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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之人生轮回全文阅读治所在县的医人中轮差,各县于附近乡村医人中抽充,熙宁时给雇钱。

    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州(府)、县役。拦头曾招客户担任,后以第五等户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户差充,熙宁、元祐时为募役,后以家产五十贯以上人户充。

    州(府)、县公吏名称众多,此外还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属吏役,高于贴司,所由等属杂役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传贴人,属杂役,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乡役宋代乡役,北宋前期为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熙宁行保甲法后,以保正、保长、保丁、催税甲头代替耆长、壮丁、户长,其后情况较为复杂。

    耆长负责治安、承受县司的公事,以及桥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户差役,间行雇役。熙宁四年(07)役法改革,以耆长、壮丁为轻役定为差役,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即为保正、保长所代。元丰八年(085)十月复设耆长,为募役。元祐元年(08)改为差募兼行,绍圣元年(094)又以保正、保长代耆长。

    保正·副、大·小保长,通常由富户担任,原为差役,后亦常支雇钱。

    南宋时,福建路与耆长长期并设,保正、保长负责治安及桥道修治,承受县司公事则由所募耆长负责。江南、两浙等路,初只设保正、保长,不久亦募耆长、户长,由于税赋量大,耆、户长无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责成保正·副督办。而税赋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为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负责重大治安事务,其他事务归耆长,而实际上常是“保内事无巨细,一切(原作如,误)责办”,因而常导致保正·副破产。

    里正为第一等户差役,负责税收及担任部分县役,被视为“脂膏”。后以任满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导致破产,至和二年罢里正衙前的前后,废里正而增差户长。

    户长为第二等户差役,后亦间行雇役,负责征税兼机察盗贼,熙宁四年改为募役,次年罢机察盗贼之责而专负责征税。八年,轮差保丁一人为甲头,代户长催租税、常平钱和免役钱,一税一替,称催税甲头。由于甲头多为中、下户,无力催税,元丰元年重又雇募户长催税;无人应募处,轮差四等户以上保丁催税,一税一替,依催税多少支给雇钱。哲宗时的反复变化与耆长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雇募户长或大保长催税,有时又轮差甲头催税。壮丁为四、五等户差役。隶属于耆长,担任受送公文、参与治安。设废及差募与耆长同。罢壮丁时,其机察盗贼事为保丁所接替。

    熙宁八年设承帖人,属募役。隶属于保正,接替壮丁主受公文,而实兼《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7。

    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元丰八年十月罢,绍圣元年复设,南宋不设。

    宋代对职役法的改革宋代职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首先是至和二年的废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其次是熙宁募役法,最后是南宋的义役法,其中尤以熙宁募役法影响最大。

    改差乡户衙前不过几年,家破人亡的惨剧,不仅说明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只是将灾难由里正转嫁给乡户,而且暴露了整个差役法的弊病,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终于使役法改革成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此外,被称为重役的还有承符、散从官、耆长、户长,也有人把弓手视作仅次于衙前的重役。熙宁四年十月颁布募役法,对役法进行全面改革,规定应服役的乡户,按户等出钱可以免服差役,称为免役钱,因而也称免役法。出钱户的户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首都开封府规定乡户(分为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户(分为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钱。一般地区多数是四等乡户也出钱,有些地方连原先不服职役的五等户也出钱。原先免役的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坊郭户,则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征收的总数则视各州、县募役所需而定,然后再加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时使用。原先作为衙前役酬奖的酒、税坊场,收归官府,其收入也作为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户充役,应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产业作抵押,应募弓手要考试武艺,应募典、吏则考试书计,同时裁减州(府)、县役的人数。另一方面,除初期还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认为是轻役的耆长、壮丁外,又创设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长、保丁、催税甲头等。募役法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虽屡经反复,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时,成为役法改革重点的是保正、保长等乡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多致破产,改而差催税甲头,又改募户长催税,或由大保长兼户长并给雇钱任催税,等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为了应付保正、保长、户长役,民间开始创立“义役”,最早的是绍兴十五(一作十九)年,金华长仙(西山)乡民户汪灌等户,自动按户等集资,以供应役户,后改为置田百亩,收入作为轮充役户的费用。绍兴三十二年(2)六月,吴芾任婺州(今浙江金华)知州时加以肯定,并“劝民义役”,但吴芾次年秋即离任,义役未能推广。义役的实质是由乡民自办的、变相的募役。

    范成大于乾道五年(9)任处州(今丽水)知州时,“松阳县(今遂昌东南)有一二都(乡下分都),自相要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永为义产,总计为田三千三百余亩”,规模比金华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广而未果。乾道七年,范任中书舍人时,再次提出推行于诸路,得到朝廷赞同,遂成为南宋义役的创导者,各地纷纷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兴(今属江西)知县时,“奉诏举行义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即是一例。各地的义役略有差异,根据户等、或财产、或土亩、或田赋多少,各出土地或各《宋史》卷77《役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57。

    出钱购置土地作为“义产”,以供服役户补助服役所需的费用。通常只由应役户集资,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户被迫出钱集资,这是由于担任役首、役主的都是富户,有些役首将负担转嫁给下户所致,少数役首甚至乘机霸占作为义产的役田。在编排轮充差役时,有的役首以上户轮充保正,而将负责夏秋税收的户长或大保长由中下户轮充,以致中下户役重而上户役轻。

    义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见,淳熙十一年(84),在主张推行义役的监察御史谢谔建议下,义役、差役各从“民便”,义役在各地继续实行。刘克庄在淳祐四年(244)任江东提刑后,曾概括地说,“当职累历郡县,所在义役词讼绝少”,这是他自嘉定二年(209)入仕后35年来,历任江西、淮东、福建州县地方官后,对义役基本肯定的结论。而对鄱阳(今江西波阳)县的义役,则认为“惟此间义役之讼最多”,接着所说的,“盖义役乃不义之役,而义册乃不义之册,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则役首之罪反甚于乡书手矣”,则是只就鄱阳县义役而言。所以,他并不是废除鄱阳义役,而是要求处置不公的役首,继续推行义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为家乡吉水县(今属江西)永昌乡义役所写的序文中,也对义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无以相友助,相扶持”。轮派差役,更换被差人户等,听命于官吏乡胥,而“是(义)役之权,不在官与吏与乡胥与奸民与适至之天,而在吾乡里和气间”。文天祥所言虽不无夸大,但义役相对于差役而言,利多弊少应予肯定,这就是直至南宋灭亡前,义役仍不断在各地兴起的原因所在。

    《宋会要辑稿》食货之84。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7《处州义役、德兴义役》;《宋史》卷404《李舜臣传》。第四节辽代的赋税和役法辽朝的经济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制阶段以渔猎为主的部落民;以契丹等诸部为代表的游牧民族和定居经营农业的汉、渤海等民族。因此,辽朝的经济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多种成分。辽朝统治者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民族,推行不同的赋役制度。

    土地所有制及其变化辽朝镜内各民族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不同,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方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南京、西京的农业区以私人占有制为主;东京土地私有制受到来自契丹贵族的冲击;中京、上京为牧区与半农半牧区,并有较多的投下州。适应这种经济构成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契丹之初,草居野处,靡有定所”。遥辇阻午可汗时,涅里整顿部落,才确定了各自的份地,于是契丹各部有了各自固定的游牧范围。国家建立后,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因此,过去为部落公有的土地,实际上已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以分封的形式转为领主占有。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私有制又不断地冲击着国有制,于是上京和中京地区,土地所有制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变化关系。

    辽朝国家设有群牧,它是为国家提供马匹、牛羊、骆驼的机构。群牧的草场、牲畜均属国家所有。辽朝的群牧多在兴安岭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速斡、燕思等。此外,岭东有浑河北马群司,南京道也辟有群牧。群牧官由朝廷委任,司牧者是诸部族富户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隶。他们在国有的牧场上放牧国有的牲畜,供国家需要。

    为了防御的需要,辽朝在西北边境设置州城,屯驻军队。屯军一方面从事耕牧,一方面守卫边境。他们耕种的农田和游牧的草场也属国家所有,生产的谷物、牲畜提供边备所需。这两种土地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属国家,是名副其实的国有土地。

    契丹诸部的游牧地,本属部落公有。阿保机建国后,在遥辇诸部落的基础上,重新编组部落并再次确定诸部的游牧范围。这次调整的结果,将上京道中心地区,西起大兴安岭南端的庆州(今内蒙古巴林左旗西北)、仪坤州(今巴林右旗西南),东到鸭子河流域的长春州(今吉林大安西),北自挞鲁河(今洮儿河),南至中京北界广大地区,全部划归了辽内四部族。其余诸部,则分别被安置在其四周。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分配确定的,诸部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类部落使用的土地,其最高支配权仍属于皇帝代表的国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国有土地。而部落成员因地位不同,对部落公有的牧场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异。

    辽朝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功臣多建有投下军州。从投下户需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看,诸投下户使用的土地也是国有的。投下军州的主人在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优待,享有朝廷允许的某些经济实惠。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投下制逐渐衰落,一些投下军州也被收归国家所有。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2《鄱阳县申差甲首事》。

    上京诸州由俘虏和移民垦殖的荒地,南京等地区的荒闲土地属国家所有。圣宗时许民开垦的燕乐(今北京密云东北)、密云(今属北京)二县荒地,即属这类土地。这种荒闲土地,朝廷可根据需要划出界线,以为牧场,也可招徕农户垦种,酌情免收租赋数年,这些农户就成了耕种国有土地的官佃户。一些农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可立籍缴纳赋税,于是这类荒田就变成了耕种者的私产。朝廷或诸道有时遣使至各地检括荒田,如为人所冒占私耕,或没收入官,或立契定赋。

    辽帝各斡鲁朵皆设有提辖司,管理诸宫所属蕃汉户。蕃汉户多从事农业,以南京(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奉圣州(今河北涿鹿)、平州(今卢龙)为多,中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巴林左旗南)、东京(今辽宁辽阳)也有少量提辖司所属蕃汉户。他们耕种的土地属斡鲁朵所有,实际上就是皇室的庄园。

    在诸宫卫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一些契丹贵族、汉族官僚的庄园也有了很大发展。如圣宗时的降臣李知顺,占籍中京,“庄宅田园,奴仆人户,牛驼车马等,卒不能知其数”2。王继忠降辽后,家无奴隶,圣宗一次就赐宫户三十。冯从顺自统和十七年(999)望都之役后入辽,“车乘服玩,台馆园林及臧获之徒,皆国家所给”。在中京,汉人地主的庄园有了很大发展。这些庄园的所有者,都是辽朝的蕃汉贵族。

    辽朝建国前就建有寺庙,中期以后,佛教盛行,境内各地广建寺庙。各寺庙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如义州静安寺,在创建之初,耶律昌允及其妻就施地3000顷。蓟州盘山上方感化寺“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景州观鸡寺有庄土3000亩,山林百余顷,果树7000余株。成为与国家、世俗地主一样广占田土的寺院地主,以营佃所入,供僧众衣食。

    辽朝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建国后,在被征服的农业区,一般仍采用当地固有的政治制度,也不改变其经济基础。因而,西京和南京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并没有遭到严重的破坏。在那些地区,地主广有土地,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有的完全没有土地,靠佃种地主土地为生。考古工作者在河北宣化(辽西京归化州)发掘了几座辽墓,出土的墓志、随葬品和壁画皆可反映出这一带地主阶级生活的富裕、优越。张世卿在大安年间出粟赈灾,一次就进粟2500斛,得授官右班殿直2。韩师训墓壁画中所绘《饮酒听曲图》、《备装图》,即使不是墓主人生前生活的如实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此时汉族地主和富商的生活状况。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富裕的汉人,即使不为官宦,也可以奴役贫苦的契丹人。壁画中的髡发门吏显系契丹人无疑。

    这种情况在中京奚人地区也很普遍,由种种原因流入奚区的汉人,往往以租种奚人上层的土地维持生计。苏颂、苏辙在他们的《使辽诗》中都记录了这方面的情况2。

    2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9《吉水县永昌乡义役序》。

    《辽史·营卫志》中《部族》上。

    《全辽文》卷《李知顺墓志》。

    2《全辽文》卷《冯从顺墓志铭》。

    《全辽文》卷0《上方感化寺碑》。

    2《全辽文》卷《张世卿墓志铭》。

    东京地区隶属斡鲁朵的州县较多,又迁入了大量渤海人,其私有化程度则较南、西两京为低。

    封建因素的增长与阶级关系的变化由于土地占有、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和发展水平的差异,辽朝的阶级关系也呈现着十分复杂的局面,随着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阶级成分和阶级关系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

    契丹诸部长官大王、节度使、都监、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军事、行政、经济的权力,有些家族则世预节度使之选。这些部落长官实际上就是本部份地的领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着部落组织形式的领主占有制组织机构,与蒙古建国后分封的千户有很多相似之处。

    辽朝皇帝的斡鲁朵,占有牧场、农田,有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宫户;诸王、公主、驸马、契丹贵族、官僚,多领有投下军州,他们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

    早期投靠契丹统治者并为辽朝的建立与巩固建有功勋的某些汉人、渤海人上层,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户,他们中一些人既有自己的封建庄园,也有出租的土地,因此,既是经营庄园的领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时期的大丞相韩德让,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辖司,管理属下各地的庄园。中京内省使、知宫苑司事李知顺,上京户部使冯从顺等,在中京也有庄园。

    随着社会的发展,投下制也发生了变化。到圣宗时,领主对属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国家对投下军州的政治、经济管理职能日益加强,领主占有制逐渐衰落。

    太宗时,东丹国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迁到东京辽阳地区。他们中的富户、贵族多拥有部曲。在迁徙中,一些贫苦无力迁徙者又为富户所收容,故东京地区的渤海贵族、富户也应是拥有属民的领主。随着辽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东京的领主制也开始向地主制经济转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经营地产。中京的奚人,也多将土地租给汉人和渤海人耕种,他们或成为地主,或为小土地出租者。寺庙的上层僧侣,是寺庙地产的管理者。由于土地来源不同,他们的佃户既有二税户,也有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国家编户。因而,上层僧侣实质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业的发展,辽朝境内也出现了富有的商人阶层,他们或经商于五京、州县,或来往于辽、五代、宋境,有的甚至成为代表朝廷办理交涉的使臣,如辽太宗时的回图使乔荣经商于晋境,成为辽朝同中原进行商业贸易的代表,并可作为使臣与后晋交涉政务。西京归化州的韩师训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游牧的契丹人,被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他们在部落首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份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是部落和国家赋役的主要负担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除部落贵族外,部落民也有贫富之差,富民拥有较多的牲畜,占有较好的牧场。凭借其经济实力,也可转化为贵族。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他们中既有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也有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转赠的,他们是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辽朝社会阶层还有宫分人、奴隶和著帐户。宫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就民族成分讲,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汉人和乌古敌烈、女真等诸部人。究其来源,汉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为战争俘虏,契丹人则或为宫卫建立时析部族所得,或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时的媵户和贵族犯罪没入者。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份,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出任高官。如宫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稳的后裔。欲稳本为突吕不部人,自其祖父台押时,就与耶律家族关系密切,有保护阿保机父辈之功。阿保机初置宫卫,欲稳率部曲来归,附宫籍,为宫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离堇,弟霞里为奚六部秃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族祖庙。穆宗朝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虽为宫分人,却与穆宗为布衣交,并占有宫户。景宗、圣宗时的韩德让,以宫分人的身份历任节度使、上京留守、北府宰相,领枢密使兼政事令,直至官拜大丞相,总北南二枢密院事,封王,位极人臣,却一直到统和二十二年才出宫籍,赐国姓,隶季父房,并进而建文忠王府,一跃而成为斡鲁朵主人。他们不但是部曲、奴隶的主人,而且是辽朝的高官,他们的家族属辽朝统治集团行列。

    大部分宫分人是只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统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比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3。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是皇室、贵族的奴隶,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也有拐骗宋朝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最早被没入者是杀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3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文物保管所《河北宣化下八里辽韩师训墓》,《文物》992年第期。《苏魏公集》卷3《牛山道中》,记录了他在牛山馆(今河北平泉西)道中所见“耕种甚广,牛羊遍谷,问之皆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诗称“农人耕凿遍奚疆,部落连山复枕冈。种粟一收饶地力,开门东向杂边方。田畴高下如棋布,牛马纵横似谷量。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辙在《栾城集》卷《出山》中,也描述了汉人佃种奚田的情况,诗称“汉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渐变存语言。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

    关于宫分人的情况,还可参见李锡厚《辽代诸宫卫各色人户的身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985年著帐户的身份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2。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国家建立后,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官员、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当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契丹部落贵族。因而契丹社会有相当数目的奴隶存在。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它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的奴隶制并未得到充分发展,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为部民,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份的自耕农民被长期抑为农奴,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国家也不会放弃在投下军州的权利。因而辽朝投下户尽管身份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是因投下军州的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是对领主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显著。进入辽朝统治集团的汉人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竟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蜕变为领主,成为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份的辽朝统治集团成员,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这首先因为它靠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汉人,受到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第4期。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3。

    《辽史·营卫志》上。

    时,也与握有政治权势的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在这一地区干扰奚人的经济活动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而受到严重破坏,仍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发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制残余日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因而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赋役制度辽朝境内的牧民、农民以及诸属国、属部,都承担着向国家缴纳贡赋、提供劳役和军役的义务。由于身份、地位不同,他们承担的赋役名目也多种多样。而官僚、贵族、诸节度使等,却享有免役特权。随着辽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度逐渐完善,赋役制度也经历了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大抵在辽圣宗时期,便逐渐确定下来。但受契丹社会习俗的影响,辽朝的赋役征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辽朝的五京各有掌管财赋的机构和官员,上京有盐铁司,设盐铁使;中京为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东京为户部使司,设户部使;南京为三司使司,置三司使;西京为转运使司,置转运使,合称五京计司或五计司。

    辽朝的赋役制度主要分为部落民的赋役、农户的赋役和属国属部的贡赋三部分。

    一、部落民的赋役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岁输羊为常赋,以供国家所需和支付官俸。所输数目,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等第。

    常赋之外,节度使每年例向皇帝进献鞍马、珍玩。国家有急需、节庆或婚丧等情况,贵族、官员、宗室等也另有贡献。如皇帝及太子结婚,宗室、贵族等需进会亲帐幕、礼物和费用;皇帝死,进助山陵费。这些额外贡献,虽自诸宫、贵族、官员进上,而其诸物则皆出自部民和贵族的属民。此外,国家对官员额外加恩,有所颁赐,也皆取自于民。如奚六部大王萧观音奴“俸秩外,给獐鹿百数,皆取于民”2。

    贡赋之外,部民还须出力役。诸部的役有力役和兵役两类,力役承担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及其他工程。辽道宗时,贾师训在同知永州军州事任上,致力于减轻部民负担,又措置得法,一次就奏减永、龙化、奉圣三州,“岁供行在役调计民工三十余万”;在扈从皇帝春捺钵活动时,“规度春、泰两州河堤及诸官府课役,亦奉免数万工”。原隶宫分的奚人三营,圣宗时置部,隶南府,专“备畋猎之役”。

    部民负担最重者,莫过于兵役。国有军情,皇帝视所需,征调诸宫卫、诸王府和诸部族军。诸部民则须自备武器、鞍马随从节度使出征。平时,诸部也各有戍边兵役。其中五院、六院驻守南境备宋;乙室、涅剌驻守西南备西夏、党项和回鹘等;突吕不、品、楮特部镇守西北,防阻卜、乌古敌烈等2《辽史·营卫志》上。

    圣宗时,将由诸宫和横帐大族奴隶组成的稍瓦石烈和曷术石烈改编为部落,置节度使。于是二石烈人摆脱了奴隶制束缚,取得了部民身份。

    部。诸部戍军由节度使管领,屯驻戍守地区。老弱贫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领从事耕牧。这种长期的兵役,虽有轮换补充之制,仍使大批强壮牧民脱离牧业,不能不给牧业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圣宗时,拓土开疆,镇州可敦城为西北军事重镇,驻兵屯戍,防备阻卜诸部。东北重点驻守鸭绿江和黄龙府,备御高丽和女真。西北、东北边境属部时降时叛,屯戍役户负担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调戍边,远离部落,资费既多,人又劳苦,多致破产。有的则雇人应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

    诸部派役,有所谓“补役之法”。初期,“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至兴宗时,“边虞数起,民多匮乏,既不任役事,随补随缺。苟无上户,则以中户当之。旷日弥年,其穷益甚”,已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国家兴衰的严重问题。

    二、农户的赋役辽朝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户,因居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背景不同,赋役负担也存在某些差异。《辽史·食货志》载“赋税之制,自太祖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韩延徽,幽州安次人,曾献在草原安置汉人之策,并被采纳。建国后,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参与了制度、政策的制定。“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2,辽朝农户赋役制度的初定,当在此时。其范围,当只限上京和中京奚人所在地区的农户。太宗时,渤海故地和燕云十六州并入,有必要检核各地户口人丁,再定赋役制度。从燕云十六州的平稳交割判断,这时的赋役制度当是参照渤海、唐、五代之制确定的。后来,圣宗和兴宗时,又做过某些修改和局部调整,大致只是数额的增减。

    农户的赋役,凡田赋,计亩征收;徭役,随户物力高下征调。

    为均平赋役,辽朝也常括田、括户。

    南京、西京地区的田赋,与唐、宋一样,分夏、秋两季征收,并有正色、折色之分。《宣府镇志》载统和十八年(000),“诏北地节候较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这当是夏税的缴纳期限。

    辽朝的农田,有官田、私田两种。私田计亩缴纳赋税。官田又有屯田、闲田两类。屯田收粟归官,置仓积储,不得擅贷。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垦种之初,酌情免租赋数年。然后,或由垦种者承佃,向国家交租;或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

    东京道多为渤海移民,为了安抚降民,赋役之制多从宽减,“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故较南、西二京为轻。

    上京、中京道农户多为所俘汉人、渤海人,他们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纳税情况也不同。隶属州县的自耕农向国家缴纳田赋;佃耕奚人田地的汉人则除缴纳田赋外,还要按比例向田主交租。即苏辙所说的“力耕分获世为客”,他们的负担同宋朝境内缴纳分成租的佃客大致相同。

    诸贵族投下户分别向国家和领主缴纳贡赋。他们除向国家缴纳田赋外,还须向领主缴纳“市井之赋”。即元好问所说的“输税于官,且纳课给其主”《辽史·萧观音奴传》。

    2《全辽文》卷9《贾师训墓志铭》。

    《辽史·萧韩家奴传》。

    2。所谓“纳课给其主”,即《辽史·食货志》所载的,“市井之赋,各归投下,惟酒税赋纳上京”,所以,他们被称为“二税户”。

    燕京地区的赋税,据马扩《燕云奉使录》载,“三百年旧额,每岁出缗钱四十万”,其中二税为大宗,也包括商税、盐税等。辽末社会动乱,经济凋敝,物价暴涨,税钱增至400余万,不能作为考察赋税负担的依据。苏辙认为,辽朝燕云地区农民负担较轻。他说“契丹之人每冬月多避寒于燕地,牧放住坐亦止在天荒地上,不敢侵犯税土。兼赋役颇轻,汉人亦易于供应。惟是每有急速调发之政,即遣天使带银牌于汉户须索,县吏动遭鞭箠,富家多被强取。玉帛子女不敢爱惜,燕人最以为苦。兼法令不明,受赇鬻狱习以为常,此盖夷狄之常俗。若其朝廷郡县,盖亦粗有法度。”苏辙使辽,十分重视体察辽朝国情,他所记录的辽道宗晚年珍惜辽宋和好关系,蕃汉人户得以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以及辽道宗佞佛,耶律延禧凡弱,“虽心向汉,但恐不能保其禄位”等情况,皆切合实际,他对燕地汉人负担的记录当可信。同时,上京、中京一带,赋役制度定于建国之初,出自招徕、安抚汉人,巩固统治的需要,所定税额也应是较轻的。这从并无大批汉人南逃的事实,也可得到印证。

    此外,寺庙的佃户中也有一些二税户。

    农户向国家提供的力役,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多种名目。主要用于运输、保管官物,维持地方秩序,供官府驱使,以及修河、筑路等项工程。徭役的征调,也依户产的多少为等第,但诸州县因所在不同,有轻重不均之弊。如涿州新城县(今河北新城东南),驿路所经,辽、宋使节过境频繁,送往迎来,多役民户。中京松山县(今内蒙古赤峰西南),岁运泽州(今河北平泉西南)官炭,旁近州县却无此负担。县令马人望力争于中京留守,才得以均役他邑。同时,由于法度不明,执行不严,也常因时因地因人而有轻重不同等情。天祚帝时,马人望为南院枢密使,深患民户徭役之重,遂使民户出钱,官为募役,减轻了役户负担。渔阳(今天津蓟县)定躬冶,每年修桥路役工千数,主者凌逼,役户不堪忍受,往往出高价以庸代役,伤财害民。三河县(今属河北)尹刘瑶上任后,亲为措置,只用百工,桥路工程即告竣,民力得以苏息。又前此役民兴功,经办者多人,“专使交杂,蠹耗乡栅,驱良民如婢使,取私货若己产”。刘瑶去繁整蠹,委专人董役事,“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田赋与徭役外,辽朝沿五代旧制,仍有名目不一的杂税,如盐铁税、曲(酒曲)钱、农器钱、鞋钱、匹帛钱、义仓粟等。商业贸易则有关征。田赋之外,盐铁、曲钱和商税,是辽朝收入的大宗。盐、铁、酒贸易,一直由国家控制。故南京设都曲院、商税都点检、酒坊使;西京置都商税点检;各州县分别设有商、曲、盐、铁等都监或院使。辽圣宗统和十三年(995),诏诸道各州县置义仓,“岁秋,社民随所获,户出粟粜仓,社司籍其目。岁俭,发以振(赈边诸州又有和粜仓,“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2《辽史·韩延徽传》。

    《松漠纪闻》载“阿保机灭渤海,迁其族帐千余户于燕,给以田畴,损其赋入,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有战则用为前驱。”当是指东京渤海人的情况。《辽史·圣宗纪》也说“自神册来附,未有榷酤盐、曲之法,关市之征也甚宽弛。”

    元好问《中州集·乙集》。

    息二分”2。义仓粟实为田赋的附加税,将国家赈济灾贫的负担转嫁给农户。和粜法或系借鉴于宋。

    此外,或为战争所需,或补充群牧,辽朝还不时括富民车马。这种负担,因并非常赋,故无限额,可因人因事随时而定,其扰民之甚,正如苏辙所见。三、属国和属部的贡赋属国、属部随部所出,缴纳贡赋。初期,东丹岁供布5万端,马千匹。后东丹南迁,属东京道,不再为属国。阻卜除马、驼外,岁贡貂皮万,青鼠皮2.5万。五国、乌惹等部贡马匹、珍珠、胶鱼皮、貂皮和海东青鹘。女真贡弓矢、人参、生金、蜜蜡、珍珠、布帛、海东青和唤鹿、养鹰鹘的奴隶。乌隗乌古部初以貂皮、青鼠为贡,因非本土所产,自圣宗统和六年(988),从其所请,改为只贡牛马。回鹘诸部所贡为玉、珠、犀(角)、乳香、琥珀、玛瑙器、镔铁器、斜合里皮和各色毛织品。西夏进马、驼、锦、药材、皮毛等。高丽以布、铜器、人参、纸、墨、藤造器物、龙须草席和酒、醋等进献。

    遇有战事,诸部须按辽廷的要求出兵从征。

    2苏辙《栾城集》卷4《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路振、苏颂记载与此不同。路振说“虏政苛刻,燕蓟苦之,园桑税亩,数倍于中国。水旱虫蝗之灾,无蠲减焉。以是服田之家,十夫并耨,而老者之食,不得精凿。”是圣宗时的情况。但《辽史·圣宗纪》中屡见赈灾的记载,可知路振所记,或为个别情况,或得之于传闻,未必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苏颂说“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颂使辽在道宗咸雍三年(07)和大康三年(077),苏辙使辽在大安五年(089),两人所记同为道宗时情况,而结论却截然不同。苏辙的记载似更接近实情。《全辽文》卷0《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第五节西夏的赋税与徭役赋税西夏建国前的党项社会就已进入封建社会,宗族封建制成为西夏的统治基础。西夏的土地制度大体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制、贵族占有制、寺院和小土地占有制。建国前党项政权统治下同邻境的宋朝相比,赋役已相当繁重。《宋史·党项传》记载,李继迁统治下的银州(今陕西米脂西北)羌部拓跋遇曾向宋朝边吏诉说“本州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西夏建国之初,仿宋制建立的皇权机构中,设有“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又设“受纳司”、“农田司”、“群牧司”等管理和征收农、牧、商、手工各业的赋税。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宋朝边将田况说宋朝缘边与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宋朝边帅韩琦也说,西夏进攻宋朝,“军兴之物,悉取国人。而所获不偿所费”2。夏宋经过几年的战争,夏国虽取得多次胜利,“然死亡创痍相半。人困于点集,财力不给,国中为‘十不如’之谣以怨之”。西夏皇室和党项贵族也利用权势侵占田地,役使无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有的甚至直接掠夺宋朝边境地区的土地,变为私田。夏毅宗时,其国相没藏讹庞霸占宋朝辖境麟州(今神木北)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护耕,“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岁东侵不已,距河仅二十里,宴然以为己田”。■都元年(057),又屯兵数万人于屈野河,“尽发麟州以北民耕牛、农具,计欲尽耕河西地”2。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时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仁宗天盛时期(49—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超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如夏大庆四年(43)四月,西夏的兴州(今宁夏银川)和夏州(今陕西靖边北)地区,连遭地震,地裂泉涌,灾情严重。仁宗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二州灾区,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3。以上诸种规定与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安定社会极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国家储粮的记载,如“摊粮城”、“御仓”、“粟窖”、“国官窖”、“歇头仓”等,藏粮十数万至百万石。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国家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辽史·食货志》上。

    2高昌回鹘“一年一次朝贡,进献玉、珠、乳香、斜合里皮、褐里丝等,亦有互市,其国主亲与北主评价”。见《挥麈前录》卷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4。

    3《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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