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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超过300里,称为支移。元二年(087),改为一、二等户300里,三、四等户200里,五等户00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宋史》卷74《食货志》上二《赋税》。
《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90)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2,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3,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0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淮南杨行密,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0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2),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4项,如盐博䌷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䌷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2《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预借》。3《宋史·食货志·赋税》。
《宋史·食货志·赋税》。
《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2。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2两提高为3两,少两纳200余文。南宋建炎三年(29)开始,将田赋䌷绢与“和买”䌷绢,每匹都折钱2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贯,甚至0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2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宁四年(07)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节五代、宋的商税五代十国商税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00钱至200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钱,有的则收4或5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宋初,在陆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3。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080),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3《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4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首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首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超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发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大法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78),南宋朝廷列出5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即按偷税处理。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税率高达80—00%。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宋史》卷8《食货志》下八《商税》。
《五代会要》卷27《泉货》。
《庆元条法事类》卷3《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2,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3。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
北宋宣和三年(2),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陆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2)废。南宋建炎三年(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发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2,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3。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
3《宋会要辑稿》食货3之。
《朱子语类》卷0。
2《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89。
3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发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2。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3。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2。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发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0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2。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2《文献通考》卷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3《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旧五代史》卷4、7、9,《世宗纪》一、四、六。
2《册府元龟》卷0《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03《隐帝纪代会要》卷25《团貌》。
2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0)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3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首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4。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00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2,首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0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3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3《册府元龟》卷0《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4《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文献通考》卷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2《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发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2,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3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至和元年(0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070),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2。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发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发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0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发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发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89《兵志》三《厢兵》。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熙宁四年三月辛丑。3《三朝北盟会编》卷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兵制门·州兵》。《景文集》卷2《上三冗三费疏》。
2《宋史》卷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3。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发,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070)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发”等事务。乾德元年(9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04)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00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超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3《宋史》卷9《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3—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0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07),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发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陆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2,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2。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0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5之32。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淳熙三山志》卷3;《赤城志》卷7。
2《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0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2,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0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3。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2《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4、98。
3《赤城志》卷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08)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州、府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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