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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实际成为国家藏书馆。太平兴国三年(978),修建新馆,总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于崇文院中建“秘阁”,藏天文、占候类书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画、墨迹等。
龙图阁,咸平四年(00)建,藏宋太宗所撰诗文等,以后历代都建阁,如天章阁(真宗)、宝文阁(仁宗,附英宗)等共阁,只有太祖、钦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后未建阁。
第三节北宋中期的元丰官制改革元丰二年(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袭前代陈迹,不究其实,官与职不相准,差遣与官职又不相准”2,要求进行改革,其后进行官制改革,史称“元丰改制”。
阶官(寄禄官)
元丰三年九月的《以阶易官寄禄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称,如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略加调整增补,编成“阶官”,共24阶,作为新的文官寄禄官称,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监官名的旧寄禄官称;并废“使相”原有官称为开府仪同三司(仍习称使相),列为文阶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丰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统正式实行新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及寺、监的职权,使官名与职务相一致,这是以《唐六典》为蓝图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机构和文官系统京朝官的寄禄官称。
宰相和执政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尚书、门下、中书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尚书令、侍中、中书令虚设而不任命,以尚书省左、右仆射为左、右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由于取旨拟诏之权在中书省,右相(次相)之权实际上重于左相(首相)。
废参知政事,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右丞为执政(副相)。枢密院以知、同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其他皆废,元祐三年(088),复设签书枢密院事为低级副长官,均属执政官之列。
对中书(都堂)与三省的改革元丰改制时,“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中书、都堂)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后改依唐制,定为中书省取旨(草制)、门下省复奏(封驳)、尚书省施行。原“中书门下”的正厅,定为新宰相的办公处兼宰相与执政的议事处,称为“三省都堂”,但仍习称为中书、都堂或政事堂,废原中书五房。
原“中书门下”的东厅,改为门下省,是门下侍郎(执政)处理本省事务的办公处。另在门下省之后建新房,称为门下后省,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十房,设四名给事中分管及任封驳之职。
原“中书门下”的西厅,改为中书省,为中书侍郎(执政)处理本省事务的办公处。也建中书后省,设吏、户、兵、礼、刑、工等八房;由中书舍人四人掌管并草拟六房诏制(外制)。
2《宋史》卷《职官志》一。参见陈振《关于北宋前期的宰相制度》,《中州学刊》985年第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四月乙丑。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长官是左、右仆射为宰相,省务由副长官尚书左丞、右丞(执政)办理。下设左司分管吏、户、礼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设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治。
对六部、学士院及其他机构的改革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六部各设四司,长官为郎中,资序低的称员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现改为通管文武官。高级官员原先由中书(政事堂)任命,现改为三省都堂主管,仍称为“堂除”。吏部所管的实际上只是中、低级官员的任命、考核等。废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主管文臣京、朝官;废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主管武臣的诸司副使以上。废流内铨为侍郎左选,主管文臣的“选人”(幕职州县官);废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内殿承制以下)。户部废“三司”,其中财政事务归户部尚书及左侍郎;并将变法改革期间,由司农寺主管新法的财政事务,归户部右侍郎,实际上成为“第二户部”,户部尚书不能过问其事。礼部废太常礼院、贡院,其事务归礼部。兵部保留枢密院,只管辖厢军、民兵等地方武装和军械、仪仗,以及绘制地图等事。刑部将“纠察在京刑狱司”及“审刑院”的职权并入。工部原属闲司,现将“三司”中侵夺工部的职权归还。翰林学士原是“差遣”,现定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学士定员六人,通常少于此数,偶有第七员,号称“员外学士”,以资深者一人为承旨作学士院长官。也有带翰林学士而任他职的,类同“贴职”。改革前的翰林学士,大多带知制诰衔,只有其寄禄官为中书舍人,则不带知制诰,改革后的翰林学士全带知制诰衔,一般只称翰林学士。还有直学士院、直翰林院,简称“直院”;权祗应翰林院事、权直学士院、权直翰林院、学士院权直、翰林权直,简称“权直”;以及权翰林学士,权学士院等。废舍人院入中书后省,并罢废代中书舍人草拟外制的知制诰、直舍人院。元丰改制后废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为谏官,左属门下省(后省),右属中书省(后省)。改崇文院为秘书省,废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流行了近4个世纪的宰相所带职名亦被取消,监修国史只作为修史时宰相或执政的“差遣”。其他官员罢带职名,外任官才带直龙图阁等职名。其他如御史台、殿中省及九寺五监等,也都大体恢复相应职权。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8,元丰二年己丑。
第四节北宋后期与南宋的朝廷政制“选人”等寄禄官称的改革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奉行元丰新制,但也有变化与补充性改革。由于“选人”的许多寄禄官称与作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产生两者名称混淆的问题。“有带知安州云梦县而为河东干(勾)当公事者,有河中司录参军而监楚州盐场者,淆乱纷错,莫甚于此。谓宜造为新名,因而制禄”。崇宁二年(03)遂改为承直郎至将仕郎七等,称为“选人七阶”,后又有增改,连同京朝官共37阶,完成了整个文官体系阶官(寄禄官)名称的改革。政和二年(2),又改革武官、内侍官和医官等寄禄官称,并都改称为阶官。从而解决了所有寄禄官名与实际官职名称的混淆问题(武官寄禄官称的改革,参见下章《军制》第二节《宋代军事制度》)。
平章军国重事元祐元年(08),四朝元老文彦博任“平章军国重事”,不处理日常政务,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吕公著改任“同平章军国事”,也不再处理日常政事,均属荣誉衔。
此后,南宋韩侂胄于开禧元年(205)任平章军国事,乔行简于嘉熙三年(239)、贾似道于咸淳三年()、王烚爚于德祐元年(5),都曾任“平章军国重事”,权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实职而非荣誉衔。
公相政和二年(2)五月,蔡京以太师任宰相,又将“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为“三公”,由荣誉衔改为实职,“为真相之任”,号称“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总治三省事,权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不治政事。
宰相、执政官称的变化政和二年(2)九月,宋徽宗认为以左、右仆射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遂改左仆射为太宰(首相)、右仆射为少宰(次相),仍分别兼任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又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均虚设而不任,又罢尚书令。靖康元年(2)十一月,宰相官衔又恢复元丰官制,宰相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29)四月,宰相改称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相,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宋会要辑稿》职官之2。
关于唐、宋两代的知制诰及翰林学士带知制诰问题,参见陈振《关于宋代的知制诰和翰林学士》,《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989年版。
乾道八年(72)二月,又改左、右仆射并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并废除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的虚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废除尚书左、右丞。南宋初年,还曾设“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属执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五月,设御营使、副使由宰相、执政分兼,统师南宋军队,枢密院形同虚设。建炎四年六月,罢御营使、副使,职权归还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知枢密院事主持院务。绍兴七年(237)正月,重设枢密使为长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南宋与金、蒙古(元)战争时期,宰相例兼枢密院长官,参知政事也与枢密院副长官互兼。
省并机构建炎三年四月,将中书、门下两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实际上只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为“三省”。
九寺五监经过省并后,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农五寺及国子、将作、军器三监。鸿胪寺废入礼部,卫尉寺、都水监、少府监废入工部,太仆寺废入兵部,光禄寺废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国子监正副长官并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仆四寺基本上只设副长官少卿,如设长官“卿”,常不设副长官“少卿”。
将作、军器两监,虽正副长官及属官悉置,但实际事务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临安府承担,两监“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六部除户部保留四司外,采取司级长官兼领他司事务的方式,进行省并。实际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勋)、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门)二司,礼、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实际上已合为一司,各部长官除吏、户部设尚书、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设侍郎一人,如设尚书则不设侍郎,各部及寺、监的属官及吏也减少很多。
《宋史》卷329《邓洵武传》。
第五节宋代的地方政制路级机构宋代实行朝廷、府州、县三级政制,在朝廷与府、州间设“路”(类似后代的“省”),作为行政监察区及军区,主要机构有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和提举常平司(仓司),合称“帅、漕、宪、仓”。其中除“帅司”为军事机构,其他漕、宪、仓三司,都有行政监察职责,统称为“监司”。此外,还有其他路级机构。
宋初,设转运使作为征讨大军的粮饷官,也是地方及新征服地区的财物运往朝廷的督运官,后演变为路级财政长官,机构称转运使司,正副长官为转运使、副使、判官,寄禄官称高的称都转运使。太平兴国六年(98),“诏令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具有监察官的身份,转运使司因而也被称为“监司”。
提点刑狱司(宪司)的职权原属转运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设提点刑狱官,次年罢。景德四年(007),正式设置提点刑狱司,成为常设的路级司法机构,后曾一度废并入转运使司,也有监察官吏之责,成为“监司”之一。正副长官为提点、同提点刑狱(公事),职权逐步扩大,兼及治安、军器、河渠等事。
熙宁二年(09)末,诸路设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且专举刺官吏之事,成为“监司”之一。机构称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是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的机构。元祐元年(08)时罢废,绍圣元年(094)复设,遂成定制,南宋初一度并入提点刑狱司。
政和元年()设提举茶盐司,南宋绍兴五年(35)将提举常平司并入,改称提举茶盐常平司,以后分设再合并后,称提举常平茶盐司,无茶盐地区只设提举常平司。
北宋末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本路所属州(府)、县学政。
两浙、广南、福建三路,设提举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对外贸易及税收。
南宋时两浙路一度废提举市舶司入转运使司。
北宋陕西路设“制置解盐司”,以管理解盐生产;另设有“提举出卖解盐司”,管理解盐专卖事务。
府、州、军、监府、州、军、监是直属朝廷的一级地方机构。
首都开封府,设尹,由亲王担任;少尹虽设而不任。其他官员任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简称权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设而不任,长官称知洛阳府事等,简称知府,皆兼留守。崇宁三年(04),废“权知开封府事”,设牧、尹、少尹,亲王任职称牧,一般官员称尹、少尹。南宋首都临安府称“行在所”,长官称知临安府事,与普通府设官相同。亲王任职称尹,设少尹佐理。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3,政和二年九月癸未。
宋初,各州长官为刺史,而没有节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地区,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不久,刺史成为武官的官衔,州长官称为“知州军事”,简称“知州”。又寄禄官(阶官)在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则称判某府、州。
府、州又设通判为副长官。通判先设于新平定的地区,规定“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行施行”,监督其执行政事。以后在武臣任州、府长官时,也派通判。后演变为州、府的副长官,大州、府派二员甚至三员,一般州、府只派一员,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担任知州时也派通判,边远地区即以通判兼任知州为长官。州级军设于军事要地,州级监设于矿区所在县,通常只辖一、二县,虽与府、州同级而地位较低,长官称知军、知监,通常不设副长官。
县、军、监、尉司在县级政权设置上,除三泉县(在今陕西略阳西南)北宋时直属朝廷外,县都属于州、府及州级军、监,通常以京、朝官任县长官称“知县事”,以“选人”任县长官则称为县令。还设有相当县级的军、监,设置原因及长官与州级的军、监相同,县级“军”则常保留县名,则设军使兼知县。
县级政权还设有丞、主簿、尉,小县只设其中的一或二职而兼任未设职的事务。有些则不设长官,而由县丞或主簿、县尉兼任。
个别县级政权不称县、军、监,而称“尉司”,只设县尉,这和本应设县令,而实际上只任命县尉兼任县令的情况不同。如永泰县被废为镇而隶属于盐亭县(今属四川),熙宁十年(077)独立,设“尉司”统辖原永泰县地,称“永泰尉司”,只设县尉通管六案、仓库、刑狱等事,后改名安泰尉司。绍兴三十一年(),升改为安泰县(今四川盐亭东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处于从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过渡时期,北宋前期的“中书门下”(政事堂)实际上已取代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行政效率较高。由于当时官名与职务分离造成的混乱,以及新设政权机构大小不一造成的权责失衡,促成元丰改制而恢复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复协调了朝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金、元、明、清所沿袭,显示其适应封建经济基础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复,却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点,虽屡经改进,但其形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较高行政效率的职权集中的朝廷。南宋时,合并中书、门下二省为一省,宰相、执政、枢密院长官合署办公,三省、枢密院实际上只设办事机构等措施,为向元代只设中书省(或尚书省)的一省制奠定了基础。路级机构是元代行省的雏形,以及许多宋代制度和官称为后代所沿用等,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表现。
《宋史》卷5《职官志》五。
《宋史》卷4《太宗纪》一。
第六节辽代的北面官和南面官辽朝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既有“转徒随时,车马为家”的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又有“宫室以居,城郭以治”的汉人和渤海人。为了有效地治理被征服地区和被统治民族,契丹统治者在建立政权和开拓疆域的过程中,不断吸收各族上层人士参与治理,吸取他们的治国经验,学习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使他们的统治方式与各地区人民的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世宗耶律阮(兀欲)时,逐渐形成了适应本国基本情况的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经穆、景、圣三朝,统治制度逐渐完备,机构逐渐完善。辽朝统治的基本方针是“因俗而治”,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2,因而它的统治体制也就同时具有“行国”和“城国”的基本属性。
“因俗而治”的方针,体现在统治机构的设置上就是“官分南、北”。
辽国从朝廷到地方都有两套平行的政权机构——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处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管理汉人,渤海人事务,长官由契丹贵族、汉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
朝官体系北面官和南面官在朝廷,北面官中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北枢密院,也称契丹枢密院。长官为北院枢密使、知北院枢密使事、北院枢密副使、北院枢密直学士、北院枢密都承旨等,枢密使、副由契丹贵族担任,直学士则多用汉族士人和契丹文学之士。由于契丹贵族是辽朝统治集团的核心,北枢密院同时也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辽朝常设的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
总理契丹等各游牧部族军、政和游牧事宜的中央机构是南、北二宰相府。长官为南、北府宰相。早在遥辇阻午可汗时,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领,自公元90年以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后,后族萧氏世预北府宰相之选。圣宗时,北府统五院、六院、乌隗、涅剌、突吕不等28部;自神册六年(92)以皇弟耶律苏为南府宰相后,宗室世预南府宰相之选。南府统乙室、楮特、突举、品等部。后期,随着辽朝社会发展、进步,以契丹别部人和汉人、渤海人为两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敌烈麻都司掌契丹礼仪,犹如南面官的礼部,长官为敌烈麻都,主持契丹传统的祭山仪、拜陵仪、瑟瑟仪和腊仪等。
夷离毕院掌刑狱,长官为夷离毕。夷离毕为遥辇联盟后期所设,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仪式的祭祀,如岁除、祭山、丧葬等仪。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契丹文文告。长官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还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于越一职出现于遥辇氏联盟后《文献通考》卷3《职官考》7。
2《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2。
《辽史·营卫志·序》。
期,首任此职者是耶律阿保机的伯父耶律释鲁。释鲁在遥辇氏联盟后期的权力斗争中起过关键作用,被授予于越之职,与联盟首领“同知国政”2。此后,耶律阿保机为于越,“总知军国事”3,并取代遥辇氏为部落联盟首领,进而在部落联盟的废墟上建立了政权。建国后,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
大惕隐司掌四帐皇族政教,长官为惕隐,系大宗正之职。“惕隐”的官号可能继自突厥,突厥称“可汗子弟为特勤”,回鹘也有官职“狄银”,它们与“惕隐”和后来元朝时的“的斤”,“皆‘特勤’之异译”2。韩儒林教授考证认为突厥的“特勤”,除可汗子弟外,异姓也得为之;特勤一号,至少在5世纪下半期嚈哒人业已使用。
皇帝的禁卫、宿值等由殿前都点检司承担,长官为殿前都点检,也称大内都点检。都点检一职出现在辽穆宗时期,当是从后周和北宋学来的,由于辽朝汉人多不管军,来自于中原的这一职务入辽则变成了北面官。
宣徽有南、北二院,长官为南,北院宣徽使,同知南、北院宣徽使事等。掌御前祗应之事,凡册封、朝会、行幸、还京、接见使臣等,掌殿廷礼仪,负责押殿前班,引皇帝上、下殿,宣答,宣赞,请木契,受表等。如册皇太后仪,宣徽使需请木契,唤仗,押班,引皇帝上、下殿。
南面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枢密院,也称汉人枢密院,是掌定居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汉人、渤海人州县事务的朝廷机构。长官有南院枢密使、同知南院枢密使事、南院枢密副使、南院枢密直学士和南院枢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设吏、户、兵、刑、厅(即工部)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书省的职能。
中书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机构。它的前身是辽太祖时的汉儿司,为初期治理汉人事务的机构。及至南枢密院成立,尚书省职能多归南枢密院,汉儿司改名政事省,兴宗重熙十三年(044)改称中书省,负责六品以下汉官除授,兼掌礼部事。长官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汉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枢密使事乃得予闻机事”3。
南面官中也有国史院、御史台、诸寺监等机构,有监修国史、御史大夫、大理正和殿阁大学士、学士,“大理、司农有卿,国子少府有监”。
随着辽朝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中央集权化的倾向逐渐增强,圣宗以后,汉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韩德让曾兼北、南院枢密使,大丞相;室昉、刘晟、邢抱质、大康乂,也先后任过南、北府宰相。
捺钵与斡鲁朵制以游牧的契丹贵族为核心建立的辽政权,虽有五京的建置,皇帝与朝臣却并不常居京城。同部民的“随阳迁徙,岁无宁居”一样,他们每年四季都2《辽史·百官志·序》。
3《辽史·百官志·序》。
《辽史·逆臣传》上。
2《辽史·太祖纪》。
3《辽史·百官志》一。
巡幸于不同地区,政治中心也随着他们的行踪而转移,于是皇帝“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4。每年两次在夏、冬捺钵,“与北、南大臣会议国事”,傅乐焕先生称之为“大政会议”。这类大政会议是辽朝的最高决策机构,许多重大问题都是在这类“大政会议”上决定的。斡鲁朵与捺钵是辽政权“行国”特色的突出反映。
“捺钵”又作“纳拔”、“纳钵”、“剌钵”、“纳宝”,汉意为“行宫”或“行在”。辽帝的四时捺钵制度既与契丹人游牧和渔猎经济活动相适应,同时也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和制约。
辽初,冬、春多在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及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今大兴安岭东南余脉)一带。圣宗前期,因对宋交涉的需要,捺钵也相应南移,春捺钵多在鸳鸯泊(今河北张北安固里淖),夏、秋在炭山(今河北沽源县境闪电河源头),冬季则多住南京(今北京)。天祚帝末期,东北与女真战事连年局势不稳,被迫将捺钵移向西南鸳鸯泊、西京(今山西大同)、南京一带。
圣宗后期至兴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余年间,社会稳定,捺钵制也得以完善,四时捺钵地点逐渐固定。春捺钵在长春州附近的鸭子河、混同江、鸭子河泊2;夏捺钵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带;秋捺钵在庆州(今内蒙古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苏木)伏虎林;冬捺钵在潢、土二河间的广平淀。
跟随皇帝至四时捺钵的是一个庞大的行宫部落集团,它包括与皇帝关系最密切的诸斡鲁朵和朝廷的北、南面官员。朝廷的北面官全部随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属百司官员全部随行,枢密院、中书省宰相一人,枢密都、副承旨二人,令史十人,中书令史一人,御史台、大理寺选一人从行。其他汉官留守中京,办理汉人公务。留守官有权任命县令、录事以下文官,县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权差,等会议行在所取旨后方可给敕正式任命;武官则必须奏准。
春捺钵的主要活动是钩鱼和捕鹅。正月中旬起衙帐离开冬捺钵,三月中旬到达。江河尚未解冻,鹅雁未至时,凿冰钩鱼;冰雪融化,鹅雁北归后,放鹰鹘猎捕天鹅。钩得第一尾鱼,捕得第一只鹅后,便举行头鱼宴和头鹅宴,互相庆贺。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内容,也是辽国统治者的娱乐活动。春捺钵活动期间,捺钵周围千里之内的属国、属部首领要到捺钵朝见辽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钵活动也包括了安抚、控制、考察各属国、属部的政治内容。
四月中旬,行宫集团离开春捺钵进山避暑、赏花。皇帝与北、南面臣僚共议国事,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会议。闲暇时间则从事游猎。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转入秋捺钵,天冷后到冬捺钵避寒,再与北、南面臣僚举行第二次大政会议,共议国家大政方针。同时接见宋及诸国使臣,闲暇时校猎、讲武。
辽国皇帝的捺钵活动,既是契丹人的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也是辽国统治集团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猎为业,犹汉4韩儒林《穹庐集·突厥官号考释》。
余靖《武溪集》卷8《契丹官仪》。
《辽史·营卫志》上。
2傅乐焕《辽史丛考·四时捺钵考五篇》,中华书局984年版。
人之劭农。生生之资,于是乎出。自辽有国,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诸夏,而游田之习,尚因其旧”。宋朝人对此十分理解,他们知道“北人打围,一岁各有处所,如南人趁时耕种也”2,并非像宇文懋昭所谓的“承平日久,无以为事,四时游猎,荒无定所”。捺钵既是举行国政会议的地点,又是皇帝处理国事的场所,它才是辽国的政治中心。
斡鲁朵汉译为“行宫”,是皇帝,个别后妃、亲王个人掌管的政治、经济、军事机构。它有办事的衙署、长官、军队、牧场、州县和从事生产、服务的宫分人。斡鲁朵的经济收入是主人的私产。宫分人“入则居守,出则扈从”2,“有调发,则丁壮从戎事,老弱居守”3。皇帝死后,由后妃和子孙继承。辽国共有斡鲁朵十三个,包括九帝、二后(太祖后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后萧绰)、一个皇太弟(圣宗时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的十二个斡鲁朵和圣宗朝大丞相韩德让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鲁朵制创于辽初,耶律阿保机将迭剌部分为五院、六院二部,将宗室分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后,他本人则以建国前的侍卫军腹心部为核心,另建立宫卫“算斡鲁朵”(汉名“弘义宫”)。这是辽国的第一个斡鲁朵,它的主人就是辽的开国皇帝太祖阿保机。
此后,各斡鲁朵是以“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的方式建立的。
斡鲁朵辖有著帐户、宫分户和州县。著帐户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属组成的,他们承担仆役、侍从、警卫等非生产性的祗从之役。宫分人多来源于战争俘虏,后妃的陪嫁者——媵臣和由州县、部族中抽调者。初期还有一定数量的自愿附宫籍者。他们中有汉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宫分人中大多从事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狩猎业。
隶属斡鲁朵的州县人户,由诸宫提辖司管理,不参加四时捺钵活动,但要向斡鲁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马从征4。
斡鲁朵的管理机构为都部署司,长官称都部署,也称宫使。宫使掌本斡鲁朵的户口、钱帛、司法和刑狱。同时统领禁卫,既是本斡鲁朵的行政长官,也是军事统帅,直接对本宫主人负责。总领辽国各斡鲁朵军政事务的机构是契丹行宫都部署司和汉儿诸行宫都部署司。长官为契丹行宫都部署和汉人行宫都部署,掌“行在行军斡鲁朵之政令”5。汉人行宫都部署管理行宫中的汉人和渤海人事务。
在四时捺钵中,皇帝的斡鲁朵组成小禁围,其他各斡鲁朵跟从在皇帝斡鲁朵附近,组成大禁围,共同保卫皇帝的安全。斡鲁朵的武装力量是宫卫骑军,而平时侍卫有殿前都点检和诸宫都部署所统的武装。
关于长春州的所在地,有吉林洮南县城四家子古城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他虎城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李健才《东北史地考略》,吉林文史出版社98年版。2鸭子河泊有为今月亮泡、黄花稍泊两说,参见《东北古地理古民族丛考》;《辽史丛考》。《辽史·游幸表·序》。
2张舜民《使辽录》。
3宇文懋昭《大金国志》。
4《辽史·兵卫志》。
5《辽史·营卫志》上。
地方行政机构部落与州县圣宗时,辽朝已建有上、中、东、南四京。兴宗重熙十三年(044),升后晋所割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俱备。初期,以上京为都城。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为辽朝的都城。但是,游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国家,具有行国的基本特征。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国特征的五京。辽朝的五京是用来统辖州县的,它的治理重点是汉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点,作用也不尽相同。辽朝盛时,疆域“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全国分为五道,以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之地置上京道,东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之地置东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宁城西)之地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之地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为西京道,又置兴中府(今辽宁朝阳)于中京道,计为五道六府。
上京临潢府是辽太祖创业之地,“负山抱海,天险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种,水草便畜牧”2,是辽内四部族的游牧地。在建国前后,又迁入了大批汉人和渤海人,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有一定发展。东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备御高丽。西京备御西夏和西南各游牧部族。中京、南京经济发展水平略高,多设财赋官,对辽的经济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基本上都是以部落组织进行治理的。契丹人自古八部时期,部落组织就发挥着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大贺氏联盟与唐朝隶属关系确定后,于契丹游牧地设松漠都督府,部落置州。部落相当于汉地的州级行政机构,部落下属的石烈则相当于县,此制至辽不变。遥辇氏联盟后期,随着对外征伐的进行,联盟所统人口增加,部落不断扩编,以原遥辇八部为核心,又将被征服的奚、室韦等编部,分别由契丹各部贵族统领。到阿保机建国后,又将强大难治的迭剌部分为五院、六院,形成了“太祖二十部”。而将其伯父的后裔和诸弟所统的人户编为皇族三父房,将与之通婚的后族升为国舅帐,将遥辇氏九任联盟首领的后裔统领的部众升为遥辇九帐,从而达到削弱迭剌部,减轻其对皇权的威胁,使强大的势力互相牵制的目的,即如史家所说的辽太祖“有英雄之智者三,任国舅以偶皇族,崇乙室以抗奚王,列二院以制遥辇”2。
关于契丹人的部落,《辽史·营卫志》解释说“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类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韦之类是也;有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易术之类是也;有族而不部者,遥辇九帐、皇族三父房是也。”又说“分镇边圉,谓之部族。”这里既说明了辽代契丹等游牧民族的部落,与社会发展史中所讲的部落、氏族含义不同,也交待了辽朝部落组织的部分职能。
前期,除奚六部建王府,由奚六部大王直接管理外,诸部落长官皆称夷离堇。辽太祖时,改诸部夷离堇为令稳。太宗会同元年(938),升北、南《文献通考·四裔·契丹》载“十宫各有民户,出兵马”。
2《辽史·百官志》一《北面宫官》。
《辽史·地理志·序》。
2《辽史·地理志》一。
《辽史·百官志》一“石烈,县也。”《辽史·国语解》“霞濑益石烈,乡名。诸宫下皆有石烈,二院及乙室夷离堇为王,设北、南和乙室大王府,长官为大王、都监。圣宗统和中,又改诸部令稳为节度使,设节度使司、详稳司,长官为节度使、详稳2、司徒;遥辇九帐设常衮,二国舅帐则分为大翁帐、小翁帐、大父帐、少父帐详稳司,分别设详稳管理。四帐皇族、二国舅帐和遥辇九帐地位高于其他各部,他们的份地(封地)居于辽朝中心地区。其余各部则“分镇边圉”,主要在上京道,分别统以南、北二宰相府。
辽朝管理定居农业人口的“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两级。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之分,观察以下诸州或隶属于道,或隶属于府与节度州”。京府有留守司,设留守行府尹事,又有副留守、知留守事、同知留守事等官;诸府设知府事、同知府事等官。诸州则分别设节度、观察、团练、防御使或刺史。县有令、丞、尉、主簿。这是辽朝统治汉人、渤海人的行政机构。
除朝廷所辖州县外,辽朝还有由贵族建立的投下(也作“头下”)州,是辽国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虏和奴隶建立的“私城”。诸王、公主、国舅可创立州城,其余则为军、县或堡,州、县名额由朝廷赐与。投下州的官员,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投下户主要是本主奴隶和战争俘虏的汉人、奚人、渤海人;后期对外攻伐减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户设置。初期,辽太祖采纳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2。这是契丹统治者安抚俘虏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产生的背景。它对安抚汉人、渤海人,发展辽国的农业、手工业起了很好的作用。
属国和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3。大王、节度使任以契丹贵族或各部族酋长。
此外,诸坊、场、局、冶、牧、厩有太师、都监、使、详稳等官。诸京有财赋官,如钱帛司、计司等。南面官虽沿袭唐、五代和借鉴于宋,但机构和设官皆不甚完备,所谓“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
由于《辽史》疏漏,对官制的记载或遗漏,或重复,甚或一官而有多种名号,故对辽朝官制的研究一直为治辽史者所重视。近年来,辽金考古成绩斐然,大量石刻文字中保存了弥足珍贵的辽代史料,为辽史研究的进展提供了大量出于当时人的记录,也发现了很多不见于《辽史》的辽朝官职和官称。设官治之。”又“弥里,乡之小者。”案《辽史·营卫志》将石烈译为营。每部辖石烈多者十四,一般为二至四个。部落既相当于州,置节度使,则石烈似应相当于县,“弥里”相当于“乡”,或许更接近辽朝的实际情况。《国语解》以石烈比附为“乡”,恐不妥。
2《辽史·百官志》一《北面诸帐官》。
“夷离堇”一词,源于鲜卑、柔然,也作“俟勤”、“俟斤”。契丹首领在依附于突厥期间,接受突厥部落首领的官号“俟斤”。“夷离堇”为其不同音译。初期,契丹人用为部落联盟军事首长、部落首领和石烈首领的官称。
2详稳,又作相温、详衮,元代文献则作鲜昆、桑昆、想昆,韩儒林、蔡美彪认为相当于汉官“将军”,见《穹庐集·突厥官号考释》、《中国历史大辞典·辽夏金元史》。
拉施特主编的《史集》则称“鲜昆,相当于汉语的相公。”余大钧、周建奇中译本,商务印书馆983年版。3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辽北宋时期图组编例》。
《辽史·韩延徽传》。
第七节西夏官制建国前后的官制从唐末党项羌拓跋部崛起,附唐后受唐朝封为夏州(今陕西靖边境)定难军节度使,据有夏、绥(绥德)、银(今榆林境)、宥(今靖边境)、静(今米脂境)五州之地,成为名副其实的唐朝藩镇。经五代到宋朝建立,中原王朝多次更迭,党项拓跋氏夏州政权虽割据一方,但在名义上都是以中原王朝节度使的身份进行统治。其部落与族帐首领分别被授予蕃落使、防御使、团练使、都押牙、指挥使、刺史等官职,实际上在本族部落内部仍行使部落、族帐首领的权限。
李继迁、李德明在位时期,是党项夏州政权积极准备建国的时期。由于党项夏州政权管辖的地区扩大,境内除党项人户外,还包括人数众多的汉人以及吐蕃、回鹘、契丹等族,党项政权松弛的政权形式与名义上的节度使身份,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方式的需要。李继迁初起时,即开始模仿宋朝制度设立官职,宋人谓其“潜设中官,全异羌夷之体;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2。雍熙三年(98)二月,李继迁攻占宋朝的银州,准备称王,当时在谋士张浦的劝阻下,决定仍延续旧职,暂代定难军留后,称都知蕃落使。对部下则“设官授职,以定尊卑”,其官职仍沿用中原王朝过去对党项首领所封的官职名称,如左·右都押牙、蕃部指挥使、团练使、刺史等。到李继迁子李德明继位后,宋、辽两国都拉拢李德明以牵制对方,争相对其封官进爵。辽封为夏国王,又晋大夏国王;宋先封西平王,后又晋夏王。李德明则完全按照中原王朝的制度筹备建国称帝。他于宋大中祥符九年(0),行帝制,追尊其父李继迁为“太祖应运法天神智仁圣至道广德光孝皇帝”,册立长子李元昊为太子,立元昊母卫慕氏为后。这些措施都为建立独立的西夏王朝作好了准备。
宋明道元年(032)李德明死,李元昊嗣位,立刻加快了立国称帝的步伐。他首先去掉唐、宋所赐的李、赵姓氏,改姓嵬名氏,自号“兀卒”(青天子)。避其父李德明讳,改称宋明道年号为显道,并开始使用自己的年号。又仿照北宋官制,于显道二年(033)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官制。据《宋史·夏国传》上记载“其官分文武班,曰中书,曰枢密,曰三司,曰御史台,曰开封府,曰翊卫司,曰官计司,曰受纳司,曰农田司,曰群牧司,曰飞龙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学,曰汉学。”这些机构的职掌与官吏委派,按宋朝所行制度大体上可以推知,清代学者吴广成在其所撰《西夏书事》中作如下注释中书,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属有侍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舍人、司谏等官。枢密,掌军国兵防边备,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属有枢密同知、副使、签书、承制等官。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属有正使、副使、盐铁使、度支使等官。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属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御史、监察御史等官。开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属有六曹、左·右军巡使、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等官。翊卫司,司统制、训练、藩卫、戍守及侍卫扈从诸事,官有马步都指挥、副都指挥及诸卫上将军、大将2《辽史·百官志·北面属国官》。
军之号。官计司,司文武职事员阙,注籍应选。受纳司,司仓庾贮积及给受等事。农田司,司仓储委积,平粜利农,属有司农卿、少卿、丞、主簿等官。群牧司,司内外九牧国马,属有制置使、副使、都监等官。飞龙苑,专防护宫城,警捕盗贼,以武干亲信者为之,或以内臣充职。磨勘司,司选叙、磨勘、资任考课。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金彩绘素,以供舆辇册宝之用。蕃学与汉学是西夏的教育机关,西夏建国时“尚无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特建蕃学,以野利仁荣主之,译《孝经》、《尔雅》、四言杂字为蕃语,写以蕃书。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俟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所书端正,量授官职。并令诸州各置蕃学,设教授训之”3。
西夏的官制,从元昊建立之后,历朝都有增置改建,如西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039),元昊又改革官制,仿宋制设置尚书令,其职掌在“考百官庶府之事而会决之,又改宋二十四司为十六司,分理六曹”。毅宗谅祚时期,又增设“各部尚书、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书学士等”。
根据《宋史·夏国传》的记载,西夏“设官之制,多与宋同”,其中在记述西夏所设官职之后,对其官吏的任命是“自中书令、宰相、枢使、大夫、侍中、太尉以下,皆分命蕃汉人为之。”可见在西夏朝廷的各种机构中,无论是党项人或汉人都有资格任职,西夏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官制系统。今人在研究西夏官制时,认为西夏官制分汉官和蕃官(党项)两个系统,如辽朝官制之分南北,即以蕃官治党项,以汉官待汉人。这种说法来源于吴广成的《西夏书事》,他认为元昊建国时设立的官制中,有所谓“专授蕃职”,其官“有宁令,有谟宁令,有丁卢,有丁弩,有素赍,有祖儒,有吕则,有枢铭,皆以蕃号名之”。西夏■都六年(02)五月,毅宗谅祚“备官制。汉设各部尚书、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书学士等官,蕃增昂聂、昂星、谟个、阿泥、芭良、鼎利、春约、映吴、祝能、广乐、丁弩诸号”。
考之所谓“专授蕃职”的“蕃官名号”见于宋代史籍的记载,记述宋朝与西夏官方交往聘使中,宋朝对西夏官职名称的称呼,即不以汉官名称称谓,而代之以该官职名称的西夏语译名。如“皇帝”以西夏语译音称“兀卒”,“太后”称“乌尼”,“宁令”称“大王”,“谟宁令”称“天大王”,“枢密”称“领卢”,等等。其意在西夏王朝不能与中原王朝等同,反映了宋朝对西夏民族政权的歧视2。
20世纪初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的黑水城遗址,发现了珍贵的西夏文字文献,经过近一个世纪学者们的努力,这些文献已逐步被解读、利用,其中提供了研究西夏官制的第一手资料。较早被公布于世的是西夏学者骨勒茂才编著的西夏文汉文对照双解辞典《蕃汉合时掌中珠》,在本书的“人事门”中,列举了西夏官制“中书、枢密、经略司、正统司、统军司、殿前3《辽史·百官志·序》。又《辽史·百官志·南面》称“契丹国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后加以王封,玄宗置经略使,始有唐官制矣。其后习闻河北藩镇受唐官名,于是太师、太保、司徒、司空施于部族。”《辽史》中的南面官,也只是“凡唐官可考者,列具于篇”。其官名或有因人而设者,或有临时委任者,未必定有其办事机构。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
吴广成《西夏书事》卷、3。
2《西夏书事》卷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