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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都”5。他们勇敢善战,有“三人渤海当一虎”之誉。东京渤海军的指挥权严格操纵在皇帝手中。

    辽朝还有一支由契丹、奚、汉、渤海军合编组建的军队。他们仍依民族成分分别编组,各设都指挥使司,统领于四军兵马都指挥使司。这是一支集众家之长的联合部队,先后屯驻于辽与宋、高丽边地。

    属国属部军也是辽朝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作战,也常征调属部军参战。然而,诸属部,尤其西北诸部,叛服无常,屡启边衅,实为辽朝边防的重点。最后,辽朝还是亡在其东北属部生女真之手。

    军事制度辽朝基本的兵役制度是壮者皆兵的征兵制。辽朝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2,这适用于辽境内的各族民户。

    辽朝早期并无户籍,当然也无所谓兵籍,成年的部民亦民亦兵。辽朝建立后,部族也仿州县编制户籍,并根据财产状况,把部民分为上、中、下不同的户等,按户等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和兵役。出征、戍边并不需要动员全体丁男,接到征兵令后,各部一般先“攒户丁,推户力,核籍齐众以待”。即依照户籍、户等签发,多丁上户先被签取,依次是中、下户。依户等签发,与军需自给制有关。

    五京州县汉军、渤海军的兵役制度受契丹部族军的影响,也实行普遍征兵制。神册初年,辽太祖攻略山后,吞并了沿边州县的大片土地,遂改当地的募兵制为征兵制,“籍山后民为兵”3,共得7.万,统以节度使。此后,辽的州县一直沿用太祖确定的征兵制。征发的原则也是依户等签取。辽末出现的诸路州县“计人户家业钱每三百贯自备一军”及“有杂畜十头以上者皆从军”

    现象4,仍体现了这一原则。战事吃紧,及丁男子,因为皆隶兵籍,可以悉征无遗。

    在形形色色的封建剥削下,广大农牧民不堪重负,贫困交加,渐趋破产,征兵制趋于崩溃。

    辽朝各族人民的兵徭杂役负担极重。如部族军戍边,漫长的行军道路,恶劣的边地环境,加以外族的骚扰,军民往往“只牛单毂,鲜有还者”,以致“日瘠月损,驯至耗竭”。统和早期,漠北尚未置戍时,西北诸部已苦于烦重的兵徭杂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一遭寇掠,贫穷立至”2。漠北置戍后,部民戍边之苦日益严重,“徭役日增,生业日殚”。辽道宗时,汉地人民负担的“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之役,5《辽史·兵卫志·兵制》。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皇祐元年三月;卷7,至和元年二月、四月。2路振《乘轺录》。

    3《契丹国志》卷2《诸蕃记》。

    4《辽史·兵卫志·兵制》。

    孙世芳《宣府镇志》卷2《兵籍考》。

    2《契丹国志·天祚皇帝》,天庆四年十月;《辽史·天祚皇帝纪》,天庆六年六月。至破产不能给”3。

    其他如战时的征敛、繁重的赋税,加以户等不实、赋役不均,各级官吏、地方豪强巧取豪夺、残害百姓,无不加剧了人民的贫穷破产。辽道宗时期,社会经济恶化,贫穷破产的农牧民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朝廷不得不通过召募补充兵源。清宁四年(058),“募天德、镇武、东胜勇捷者,籍为军”;咸雍四年(08),“诏元帅府募军”。

    辽金战争爆发后,辽军接连溃败,兵士亡散殆尽,征兵制终于走到其尽头。朝廷通过大规模的募兵组织对金军的战斗。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怨军。其召募对象为辽东饥民,后因军需困难哗变。又改称常胜军燕王耶律淳称帝南京。不久降宋。另一支较有影响的募军是“瘦军”,其召募对象是战乱中逃亡山泽的部民。他们“侵掠平民,甚于盗贼”2,毫无战斗力可言。常胜军降宋后,将之屠戮殆尽。

    在装备给养方面,部族军与汉军差异较大。部族军“驰兵于民”,部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战士,一般不需要专门的军需给养。“马逐水草,人仰湩酪”,繁茂的草原、滋生的牲畜为牧民的衣食服用之源。弓箭、马匹平日是生产资料,战时就是军事装备。遇有征发,部族军自备衣粮器械,每正军一人,自备马三匹,必备的还有“弓四、箭四百、长短枪、骨朵、斧钺、小旗、锤锥、火刀石、马盂、炒一斗,沙袋、搭钩毡伞各一,縻马绳二百尺”,其他如“人铁甲九事、马鞯辔、马甲皮铁”则“视其力”而定3。

    契丹还以“打草谷”和“犒军钱”作为战时补充军需的手段。契丹军队中专备“打草谷骑”勾取粮草。辽太宗灭晋后,汉将赵延寿请给契丹兵发放粮饷,太宗答以“吾国无此法”,而仍然“纵胡骑四出,以牧马为名,分番剽掠,谓之打草谷”。在被征服地区,契丹贵族还强索“犒军钱”,如辽太宗援立石敬瑭,回师路经新州,命“敛犒军钱十万缗”4。每次战捷后,他们论功行赏,从战利品中分取一小部分赏赐军士,以补充战争的损失。

    辽朝的汉军多数驻防于五京州县,脱离生产,不像部族军那样散处族帐,上马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其给养一同中原,有定额的军饷。统和年间使辽的宋人路振在《乘轺录》中记载,辽军中“给衣粮者唯汉兵”,南京城内的汉兵“皆黥面给粮如汉制”。

    辽中期以来,部族军的军需给养制度有了很大变化。首先,推行了军需供给制。乾亨元年(979),辽朝救援北汉,宋朝权知忻州张齐贤俘获辽朝“纳米典吏”,知“契丹能自备军食”。兴宗重熙十八年(049),辽师伐夏,“战舰粮船绵亘数里”。道宗咸雍五年(09),讨伐阻卜,“军出,只给五月粮”2。其次,随着疆域的奠定,特别是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辽朝发动的纯掠夺性战争越来越少。打草谷供军需日渐淘汰,军需给养中掠夺成分日减,供给部分日增。

    3《辽史·文学·萧韩家奴传》。

    《辽史·耶律昭传》。

    2《辽史·萧韩家奴传》,《辽史·马人望传》。

    3《辽史·道宗纪》,清宁四年三月,咸雍四年二月。

    4《契丹国志·天祚皇帝》,保大二年六月。

    《辽史·兵卫志·兵志》。

    2《资治通鉴》卷28,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正月;卷28l,后汉高祖天福二年二月。辽朝后勤建设中最有成就的当推屯田和群牧。朝廷鼓励戍军屯田自给,建立了“公田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重熙年间,耶律唐古受命“劝督耕稼以给西军,田于胪朐河侧”,后来移屯镇州(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3。屯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队的生计问题。但是,繁重的戍边任务,频繁的调发,最终还是使戍军疲于奔命,生计日窘。

    辽朝特别重视马政。游牧民族“其富以马,其强以兵”4,马政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军事的强弱,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盛衰。群牧机构是辽朝官制系统的重要部分。群牧马印有统一的官印,立有簿册,皇帝常派人核实其数,群牧官员的政绩受到严格的考核。群牧牲畜日益成为战马和军用力役畜的重要来源。根据现有的材料看,辽朝主要的群牧场,似多分布于沿边地带,如漠北滑水马群太保司、漠南马群太保司、倒塌岭西路群牧司。因而,群牧也起到了实边的作用。

    辽朝与行军作战有关的制度包括军事礼仪、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战术规定等。军事礼仪每凡出兵,皇帝率领蕃汉文武臣僚,宰杀青牛白马祭告天地、日神,并分命近臣祭祀太祖以下诸陵及木叶山神。如果皇帝亲征,要身着戎装祭祀先帝宫庙,或者主祭先帝、道路、军旅(兵)三神。军行前,须用一对牝牡麃祭祀。攻城略地取胜,要及时宰杀黑白羊祭天地。班师之际,要用掳获的牡马、牛各一祭天地。出师、还师都要举行“射鬼箭”,即将死囚或俘虏绑在柱子上,众军士向着军行的方向将其乱箭射死。

    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朝廷铸金鱼符调发军马,用银牌传达命令。调发兵马时,各部闻诏即点集军马、器仗,按兵不动,静待朝廷金鱼符至。合符,由朝廷委派军主,与本司互相监督。皇帝亲点将校,选派勋戚大臣充任行营兵马都统、副都统、都监,授权行营都统全面指挥各参战部队。

    战术规定辽军作战,骑兵每人为一队,十队为一道,十道当一面。队、道、面各有主帅。各队轮番冲杀敌阵,不给敌人以喘息的机会,而自己的人马则可以稍事休整。如果敌阵坚固,不强攻,如此轮番冲杀二三天,待敌疲惫,然后派辅助作战部队“打草谷骑”迷惑敌阵,主力部队乘势歼敌。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太平兴国五年十二月辛卯。

    4《辽史·萧惠传》,《辽史·萧迂鲁传》。

    《辽史·食货志》,《辽史·耶律唐古传》。

    第六节西夏的兵制兵役制和军队西夏建国后的兵役制度,初期仍以党项部族的征兵制为主,以族帐为最小单位。男子年5岁成丁,至0岁止。每家凡二丁取体壮者一人为正军,另一丁为负赡,担任随军杂役,组成为一抄。凡家有四丁的,抽两抄,其余的壮丁都叫做空丁,可不服役,但可以顶替别的丁男当负赡兵,也可以顶替正军之疲弱者担任正军。西夏部族征兵有一定数额,军中正军与负赡都有定员,比例一般是比,但在个别部队中,如首都附近兴、灵二州的镇守兵中,比例近于比3,即一个正军几乎有三个负赡兵2。

    部族兵的装备,据《宋史·夏国传》下记载“凡正军给长生马、驼各一;团练使以上帐一、弓一、箭五百、马一、橐驼五,旗、鼓、枪、剑、棍棓、粆袋、披毡、浑脱、背索、锹钁、斤斧、箭牌、铁爪篱各一;刺史以下无帐,无旗鼓,人各橐驼一,箭三百,幕梁一”。

    西夏建国初期与宋朝战争频繁,部族征兵的兵员不够,于是扩大征兵范围和人数,甚至实行全民皆兵。西夏大安八年(082)九月,宋夏永乐之战前,西夏调民为兵,“十丁取九”。据《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的参战兵员除由官府发给很少的军事装备外,作战时一律自带粮饷。

    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大体上区分为三部分皇帝侍卫军、国防军和朝廷直属部队。

    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选豪族善弓马五千人迭直,号六班直,月给米二石。铁骑三千,分十部”。宋人田况《儒林公议》所记元昊侍卫军十队的队长“一妹勒、二浪讹遇移、三细赏者埋、四理奴、五杂熟屈则鸠、六隈才浪罗、七细母屈勿、八李讹移岩名,九细母嵬名、十没罗埋布。”西夏宫廷的宿卫制度十分严格,宿卫军佩戴铜质腰牌,上镌“防守待命”、“防守命令”和“后门宫寝待命”等西夏文字。这是皇帝的侍卫军。

    监军司驻防军,是西夏军队中人数最多的一种,也是西夏军队主力,是西夏的国防军。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称帝之前即“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左右厢十二监军司曰左厢神勇(今陕西榆林东南),曰石州祥祐(今榆林西南)、曰宥州嘉宁(今内蒙古乌审旗西南)、曰韦州静塞(今陕西榆林东南)、曰西寿保泰(今甘肃靖远东北)、曰卓罗和南(今永登南)、曰右厢朝顺(今内蒙古乌海市西南)、曰甘州甘肃(今甘肃张掖)、曰瓜州西平(今安西东南)、曰黑水镇燕(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曰白马强镇(今阿拉善左旗北吉兰泰)、曰黑山威福(今乌拉特后旗东南)。诸军兵总计五十余万”。其兵力分布与驻防任务是“自河北至午腊蒻山(今内蒙古乌拉特旗东)七万人,以备契丹;河南洪州(今陕西靖边西南)、白豹、安盐州、罗落、天都、惟精山(今宁夏中卫南香山)等五万人,以备环(今甘肃环县)、庆(今庆阳)、镇戎(今宁夏固原)、原(今甘肃镇原)2《辽史·食货志·序》。

    参见《辽史·兵卫志·兵制》、《辽史·礼志·军仪》。

    州;左厢宥州路五万人,以备鄜(今陕西富县)、延(今延安)、麟(今神木北)、府(今府谷);右厢甘州路三万人,以备西蕃、回纥;贺兰(今宁夏银川西北)驻兵五万、灵州(今灵武西南)五万人、兴州兴庆府(今银川)七万人为镇守,总五十余万。”

    西夏驻守国防军的监军司,后来陆续增置,因此史书上有的记载西夏有十八监军司。如毅宗谅祚继位后,于西平府(原灵州)置翔庆军监军司及中寨、天都二监军司。

    卫戍首都的军队,《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中有“兴、灵之兵精练者又二万五千,别副以兵七万为资赡,号御围内六班,分三番以宿卫”。“资赡”即“负赡”兵。西夏军队中一般一名正军配一名负赡兵,在朝廷直属的都城卫戍军中则每名正军配以近三名负赡兵,可知其为由皇帝掌握调动的精锐部队。

    多兵种的部队建制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已发展为多兵种的部队建制。如骑兵、步兵、炮兵、水兵,及由于作战任务不同而分为擒生军、强弩兵、负赡兵等。

    西夏军队以骑兵为主力,骑兵作战能力很强。由党项贵族子弟组成的精锐骑兵称“铁骑”,或称“铁鹞子”。在战斗中“以铁骑为前军,乘善马,重甲,刺斫不入;用钩索绞联,虽死马上不坠。遇战则先出铁骑突阵,阵乱则冲击之;步兵挟骑以进”。《宋史·兵志》四记载西夏“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击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西夏的“铁骑”,见于记载的有著名的元昊侍卫军中的“铁骑三千”,在朝廷直属部队或监军司驻防军中都占有一定比例。史载,宋元祐七年(092),西夏以数十万兵进攻宋朝环、庆二州,在其中一次战役中西夏军队有“铁鹞子数万迫近洪德寨(今甘肃环县西北)”2。

    步兵是西夏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数最多。西夏步兵最精锐的是由“山间部落”丁男组成的,称“步跋子”。《宋史·兵志》四记载“有山间部落,谓之‘步跋之’者,上下山坡,出入溪间,最能逾高超远,轻足善走”,西夏同宋朝作战时,于“山谷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步跋子”吃苦耐战,特别以由称“山讹”的横山党项羌组成的最为著名,《宋史·夏国传》记载“苦战倚山讹,山讹者横山羌,平夏兵不及也。”此外,还有炮兵、水兵、擒生军、强弩军等兵种。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在西夏军队中“有炮手二百人,号‘泼喜’,陡立旋风炮于橐驼鞍,纵石如拳”。水兵在汉文西夏史料中没有发现记载。宋代史籍间有涉及,宋熙宁三年(090)河东报称,“西贼水军恐于石州(今山西离石)渡河,令吕公弼过为之备”。宋元祐六年(09),宋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称,兰州(今属甘肃)沿边安抚司申报“有西界水贼数十人俘渡过河,射伤伏参阅陈炳应《西夏军队的征选、廪给制度》,《西北史地》987年第期。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元丰五年九月甲申。

    《宋史》卷48《夏国传》下。

    路人,寻斗敌,生擒九人”2。宋政和六年(),宋军筑清水河新城,赐名德威城(今甘肃靖远西南),“河北倚卓罗监军地分水贼作过去处”。从以上记载知西夏于大河沿岸要地都编有一定数量的水军。

    擒生军和强弩军都是西夏的特种部队,担负特殊的作战任务。《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别有擒生十万”,可能是在战斗中配合正规战斗部队担负俘掠生口的辅助兵员。据史籍记载,西夏崇宗乾顺时,庶弟察哥建议置强弩军对付宋军,他说“国家用铁鹞子以驰骋平原,用步跋子以逐险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铁骑难施;若遇神臂弓,步奚自溃。盖可以守常,不可以御变也。夫兵在审机,法贵善变,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选蕃汉壮勇,教以强弩,兼以标牌,平居则带弓而锄,临戎则分番而进,以我国之短,易中国之长,如此,无敌于天下矣。”2崇宗采纳察哥的建议,建立强弩军。

    《贞观玉镜统》所载西夏军制西夏时期的军事制度,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书《贞观玉镜统》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都有系统的记载,尚待进一步的译释研究。

    《贞观玉镜统》是一部记载崇宗贞观年间(02—4)的军事典籍,今存残卷,内容包括序言、政令、赏功、罚罪、进胜五篇,涉及西夏军事体制的各个方面。在各篇中所见的西夏军队职衔很多,如将分正将、副将、正副行将、正副佐将,还有正首领、小首领。有些部门设帐将、押队、护卫、察军、游监、教监、应监等。这些职衔名称多未见于汉文史籍。西夏文书中的将军、察军、游监、教监、应监,可能即是见于汉文史书记载的统军、监军、巡检、教练使、左右侍禁等军职。汉文史籍中常见的首领、正首领、小首领等也都是西夏军队的正式军职职衔。

    《贞观玉镜统》第一篇有“共命将职”之语,说明西夏军将是经选拔共同任命,并履行正式、隆重的仪式。“有将信,行文字”,向受命者颁发军印、符牌和任命文书,并按照不同职衔授予旗、鼓、金等指挥用具。据文献记载,西夏军队中除正式军卒和负赡兵以外,还有名为“私人”、“役人”、“虞人”、“刑徒”、“苦役”等几类人,大约都是在军中服劳役者,以供将领与正军驱使。

    《贞观玉镜统》现存篇幅主要是对军将官吏的赏功与罚罪部分,赏罚规定十分详尽,军中以十五个官阶为区分等级。赏功的主要内容有在战斗中杀敌一人以上者都可得赏。杀的人多,赏赐也多。但如果杀了敌人,后又战败的,就不能奖赏;俘获敌军人、马、甲胄、旗、鼓、金,总数在百件以上者,可得赏,俘获越多,赏赐也越多,包括俘获敌方的妇女、儿童。攻城战斗中,先登上敌人城头,破城者;我军打败仗时,能够殿后抗敌,使全军安全撤退者;对于虚报俘获和杀敌数量者能够揭发报告的人;“虞人”带路有功者;将领打败仗,但其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奖赏办法是按在战争中得及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9,元祐七年十二月壬申附注。

    《宋会要辑稿》方域8之27,罗兀城条。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元祐六年八月癸丑。

    后,功超过罪,分等级奖赏,有的加官,有的赏给不同数量的金、银碗,金、银腰带,衣服,鞍鞯,茶绢等物,以及赏赐荣誉称号。

    罚罪的主要内容有遇战,不敢战而逃者;在战斗中打败仗者;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军、战斗、会合者;战争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战争中弃失本部人、马、甲胄、旗、鼓、金,数量超过一定限度者;虚报俘获量、杀敌量和买卖首级者;察军、司吏徇私舞弊或检查不严,以致出现虚报者;反之,诬告者也要获罪;在战斗中,主将阵亡,或亡失旗、鼓、金时,该部的护卫、首领、押队、亲随等都要受到严惩;战斗中,察军擅自离开主将,又对战事不了解者。处罚的手段有处死,终身监禁,罚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夺兵权,减、免官职,罚马等3。

    3《宋史》卷87《地理志·会州》。

    第七节金代猛安谋克制度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首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首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极烈的第二年(4),为适应金即将建立和对地方进行统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这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改革。这次改革发生在即将建立金国的前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由原猛安谋克的领夫制变为领户制;由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千户长、百户长。确立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对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击了旧氏族势力,确立和巩固了新兴奴隶主的势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领户制为特点的国家的基础。军事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族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猛安谋克组织,随着军事向南推移而不断地南迁。当女真族取得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的战役的胜利之后,即用猛安谋克改编辽的军队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占领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广大地区后,在新占领区推戴锡章《西夏纪》卷22,宁夏人民出版社988年点校本。

    行猛安谋克制度。《金史·太祖纪》“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辅五年(2),占领了辽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两道,对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辽东渤海例,于其地置千户谋克。

    天辅七年,占领辽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谋克制度,因为遭到汉人的强烈反抗,天会二年(24)便在平州废除对汉人实行猛安谋克的办法。女真族的奴隶制度不能改变汉人地区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谋克改编汉人和变州县制为猛安谋克制,这是踵辽南北面统治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金朝只能采取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和与州县制并存的发展方向。随着对北宋战争的胜利,为加强对中原汉人的统治,太宗天会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帅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将相亲属卫兵之家得以保留,这是一次大规模地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运动。“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这次大迁徙,使中原的区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会形态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熙宗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制改革,变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隶制统治为主的政权为以封建制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皇权制,由南北面设制发展为封建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熙宗适应这种变化,始创女真屯田军,实行计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从本部迁居中原,同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陇之北皆有之。多至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

    海陵时的改革,是对熙宗改革的继承和深化。海陵迁都燕京,标志着对女真族在上京的旧贵族的决裂,是在金朝政治统治中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他为削弱女真旧贵族的势力和加强对汉人地区的统治,便迁女真贵族于中都、山东、北京、河间。这次被迁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辽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古、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阿鲁之族和按答海族属。它比前两次“尽迁本国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迁徙的重点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贵族上,标志着猛安谋克内徙已达到高潮。

    把猛安谋克大批向中原迁徙是金朝女真族统治决策的一部分,这种迁徙具有军事部落移民的性质。猛安谋克组织被迁入中原以后,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实际上是把猛安谋克村寨组织原封不动地迁入内地,使女真的奴隶制与中原封建制在统一的封建皇权制下并存,这就打破了过去分中外、分华夷的“天下一体”为“中华一体”,女真与汉人一家,皆是国人。它的直接后果和发展的趋势是由于猛安谋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围和影响,在女真奴隶制内部不断发生变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由奴隶制的组织变革为封建的组织。

    猛安谋克的系统与结构猛安谋克的组织系统,包括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和军事组织系统的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lt贞观玉镜统gt》,《宁夏社会科学》993年第期。《金史》卷28《循吏传·序》。

    猛安谋克。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由原来的部落氏族组织与地方的村寨组织结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初在猛安谋克之上设路以统猛安谋克,有万户路、都统司路、军帅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与南面不同的行政设置系统。后来随着全国官制的统一,地方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官制之下以与地方的州县制并存。汉人州县系统是京(留守)—府(府尹)—州(节镇、防御、刺史)—县(县令)—村社(主首)。地方猛安谋克系统是京(兵马都总管)—府(兵马总管府)—猛安(相当防御州)—谋克(相当县)—村寨(寨使)。猛安谋克在属于地方军事系统的京府都总管和总管府之下,自成一个系统,与州、县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节镇之下,刺史之上,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寨使相当于主首,是金代一个整体的系统官制中的一个系统。

    地方的猛安谋克,属于地方行政组织和类型,作为地方官的猛安谋克,被纳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统与结构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权力。猛安谋克随着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纳入金朝统一的官品体系之中,诸猛安从四品,诸谋克从五品。诸猛安的职能是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防捍不虞和御制盗贼,军事、政事、生产治安兼于一身。诸谋克的职能是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通检推排簿籍等。猛安谋克的职能不仅与女真奴隶制的构成相适应,同时也表现出军事、民事与生产结合的地方组织的特点。

    猛安谋克作为地方的机构,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之上的,土地国有,由奴隶主贵族、平民、奴隶和驱丁构成其阶级的关系。

    猛安谋克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和地方官的名称,同时也是授封女真贵族的尊称,他们以猛安谋克成为女真族的权贵的世袭奴隶主。猛安谋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给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绩而授封,有的还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几个猛安谋克。授封给猛安谋克的主要是宗室勋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谋克的多少作为其家族勋贵与否的一种标志。猛安谋克的袭封制度规定,如袭封者死去,由长男继之,长男已亡或笃废疾者,则由长孙继之,长男及长孙俱死,由次子继之,本支已绝,由兄弟继之,兄弟无,由近亲继之。猛安谋克因为犯罪、犯酒禁、犯赃等可收回,或转授给他人。

    除猛安谋克奴隶主贵族以外,还有平民这个阶层。他们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户属猛安谋克户,口称正口。他们是金朝兵力的主要来源,壮年被征称正兵,正兵之副称阿里喜。正兵与阿里喜的区别是正与副、修者与矮弱者的区别,阿里喜允许环甲为正军,不是平民与奴隶的区别。平民是可以从国家分得牛头地和向国家出牛头税的自种者,他们有的可能上升为奴隶主或者是沦为奴隶,他们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数。

    奴隶是猛安谋克中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奴隶主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多者上万、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数十或数个奴隶。女真奴隶被猛安谋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计而不以户计,被称为奴婢口,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多是由战俘被转化为奴,因犯罪而被没为奴,或者是失约立限典质和鬻身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强为奴。奴隶因被放免或与良人通婚,转为隶属于本部的正户。

    在猛安谋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驱丁,他们是作为奴隶主的家族私属而存在,其特点是以丁户计,可以轮差或被签为阿里喜,在金代军制中有驱,是解放原来辽时的奴婢为良人后而编制的。驱丁是介于奴隶和一般编户(良户)之间的一个阶级,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源于氏族社会的围猎组织,这种组织的出现比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为早,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常设军发展为建国后国家常备的军事系统。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以军事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金代猛安谋克组织系统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统构成是在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在谋克以下的统属系统是蒲辇、正军、阿里喜。有时也称军帅为猛安,而猛安则被称为亲管猛安者。猛安谋克的最高统帅是都统,府称都统府。太宗天会三年(25),因攻宋立都元帅府,置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海陵天德三年(5),改元帅府为枢密院,但行兵则复更为元帅府。猛安谋克不仅是作战时的基本组织,而且在平时也是侍卫、驻防和防边的基本组织。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称为猛安谋克者外,尚有行军猛安谋克、押军猛安谋克、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甲军猛安谋克、权猛安谋克和合扎(亲管)猛安谋克的不同名称,从名称上反映了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的构成,以及军事和兵种的类别。

    合扎猛安谋克,又称亲管猛安谋克。合扎的本义是“亲近”,所以合扎又被视为“亲军”。至少在太祖天辅初年,随着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备就出现合扎猛安谋克。合扎猛安谋克是皇室直属的军队,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担任。在天辅五年(2)攻取辽中京时,太祖次子宗峻别领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称合扎猛安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官制,皇统八年(48)七月载有侍卫亲军,海陵时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领。后罢亲军司,分别隶属点检司和宣徽院。世宗时又置亲军,属点检司,亲军从世宗直属的合扎猛安谋克中选出,到章宗便从一般猛安谋克中选出,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亲近”之义。

    行军猛安谋克,与一般固定官职的猛安谋克不同,是在出征时临时授予的职衔,初见载于太祖收国元年(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时期。行军猛安谋克被授予此职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谋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谋克而临时授予他为猛安谋克,授行军猛安谋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军猛安谋克,出现在熙宗以后,当押军猛安谋克大量出现,行军猛安谋克在记载中便逐渐消失,但押军猛安谋克的出现却在太宗时。押军是“统押军兵”和“管押军兵”的意思,也是战时被特任的官职。后来则押军猛安谋克已由临时官职变成固定的专职官员。在金末记载中,又重新出现行军猛安谋克的名称。

    金代常备军的兵种,分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和甲军猛安谋克,他们是统领步兵、骑兵和甲军的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统治,用猛安谋克这个统一的名称,确立了行政与军事两个系统和结构的统治机构,构成金代女真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

    猛安谋克的发展、变化与整顿金代猛安谋克有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有军事系统的猛安谋克。作为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是拟中原的郡县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隶社会的地方组织,因而它是同奴隶制相始终的,而且在发展中其内部的关系又不断发生着变化。军事的猛安谋克不仅比行政猛安谋克产生早,发展延续的时间也长,而且这种千户百户的军事编制直接影响后来的元和明。

    由太祖时确立的猛安谋克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一是熙宗时变以奴隶制为主的国家为以封建制为主的国家,变朝廷的国论勃极烈制为封建皇权的三省制,海陵又变三省制为一省制,纳猛安谋克于国家的整体系统之中,虽然不从根本上改变猛安谋克的奴隶制性质,但为强化女真族的统治地位,对猛安谋克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顿势在必行。熙宗、海陵时,确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发展道路,对本族的奴隶制也确定了采取渐变的方式以使其社会与中原制度相适应。

    熙宗、海陵王时对猛安谋克的进行调整与整顿,主要表现在.金熙宗实行官制改革,统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时又废万户为节镇一级的路,这样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便置于京府和节镇州之下,其地位与防御州、县等,并纳入品级制的系统之中,军事的猛安谋克官也授予官品,这是对原有猛安谋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拟中原制度的系统和官制的调整。

    2.适应官制的改革,在辽东原来州县地区,也需要对建国后以新授的汉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作出新的整顿。熙宗天眷三年(40),罢汉人、渤海人千户谋克,这次所罢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谋克,在此基础上,皇统三年(43)便完成对汉人、渤海人居住的东京、咸平(今开原北)两路的州县的调整和新设的工作。皇统五年,为把兵权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在这两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的世袭和承袭之制中,独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实际上也不过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袭猛安的承袭。

    3.金熙宗皇统五年,始创屯田军之制。《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军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结合本族的特点而确立的,在屯田军中实行了“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它同牛头地的土地分配和经营是不同的。“计口授地”虽不改变女真族的奴隶制占有关系,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过程中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计口授地”这个途径向封建的自耕农民转化;二是通过屯田军把女真族的猛安谋克转化为封建的军事屯田猛安谋克,由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转化为封建制下的军户与一般齐民编户的不同。

    金世宗继承熙宗、海陵王的事业,由于其时猛安谋克组织已出现混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以及猛安谋克内部的封建化,遂对猛安谋克先后进行了一些整顿。

    首先是对猛安谋克组织的整顿与加强,主要表现在.大定七年(7),由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而被罢去失职的,根据思敬的请以“量材用之”原则,重新恢复了一些猛安谋克,作为扩充猛安谋克力量的方法。

    《大金国志》卷8《太宗帝纪》。

    2.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于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是“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3.大定十七年四月,对猛安谋克的承袭制也作了些新的补充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者,规定必须在25岁以上2。

    4.大定二十年,因为猛安谋克因循已久,变化很大,又因海陵后所授无度,而大定间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因功授猛安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3。“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4。

    5.大定二十四年,为“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或新置者特赐之名。想以此来维系猛安谋克。

    其次是罢契丹猛安谋克以扩充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大定三年八月,“诏罢契丹猛安谋克,其户分隶女直猛安谋克”5。这是把参加窝斡叛乱的契丹猛安谋克分隶于女真猛安谋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谋充分隶于女真猛安,对契丹采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强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

    最后是为防止猛安谋克破坏,金世宗不仅防止女真人与汉人杂居,防止汉化,提倡旧俗,同时还防止独立的个体家庭发展,把土地私有的发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倡大家族的“聚种”,以维护家族奴隶制。同时金世宗还把河南、河间等路的猛安谋克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东东路的猛安谋克迁到河间、河北东路;把速频、胡里改猛安谋克向上京迁徙。这种迁徙实际上是与当时的政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相关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为奴隶制的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猛安谋克遂变为封建国家军事屯田组织。金章宗时对猛安谋克的整顿和作出的新规定,就是与这一历史状况相适应的.

    对猛安谋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式格”等,这实际是通过法制规定,对猛安谋克特权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罢除。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20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大金国志》卷3《熙宗帝纪》。

    《金史》卷70《思敬传》。

    2《金史》卷44《兵志》。

    3《金史》卷7《世宗纪》。

    4《金史》卷7《世宗纪》。

    5《金史》卷44《兵志》。

    《金史》卷47《食货志》。

    《金史》卷《世宗纪》。

    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超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第十章法律第一节五代的法律司法机构五代沿唐制,尚书省刑部为最高司法政务机构,掌管司法政令及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审结的案件及州、郡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并重审刑部复核移送的死刑案件,死刑要报“中书门下”(宰相府)审核;御史台参与审理重要案件,大案由御史中丞(或大夫)、刑部侍郎(或尚书)、大理卿(或少卿)会审,称大三司;次要案件由刑部郎中(员外郎)、侍御史、大理司直(评事)联合审讯,称小三司。后唐长兴四年(933),又定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公事毕日,朝参如常”。同年,大理寺又设立“议狱”制度,“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法(大理)寺议狱,宜于(大理)寺卿厅内”举行,以辨雪冤案;“天下州府(判案)有疑者”,亦令“判官集议”,都给予奖励2。审理案件是各级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地方官府虽都沿唐制设立司法职能部门,各道节度使以副使、推官、判官掌刑法,州(府)设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但各州(府)的刑法主要掌握在马步院(司),置马步狱,节度使以牙校任马步都虞候为马步院长官;而以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县的刑法也大多为镇将掌管。

    制定法律五代时虽然战乱不断,但各朝朝廷都重视法律的制定,以符合各自统治的需要,后梁开平四年(90)编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03卷,这是后梁删改唐律条文,增加新条文所成,相对于唐律是“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明显较唐律为重。同时,还有李保殷编《刑律总要》。后梁为了推行新律,下令将各道所存唐朝法律书籍焚毁。后唐同光元年(923)时,已是“今见在三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后梁)删改者”。诸道中也只有定州(今属河北)保有唐朝律令格式共28卷,进呈朝廷后,成为后唐法律的依据。次年编集《同光刑律统类》3卷。后唐初年,“格”却仍行“后梁新格”,天成元年(92),决定实行以记载刑狱为主的唐《开成格》。清泰二年(935),又将元年以前十一年内的制敕选39道,编为《清泰编敕》30卷。

    后晋初,行后唐明宗朝法制及清泰元年的“编敕”。天福四年(939),将后唐明宗朝已“编集”及编余而“封锁”不行的敕文,重新选38道,编成《天福编敕》3卷。

    后周广顺元年(95)正月,新建立的后周决定“并依后晋天福元年以前2俱见《金史·章宗纪》。

    《金史》卷2《章宗纪》。

    《五代会要》卷《刑部》《大理寺》;《旧五代史》卷47《刑法志》。(后唐)条制施行”,随即于同年六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有关刑法的敕文,选择2件编为《大周续编敕》2卷。世宗显德四年(957)时,“朝廷之行用者”《(唐)律》一十二卷、《(唐)律疏》三十卷、《(唐)式》二十卷、《(唐)令》三十卷、《开成(详定)格》一十卷、《大中(刑律)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2,但是,律令文辞古质已难以详明含义,加上格敕条目繁多不便检阅。世宗命删繁就简,改正互相矛盾、轻重失当,选择适用于当代的律文,“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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