税金代两税是继五代、辽、宋之后发展而来的,但它与辽、宋旧制比较,并非原封不动的承袭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和改进。金代的制度是官地输租,私田输税。关于两税的征收额和限期的规定是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此外纳秸一束,束5斤。夏税输纳期限,起六月,止八月;秋税输纳期限,起十月,止十二月,分为初、中、末三限,州300里以外,纾其期限一个月。金章宗泰和五年(205),因为十月民之收获尚未完毕,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又因中都(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黑龙江阿城南)、辽东、临潢(今内蒙古巴林左旗东南)、陕西等地寒冷,农作物成熟期晚,夏税限以七月为初。

    金代两税输纳不仅分为夏秋税两季,而且均以田亩作为输税的依据和标准。金代两税征收内容与宋不同,宋之两税中有钱,并且计钱扭折为绢帛之类,金则夏秋两税皆输粟米,无按田亩征税钱并扭折为绢帛之事,绢帛之税另以户调的形式出现,因之金代两税实际上已发展为纯粹的地税的形式。金代两税输纳的期限一般地比北宋晚。北宋夏税起五月止七月(或八月初),金夏税起六月止八月。北宋秋税从九月到十二月,征期为四个月,金秋税从十月到十二月,征期为三个月,泰和五年又改为十一月到翌年正月。《金史》卷7《完颜永元传》。

    2《金史》卷4《食货志》。

    同时金朝还规定州300里以外的纾期一个月,并规定初、中、末三限输纳。北宋起期早而征期长,金起期晚而征期短,并分三限输完。

    金代两税输送,从规定来看,比过去有改进的地方。

    其一,金代规定输送粟米,可依道程之远近递减其税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百姓在运输途中的负担,比宋代以假借“支移”的名称向百姓征脚费的办法不仅不同,而且是个很大的改进。

    其二,金代两税输送采取递减税额的办法,也与宋代在田税以外,每斛各输二升谓之“雀鼠耗”,或者强迫人民输二斗谓之“省耗”不同。

    其三,金代规定上户输运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这同《魏书·食货志》记载的“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分户等依里程远近输入的精神相似。

    金代也有折纳(折变),但与宋略有不同。金代两税征输,重在本色,一般地不许折纳他物,而本色征收又重于当地所产,如虽规定两税要纳粟,因当地产麦,则准许纳麦以便民。金代折纳的原则,首先要注意官府粟米的储数,此外则听百姓从其便折纳。金代两税折纳重在官府实际需要,与宋代假借折纳辗转增加税额不同。

    四、户调金朝两税已成为纯粹的地税,物力钱的征课属资产税,同时在两税、物力钱之外有户调的征收制度。金代法律规定,民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三为桑地,猛安谋克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一为桑田,或40亩种桑亩。除枯补新,严禁毁树木。

    金代不仅按制令百姓种桑,同时也有征收丝绵绢税之制。如“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诏免北京课段匹一年”。元好问《秋蚕》诗“东家追胥守机杼,有桑有税吾犹汝。官家恰少一絇丝,未到打门先自举。”3金代绢税之制分季输纳,所以有“夏绢”之称。但绢税已从两税分出,它既不随田亩输纳,也不是田亩的附加税。夏绢按户征调,凡纳丈尺的小户,旧例数户合并成全匹输纳2。此按户课绢之制,实即户调,与两税(地税)、物力钱(资产税)不同。

    金代赋税负担,一般来说比辽、宋轻。金太祖“诏除辽法,省税赋”3。太宗“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2。金熙宗废刘豫后,减其旧税三分之一,“民始苏息”3。辽、宋除正税(田赋)之外,尚有许多附加于田赋的各种杂税,到金时,原辽、宋时繁多的田亩附加税名称,大部分已不见记载。金代两税的征收额与北宋相比,北宋秋税中田八升,下田七升四合,金代夏秋两税合在一起为五升三合,比北宋秋税下田所输尚少二升一合。金代两税轻于辽、宋,这是北方经济恢复和人口大幅度增长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金史》卷4《食货志》。

    《金史》卷4《食货志》。

    2《金史》卷《世宗纪》。

    3《元遗山诗笺注》卷3。

    党怀英《赠正奉大夫袭封衍圣公孔公墓表》,《金文最》卷89。

    2《金史》卷2《太祖纪》。

    3《金史》卷47《食货志》。

    在金代统治下的农民,由于剥削制度自身对农民的掠夺性,仍不能免遭税赋的额外勒索,如税无科则,一切为上田之税,甚至州县赋民,以牛多寡为差,民匿而不耕;浮收、抑配之弊也较为普遍存在,官吏贪暴,与奸为市,公私对百姓大下其手,无所控告;当时输赋税于官,先经有力者结揽,或者为兼并者所揽,县吏乡胥得以为奸,弊病百出;户减田荒而每年所纳赋税不减,照例征收。

    五、商税和其他杂税金代除牛头税、物力钱、两税、户调之外,还有其他诸种课税和杂赋。金代榷货之目有酒、曲(酿酒用)、茶、醋、香、矾、丹、锡、铁、盐,而在此十月中以盐为首。

    金设七个盐司,大定间旧课,岁入为223贯5文;章宗承安三年(98),增至贯37文2分。其增入的具体情况如下表盐司旧课岁入数承安三年盐课岁入数山东贯贯400文沧州贯宝坻贯00文贯解州贯25文西京0049贯文辽东贯25文北京文345贯7文2分金代榷酤因辽、宋旧制。中都曲使司,大定间岁获钱3500贯,承安元年增到贯。西京酒使司,大定间岁获钱文,承安元年岁获钱贯。金由于大定初国用不足而征课醋税,时榷时罢,岁课入钱数没有记载。

    金代用茶,一部分来自宋人岁贡,一部分向南宋榷场购得,后来金自己也提倡种茶,在山东淄(今山东淄博西南)、密(今诸城)、宁海(今牟平)以及南京路蔡州(今河南汝南),有官营造茶作坊。金时饮茶之风很盛,市井茶肆相属。河南、陕西50多个郡,每郡日食茶率达20袋,袋直银2两,在一年中所费民银达30万。金之茶课岁入亦无记载。

    诸商税见于记载者,城郭有赁房税、地基钱,商旅往来,诸路各有关税。大定二十年(80)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大定间,中都(今北京)税使司岁获钱4440余贯,承安元年增至贯。此外,金代也有各种苛捐杂税,如铺马、军需、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烦琐,不可殚述。特别是在统治者大兴土木和发动战争时,横征暴敛,尤为残酷。海陵大修中都、汴京(今河南开封)等处宫室时,凡所需颜色、胶漆、金翠、珠玉、布麻、铜、铁各种材料,尽取之于人民。海陵为对南宋发动战争,中都和四方所造军器材用,都赋于民。箭翎一尺贵到千钱,村落间往往是椎牛以供筋革,至于乌鹊狗彘,没有不被其害的。而且海陵时,“为一切之赋,有菜园、房税、养马钱”4,章宗时虽一度减轻赋税,但章宗因军需所费甚大,拟依黄河夫钱之例,征收军需钱。宣宗时有“桑皮4《金史》卷3《太宗纪》。

    故纸钱”。《金史·食货志·序》记载,金朝末年,“括粟、阑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预借数年,或欲得钞则预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议至榷油”。

    金承中原旧制有和籴。和籴是朝廷向人民强制购粟的一种官买制度。熙宗皇统二年(42)十月,命有司增价和籴于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世宗大定二年,命完颜守道就山东、西路和籴,只许民间留户口岁食,余皆纳官,给其直。其后又屡次命令地方在秋熟以后广籴,其病百出,扰民害农。金人假借和籴之名强取于民的还有带籴、帖籴、借籴等名称,两年之间有的竟举行七八次,人民有米的尽被拘括,无米的也按户口多少拟定数目,勒令申纳。与此同时,强行抑配之弊也不断发生。宣宗贞祐三年(25)八月,施行沿河遮籴法。其法规定凡商人贩粟渡河,每石官籴其八,并不得私渡;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自贩渡的,杖一百。于是商旅裹足,米价踊贵,沧州(今属河北)等地一斗米直银十余两。至兴定元年(),人民已多因和籴而弃业。

    役法金代役法包括职役、兵役、力役三项。

    一、职役金代职役基本承宋旧制而来。金制在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之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0户以上3人,50户以上2人,以下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的村寨,50户以上设寨使人,所掌与主首相同。寺观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当,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金在京府州县置坊正、里正、主首、壮丁,同宋的里正、户长、壮丁颇同。坊正、里正都由富家出钱雇募,而主首、壮丁也可能由雇募充任。

    二、兵役金代女真族的军事组织是猛安谋克,平时生产,战时签壮者为兵,同时也以猛安谋克组织契丹、奚等族人。海陵为南攻宋,命户部尚书梁球、兵部尚书萧德温计女真、契丹、奚三部之众,不限丁数,悉签为兵,凡24万。金也签汉人为兵,至熙宗时已发展为常制,兵役在金时是人民的一种沉重负担。

    金代签兵制度,是按人户物力和人户丁力两种方法进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金人民兵之法有二一曰家户军,以家产高下定之;一曰人丁军,以丁数多寡定之。”这种签军的办法,实际上把有物力负担的课役户与无物力负担的不课役户,统统作为签发的对象。而且既被签发之后,还要自备衣粮,所以汉人当兵至有远戍十年不归,生死未卜,但家中还要照例每岁送衣服。楼钥《北行日录》上(《攻媿集》卷)记载,胙城一个父老申诉他的“女婿戍边十年不归,苦于久役,今又送衣装与之”。家户军的人户既隶于军籍之后,即不问其丁口绝否,或是沦为佣贱,都一样的不能幸免军役。因此当时竟有“持产业契书共告于元帅府,以父子俱阵亡,无可充役,愿尽纳产业于官,以免充役”。其结果是“元帅府怒其沮坏军法,杀之”5。

    5《金史》卷05《范拱传》。

    女真人虽然负担比汉人轻得多的田税,但他们往往终身不能摆脱兵役之苦。因长期的战争,他们感于兵役之苦而厌烦战争。当金兵入燕京时,吕颐浩陷敌数日,他就曾了解到金军士每夜嗟怨,都说和契丹交战十年,而今还要南下,不知何日可以还军。金废刘豫而发兵时,女真人以为要和宋战争,都很恐惧。太原府祁县女真千户斜也,与其家属闻得发兵事后痛哭,他杀了一口猪,用斜也自己穿的衣服裹好,埋在后营,并祝告“斜也已阵亡,葬之矣!”2金人每次签军,都要引起百姓的骚动,嗟怨道路,为害亦甚。刘祁《归潜志》卷7记载金时签军之弊时说“金朝兵制最弊,每有征伐,或边衅,动下令签军,州县骚动。其民家有丁男好身手,或时尽拣取无遗。号泣怨嗟,阖家以为苦。驱此辈战,欲其克胜难哉。贞祐初,下令签军,会一时任子为监军者,以春赴吏部调数,宰执使尽拣取,号监官军。其人愤愠叫号,交诉于台省,又冲宰相卤簿,上知其不可用,免之。”

    金代每签兵都派天使。天使往山东签兵,人不肯从,便执天使杀之。这是当时人民为反抗签兵和避免兵役之苦而做出的一种正义行动。

    三、力役在兵役之外,人民还要负担各种繁杂的力役。金时力役也是出钱代役,在世宗大定二十三年(83)以前,被役雇钱,是向未受役之家征钱给之。后来由于被役者不能得到雇钱,此制遂坏,不得不改为被役者按其所应得雇钱酌免租税及铺马钱来偿还。

    金代力役繁重。天会九年(3),金向漠北的曷董城(今蒙古乌兰巴托西)用兵和天会十四年刘“齐”侵犯宋境时,都先后向河北、山西、京畿、山东等处调集民夫。特别是海陵南侵时,征发民夫制造军器和战船,一次征发竟达40万人,督责苛急,日夜不息,病死的很多。海陵对南宋发动战争,向诸路括马计5万匹,调养马夫役饲养。此外金修筑各种工程,都从诸路调集民夫、工匠。金修燕京宫殿,用时三年,全部工程动员民夫80万,兵夫40万。暑月工役,因疾疫而死者不在少数。修建汴京宫殿,运一木所用费至2000万,牵一车所用人力至500人。全部工程也向诸路调集夫匠和兵夫,每四个月一轮替。近者不下千百里,远者不下数千里,近者北归,往往要经半年时间,远者得回,需年余到家,而且不月余又复起发。其河北人夫死损大半,其岭北西京路人夫七八千人,得归者不过千余人。《金史·世宗纪·赞》记载海陵时“赋役繁兴,盗贼满野,兵甲并起,万姓盻盻,国内骚然,老无留养之丁,幼无顾复之爱,颠危愁困,待尽朝夕”。

    金世宗即位后,鉴于海陵时过度把力役负担强加于人民身上所造成的社会不安,为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便实行一些改革弊制的措施,以巩固社会的安宁,在安宁中求发展。其与力役有关者主要表现在大定二年(2)五月作出规定“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三年下诏“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二十三年,许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二十七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世宗初,把海陵时征发南攻士兵大量裁减还家,也算是减轻兵役负担的一种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缓和社会矛盾是有利的,但当时的广大人民并不因此而就免除了各种力役的负担。

    《大金国志》卷《熙宗帝纪》金大定、明昌时是社会发展的繁荣时期,力役之征有所减轻,被旧史称为金统治的“小康”之世。但随着社会诸矛盾的发展,由盛转衰,特别是金的后期,力役繁重是不多见的。《金史·食货志》载高汝砺言“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金文最》卷80《单州(今山东单县)乌延太守去思碑》“军旅之用,飞刍挽粟之役,一出于民。河南最为近边,其间应办,方之余路为多。”在金统治的期间,力役之征有革有循,有减有增,有的是朝廷法定赋役,有的是乱用民力。有的工程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民,如动员兴修水利,金章宗时修建芦沟石桥(今北京西南郊),近三年时间完成。对此等力役之征,史书多有颂声。相反的无益于社会民生,只为统治者的作乐享受,或者是军政腐败,乱用民力以维护其统治的苟延残喘,置人民于水火而不顾,痛楚与抨击反抗之声,载于道路。《中州集》卷5赵元《修城去》诗,真实地反映了当时金在蒙古军打击之下的腐败和人民修城力役之苦。金朝的腐败统治者在军事来犯之时无振师救国之策,只图保自己,筑城唯恐不高,城高又虑不巩固,在城外重三壕,结果“一锹复一杵,沥尽民脂膏”。城被攻毁,十万人口无保,“敌兵出境已逾月,风吹未干城下血”。在“百死之余能几人”的情况下,还“鞭背驱行补城缺”。这样的修城之役,不能起保国、保民的益处,所以作者最后发出“君不得一李勣贤长城,莫道世间无李勣”这种动人肺腑的声音。

    金代品官免役与宋略同。金制规定遇有差科,必按版籍,其征发的原则是先及富人;如富力相等,再以丁多少分甲乙,以便差科。如遇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少均科。其差科不是一家所能担任,而又不能分任的,则以次户相协助的办法解决。金时品官之家并免杂役,虽免杂役,但仍规定“验物所当输者,止出雇钱。”北宋在王安石变法前,品官之家免役,变法后始令出钱为助役钱,金验物力所当输者出雇钱,其制略与宋同。

    综合以上所述,金代的赋税和役法,既有女真本族旧制,又有中原的制度;既接受唐制的影响,又直接承袭辽、宋旧制;其制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变,这是构成金时赋役制度的一个朝代的特点。

    第八章政治制度第一节五代政制朝廷政制五代沿唐制设三省六部,中书门下(政事堂)为宰相办公处。

    五代宰相的职衔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书令,只有少数同平章事的职衔能升改为侍中,少数侍中可升改为中书令。自唐中期以后“唯侍中、中书令及平章事是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2。“十国”中称帝诸国情况类似,称王诸国其宰相职衔为丞相或左、右丞相,诸国也常以参政事、参知政事作为任相前的过渡,都以帝、王的亲信担任。吴曾设大丞相。诸国称帝后,丞相通常改为同平章事,丞相职衔立即或不久后被取消。

    唐代宗设内枢密使,以宦官担任,后设枢密院。后梁开平元年(907)五月,废枢密院为崇政院,设崇政院使、判官,后又废判官而设副使,都以外臣担任。传宣诏旨,专行密命,备顾问,预参谋,但并不直接行政事于外朝。乾化二年(9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与中书(朝廷)的“敕”并行,开侵夺中书职权之渐。

    后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枢密院。废崇政院,以亲信外臣任枢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职权,侵夺了中书的职权。后晋天福四年(939)四月,废枢密院,并其职权于中书,开运元年(944)复设枢密院,后汉、后周沿设。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资浅或临时代理者称知枢密院事或参知枢密院事等。五代枢密使大都为皇帝亲信,军国大事主要是军事,实际形成枢密使主军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务,尚书省兵部职权几乎全为枢密院所夺。

    “十国”中大多亦设枢密使、内枢密使等,职权比“五代”的枢密使低,常由与帝王关系稍次的亲信担任。

    唐末设宣徽使、副使,后设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担任。后梁沿设,改由外臣担任,但地位职权远低于崇政院使。后唐废副使,恢复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为与枢密使相近的官职,此后常兼任枢密副使,“十国”中少数政权亦设宣徽使或承宣使之类。

    朱全忠称帝前,设建昌院管理辖区四镇财赋。后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国财政,设判建昌院事,随即改为建昌宫,设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宫事。乾化二年(92)改设国计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户部、盐铁、转运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统管财政。

    后唐亦设租庸使统领财政。天成元年(92)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盐铁、户部、度支。长兴元年(930)八月,明宗决定使用三司使职名,三司使遂成为最高财政官员。后晋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盐铁、转运、户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总理财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后汉、后周沿设。“十国”大多由户部管理财政,亦有设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诏令),中书省中书舍人草拟外制2《大金国志》卷9《熙宗帝纪》。

    (中书门下制)。后晋天福五年(940)九月,废翰林学士,并其职于中书舍人。“自是舍人昼直者当中书制,夜直者当内制”。开运元年(944)六月,复设翰林学士拟内制,后汉、后周沿设。“十国”中称帝诸国亦采用此制,称王诸国或设文苑学士、知辞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也作为宰相所兼的职衔。弘文馆于后唐时曾一度改为崇文馆。五代沿唐制设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天成二年(9)以后,不设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为晋、汉、周所沿袭。“十国”中除荆南、楚等外,大多亦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为台长。

    地方政制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州长官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别兼任,单任刺史的较少。节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辖州,称为支郡,上述各类长官几乎都由武将担任。都城、陪都称府,长官称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推官为上佐,录事参军掌庶务,户曹、仓曹等分理诸事。

    县设县令,下设主簿、县尉分理民事、刑狱,后以镇将理刑狱治安,县尉遂废。

    《金史》卷47《食货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选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补、候选官员,宋代的选人,也称“幕职、州县官”,原先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属官,如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称为幕职官;京府、留守的属官如判官、推官,以及县级的如知县事、县令、主簿、县尉,州、府的属官如司理、司法参军等,称为“州县官”,统称为“幕职、州县官”,共分为七等二、三十级,都作为寄禄官称,用以定官品和俸禄等级,官品自从八品至从九品,与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选”官员,通常即称为“选人”。上述“幕职、州县官”的官《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关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职衔,有人认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书令是虚衔,此说欠妥。参见陈振《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992年版。

    称,大多又与“差遣”(实职)名称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经过“选人”阶段,许多人甚至终身是“选人”,只有升改为京官,称为“改官”,才能得到升迁中高级官员的机会。士人考中进士后,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禄官称为低级“京官”。第六名(有时是第四名)以下的极大多数进士的寄禄官称,都是“幕职、州县官”,都属“选人”,所有“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为京官。

    中书与宰相、副相、使相中书,全称中书门下,习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设于宫城中(“大内”),为最高行政机构,是宰相和副相办公处,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宋沿晚唐、五代旧制,虽规定以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为宰相,但自后周显德元年(954)中书令任宰相的冯道死后,未再任命中书令为宰相,宋代沿袭亦未再任命中书令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权位隆盛的少数同平章事,才能将宰相的职衔晋升为侍中,元丰改官制前,“国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宁,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带同平章事职衔,这五人是范质、赵普、丁谓、冯拯和韩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们都以侍中的职衔名位过高而恳辞,仍只以同平章事职衔继续任宰相。同平章事,全称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职衔。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领三馆。宰相例兼馆职,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贤殿大学士,称集贤相;后升兼监修国史,称史馆相;最后升兼昭文馆大学士,称昭文相,为首相、上相。宋太宗时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馆职,以后再升兼馆职。

    五代、北宋前期,亦设“使相”,凡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而兼有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衔,称为“使相”,只是荣誉衔。只有乾德二年(94)正月,由于宋太祖过早罢免留用的原后周宰相,以致任命赵普为宰相时,没有现任宰相签署敕令,才牵强附会地以使相(泰宁军节度使、同平章事)赵光义有“同平章事”衔,签署任命赵普为相的诏令。

    参知政事,为副相,习称为执政,广义的“执政”包括枢密院的正副长官;有时还包括宰相在内,通常则连称为“宰执”。

    乾德二年(94)四月,为分同平章事赵普之权,设参知政事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事”,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开宝六年(973),参知政事才升政事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备了副相的职权。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罢参知政事后,一度规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参知政事除了议论军国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会仍由宰相押班外,参知政事的其他职权均恢复。中书五房是中书门下的办事机构,指孔目、吏、户、兵礼、刑房,分理孙逢吉《职官分纪》卷5《翰林学士承旨》引《五代职官志》。

    《宋史》卷《职官志》一。

    《宋史》卷58《选举志》四。

    政务。旧设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事务,原由“吏”任职,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时改为六人,一人为提点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设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以朝官担任。

    宋初中书省成为闲散机构,中书舍人成为寄禄官称,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员草制(外制、中书制),称知制诰,资浅者称直舍人院(不久停设),临时代理者称权知制诰,其机构称为舍人院。神宗初,复设直舍人院,则属临时代理而非资浅。

    枢密院枢密院,宋沿五代旧制设置,侵夺原兵部职权,为最高军事机构,习称枢府、西府,长官为枢密使、副使。太平兴国四年(979),开始以资浅者为“签署枢密院事”任副长官,后又设最低的副长官“同签署枢密院事”。英宗时起因避讳改“签署”为“签书”。淳化二年(99),改知枢密院事为正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此后又改以枢密使为长官,副使等为副长官,枢密使·副使与知·同知枢密院事不并设。北宋时只有庆历二年(042)至五年与西夏战争期间,枢密使由宰相兼任。

    枢密院的办事机构为枢密院承旨司,设承旨、副承旨,后设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设兵、吏、户、礼四房。神宗初,设检详官,增设刑房,又设北面河西房以处理边防事务。

    三司宋沿五代旧制设三司,是北宋前期总理财政及工务的机构,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三司仅次于中书和枢密院,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号称为“计相”,太宗曾废三司使而分设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并各设副使;不久合为三司使;随后罢三司使而设左、右计使,接着增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又罢左、右计使,再分设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咸平六年(003),又合并为三司使,并分设盐铁、度支、户部副使,以后又只设三司副使为副长官。下设二十四案,每案设推官或勾当公事主管,分管全国的商税、户税、盐、铁和百官俸禄,以及各种修造和建筑等。

    审官院宋初,新设“差遣”由“中书”直接任命。太宗时设“差遣院”,负责文臣京朝官的考课与任命,后又设“磨勘京朝官院”,专负考课之责。淳化四年(993)改称审官院,同年废差遣院,长官称知、同知审官院,侵夺吏部职权。熙宁三年(070)五月,审官院改称审官东院;同时将枢密院的部分职权划出,增设审官西院,负责中低级武官,包括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课与任命。

    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淳化二年(99)设审刑院,长官为知、同知审刑院事,为最高司法复审机构,侵夺刑部的部分职权。

    大中祥符二年(009)设纠察在京刑狱司,长官称纠察在京刑狱或纠察刑狱,负责纠察开封府及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礼院与权知贡举宋初沿设太常礼院,简称礼院,长官为知、同知院,侵夺礼部职权。

    大中祥符元年(008),宋真宗为制定封禅活动礼仪,设“详定所”;六年,改名“礼仪院”,以执政为判院,另设知、同知院。天圣元年(023),废并入太常礼院。贡举唐属礼部,以他官任贡举称权知贡举。北宋前期礼部为闲司,沿旧制设权知贡举,主持科举考试,考试结束即罢。

    谏院端拱元年(988),虽改左、右补缺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作为谏官,实际上仍只是寄禄官称。真宗曾下诏不兼他职,专司谏职,但兼他职如故,实际担任谏职的不多。因中书省、门下省本身已成为闲散部门,谏官因而没有专门机构。天禧元年(07),曾下诏建立谏院,实际建院是在明道元年(032),长官为判、同判谏院事,司谏、正言明令不兼他职者才任谏职,其他官员任谏职者称为知谏院、同知谏院。但谏官常将矛头指向官员而不是皇帝,情形与御史相似,“(御史)台谏合流”。

    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侍御史知杂事为副长官,都以其他官员兼、权,所属御史也以其他官员兼领,御史台下虽有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兴国三年(978),才任命监察御史,资浅者称“里行”,如殿中侍御史里行等。景祐元年(034),三院御史定为六人。天禧初,一度设“言事御史”,也称言事官、谏官御史,任谏官之职。庆历五年(045),重设言事御史兼谏职。

    元丰三年(080),依唐制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机构。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领六察,三人为言事御史担任谏职,兼监察朝廷其他机构。

    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宋初还大多保有具体职权,但遂渐成为闲散机构。除刑部、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等,还保留大部分职权外,其他省、部、寺、监只剩下一些次要职权或少量杂务,长官通常称判尚书省之类。

    馆阁三馆、秘阁、龙图阁等合称馆阁,所非常婚姻帖吧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馆、直集贤院、直阁等,基本上都成为内外文官所带的“职”(贴职),并不实任其职,只是文官的荣誉职名。

    三馆中弘文馆因避宋讳改称昭文馆,设大学士,史馆设监修国史,集贤院设集贤殿大学士,由宰相兼任以作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馆只修“日历”,“实录”、《册府元龟》等都在别处修撰;国史、会要则另设编修院修撰,修撰官员多从三馆官员中选任,日历后亦归编修院修撰,三馆实际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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