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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发展的道路。”2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2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洪武中所发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腐败,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发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乐纪元,民庶且富,文教大兴。龙飞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时绩学馆阁试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进士科者首称之。盖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砺天下,而为此盛举耳。”其实在洪武与永乐之间,明朝的士大夫们还经历了一个他们心目中更为美好的建文时期,那是一个被视为宽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时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夺位而被永乐朝所代替,那种为士大夫们所乐道的建文之治最终流产。永乐中对于建文遗臣的残酷杀戮,使明初文官阶层的发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开国的时代,但是那毕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权内部的一次皇位争夺,而不是改朝换代,虽然又出现了一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十一。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吴县儒学进士题名记》。

    批帮助成祖夺位的新贵,整个国家体制却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延续了洪武和建文两朝的基点——官僚化的进程还在缓慢继续。

    永乐初的名臣解缙在家书中对于自己生活情况的描写,很能够代表当时官员们的普遍状况“在此每月关米七石,其余每石折钞共七千贯。又尝留下三石,粜四石,得钞百余贯。而马料豆每石五十贯,稻草亦甚贵。时时虽有赏赐,随得随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书,尽是虚花用了。衣服靴帽饮食之类,所费不赀。”2当时的另一位名臣户部尚书夏原吉为来京探亲的弟弟送行时,所赠也不过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僚势力的衰弱。这时候的官僚们真正体现出了在国家机器上的服务作用。这种情形直到永乐末年才开始发生改变。永乐末,由于成祖多病不临朝,一些官员趁此机会开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史料中说“太宗自十五六年,数疾不视朝,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仁宗即位后,改变了永乐中皇帝治国的状况,以及永乐后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国的局面开始形成。宣宗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吏治进一步整顿,完成了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而与此同时,明代官僚政体也得到了完善。

    大约从仁、宣到成化以前半个世纪左右时间里,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还是处在恢复与发展之中。这一段时间对于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来说,实在是十分关键的时期,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他们开始真正羽翼丰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为主导势力。成化以后,他们更进一步不再安于旧有窠臼的限制,开始用放纵和猎奇去弥补生理和心理的不足。这时候他们那种天然的双重性开始暴露出来。他们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级官府中充当国家机器的执行者,一方面却又在农村乡镇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为地方势力的代表。从而构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的乡官问题。

    清代史学家赵翼曾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2经过长期的官僚政治局面,从朝廷到地方,无处不形成一张张关系的密网,本来分散的官僚个体的权力,通过这样的关系网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可以左右朝廷与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对此有十分生动的评述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凡中式者,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刻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巡抚访拿,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则乘大轿,扇盖引导于前,生员则门斗张油伞前导。婚丧之家,绅衿不与齐民同2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四。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2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坐,另构一室,名曰大宾堂,盖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齿矣。这里所谓的尚爵,实际上是尚等级、尚权力。读书人一旦中式,便开始进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应的特权,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来了。到明朝中后期,各地田连阡陌,奴仆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权势显赫的大官僚。如像严嵩、徐阶、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郑廉谈到明末河南情况时曾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顷。”2河南在明后期确是社会矛盾最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诸藩最横,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民怨已极”。从藩王到官僚们如此的横行,民怨已极最终导致了明朝政权的覆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这些官僚体现了国家权力,他们本身担负着平衡社会矛盾的作用,然而却同时又作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权成为农村中侵夺田地,荫占人户,破坏社会平衡的势力。这种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与经济的危机。

    成化朝开始出现了内阁首辅制度,这反映了明代官僚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官僚内部的政治争斗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后,这种政治斗争进一步公开以党争形式出现,官僚阶层开始进一步走向了没落。

    封建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官僚阶层内部的分裂,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官僚阶层内部往往会产生出不同的政治观点,因此,明代官僚阶层内部的斗争主要是以政治斗争形式体现出来的。

    从嘉靖、隆庆年间内阁的纷争,到万历以后东林党、阉党以及浙、齐、昆、楚、宣诸党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团内部的斗争愈演愈烈。他们斗争的实质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他们因此在执政路线上发生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张而组合的政治派别,形成党社。在这场党社斗争中,即使是东林党那样的相对开明的党人们,也从未有过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主张,他们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种政治上相对清明的旧秩序而已。因为他们始终只能是官僚政体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由于大都处于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主张上有时会体现出一些维护士农工商利益的要求,他们也因此而得到了城乡平民的同情与。这于是给官僚阶层内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机会,可惜这次机会在强大的旧势力的压制下最终流产了,留给人们的只能是党争给本已难以克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的雪上加霜。所以后人在评论明朝党争时,一直都认定党争误国的结果。近世清史学家孟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2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汪价《中州杂俎》卷一。

    森教授曾经说过“门户之祸,起自万历在万历间不过把持朝局,排除异己而汲引同党,至边事既起,各立门户之言官,以封疆为逞志之具,将帅之功罪贤不肖悉淆混于党论,而任事者无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业,其乘机于明廷门户之争者固不小也。”由明朝官僚政体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终还是葬送在官僚政体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体自身变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它所维系的等级化的破坏。官僚政体在明朝中叶以后,还受到了来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纳授官的影响。这在当时被看作是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办法之一。

    明朝的纳赀授官始于景泰之初。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边事危急而财政匮乏,因以户部议令军民输纳者给冠带,官吏罪废者,输草于边得复职。这在当时虽然是权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对,所以行之未久即从礼部侍郎姚夔议止。明代的捐纳制度真正开始于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会的第一次变化时期。这显然决非巧合。

    成化二年(4)以镇压荆襄地区流民起义用兵,令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而止。纳米入监之事早于景泰间即已有之。富民输纳授武职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间这样明确的捐纳条例,以前是尚不多见的,而且这时候虽然名义上仅限于授散官,其实恐多有实授官职的情况,因为到了弘治五年(492),吏部尚书王恕上奏中即说到“永乐、宣德、正统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饷,当时无捐粟例,粮不闻不足,军民不闻困弊。比年来,一遇灾歉,辄行捐例。人既以财进身,欲其砥砺廉隅如循吏,岂可得也?”这已是弘治初年革罢传奉官之后的事情,捐纳授官在弘治“中兴”的初起也并未曾废革。至正德初年,捐纳的规定更加明确凡阴阳、僧道、医官有缺,许其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军民客商人等纳银,许授七品以下的散官,荣其终身,仍免杂徭,其等有三;民间子弟纳银,许授都、布、按、府、州、县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万历中“时殿阁中书,无不以赀进者”2。捐纳授官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捐纳授官实际上是金钱与特权的交换,它与近世社会学者们所说的人们通过考试进入中产阶级的官僚秩序有着明显的不同,相反它是中产以上的富人不通过考试而进入官僚体系之中。明代的捐纳授官与前代的不同之处也正在这里。在废除了旧的一成不变的选官制度之后,在考试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的时候,捐纳便是对于等级社会的一种破坏,它再次打破了等级社会的秩序,使明代社会向着按照经济地位区分阶级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孟森《明清史讲义》(上)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天启初门户之害》。龙文彬《明会要》卷四九《选举·纳赀》引《昭代典则》。

    2《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

    步。

    第四节农村的阶级对立明代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是农民,社会构成的主要体现是农村的阶级对立。

    在明代,如同宝塔式的社会结构体当中,农民是社会的底层,同时也是支撑整个社会的主体。按照明代等级社会的观念,农民是指没有任何特权身份的农业生产者,其中包括了佃农、自耕农、富裕农民、中小地主乃至没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业地主)。但是他们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阶级。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今天的习惯,将他们分为农民和地主。除去农民和地主外,明代的农村中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地主,即贵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于一般农民的雇工和奴仆。我们一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主要便表现在当时农村的社会构成上。

    明初的农村,由于战乱后的特殊环境及朱元璋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为个体农民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时的农村形成了以个体自耕农民、国家佃户和中小地主为主的社会结构。洪武元年(8)的《大赦天下诏》中写道“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为己业,免徭役三年。”从当时的史料记录来看,虽然后来出现了不期而税的现象,但是农民们开耕的荒田,则确实成为了己业。

    以往的历史著作中都谈到了洪武时在农村始终推行了一种鼓励耕垦的政策,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人民与土地结合,以恢复生产,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但是洪武时的鼓励耕垦的政策其实是曾经有所变化的。大约在洪武二十一年(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种保证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后,则推行了一种组织农民耕种的政策。这两种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种的农民(或称自耕农),后者则造就了大批耕种官田地的国家佃户。

    在洪武、永乐期间,由于民屯的发展,农民由社民,即土著农民和屯民,即民屯农户构成。社民是在明初复业的农民,即原有的乡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遗民”、公侯家人和仪从中的逾制多余之户、自愿为民屯种的州县属吏、洪武中内徙的边地州县民户和永乐中复置的边地州县民户、被迁徙的农户等。其中以迁徙屯田的农户最为主要。明初为了发展生产,将民户由地少人多地区迁往地多人少地区,当时出现了许多屯民多于社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民与屯民渐相混合,明中叶以后,官田私有化更有所发展,社民与屯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所耕田地赋役轻重而已。正德、嘉靖间桂萼在《成安政事记》中说道“[成安县]十《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谓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于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迁朔方关右民屯田焉。当时迁民多于郭西,亦民屯所谓西关厢屯是也。然无其实数,窜民因为奸盖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广,赋役倍输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给用,不常逃复,于是诡社避差”不论是自耕农民,还是国家佃户,就阶级关系而言,他们都是直接承担国家赋役的民户,是封建皇权的阶级基础。由于大量无主田地可供这些农户们开耕,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存在丧失土地或者沦为地主佃户的问题,当时农民的流亡,大多是由于赋役过重,无力承担。刚刚处于恢复之中的小农经济,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压力,不期而税或者大户的靠损,都会造成小农的破产。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产流亡的农民,他们的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还乡复业(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种)。这种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农村社会阶级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农户为主体的结构特征。这种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统间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沦为地主或者贵族们的私人佃户,明初那种以自耕农民为主体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就一去不复返了。

    农户既然有田地耕种,并且承担官府赋役,因此他们与其对立的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也就处于了相对缓和的时期。这时候的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采取了限制甚至打击的策略。在朱元璋亲撰的《御制大诰》中,除有关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当多的关于惩治农村中豪强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权毕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它从根本上维护的最终只能是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后,地主阶级的势力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当燕王朱棣起兵夺位的时候,江南一带便已经出现了农民起而响应,攻杀地方大户的情形。当然,这只是阶级矛盾激化的一点苗头,真正阶级矛盾激化则是正统以后的事情了。正统十三年(448)福建沙田的邓茂七起义便带有明显的阶级对立特征,而与明初那些带有明显宗教起义传统或者直接针对国家赋役的起义有所不同。茂七“尝佃人田,例于输租外,馈田主以薪米鸡鸭,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输租于远者,令田主自运而归,不许辄送其家。田主诉于县县闻于上司。至是惧讨,乃刑白马,歃血誓众,遂举兵反”。农村中田主即地主,与农民即佃户之间的矛盾开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后,虽然总的趋势是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但是南北不同地区农民的情况也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例如北方地区,由于一般情况下相对地广人稀,农民可以有田地耕种。明宣宗曾经在他的一篇名为《耕夫记》的谈话记录中写到宣德时北方农民的情况庚戌春暮,谒二陵归,道昌平之东郊,见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视,不辍以休。召而问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职也。”曰“亦有时而逸乎?”曰“农之于黄瑜《双槐岁抄》卷六。

    田,春则耕,夏则耘,秋而熟则获,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农弗成功,而寒馁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后执力役于县官,亦我之职,不敢怠也。”2这段谈话生动地勾画出了当时北方自耕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实并不能代表当时农民的普遍状况。这只能说明,在没有天灾人祸,没有发生土地兼并的情况下,农民尚可以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农民的生活便无法维持了。仁、宣时期是明朝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时期。当时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对宽松的政策,对于改变农民生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有明一代的情况来看,下层农民即小农们的生活,一直是贫苦不堪的。从仁、宣之后,到正统间农民流亡的情况便已是日趋严重,成、弘以后,北方农民贫困化的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正德末年杨廷和所谈北方的情况与宣宗的《耕夫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各地水旱相仍,灾异迭见。岁用钱粮,小民拖欠数多,各处军士月粮,经年无支,该镇奏讨,殆无虚日。欲征之于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于官,而帑藏已空。闾阎之间,愁苦万状,饥寒所迫,啸聚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内州县及山东、河南、陕西等处,盗贼百十成群,白昼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不仅仅是水旱灾异。我们看到的永乐十九年迁都后北方各省饥民的情况,也曾经是“水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疲乏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犹且徭役不息,征敛不休”2。那时候虽然是永乐的盛世,与正德时农民的生活却又何其相似乃尔,在整整经历了一百年以后,北方的农民生活上几乎没有一点变化,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实。

    江南地区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富庶,使得农民生活要明显好于北方,但是从明初以来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赋税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赋的官田地,给耕种者以极重的负担。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历史原因人为造成的。《明史·食货志》中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这是明初政治报复与严猛政治的产物。到成祖以后,还依然继续着这种政策。例如建文遗臣高翔在成祖夺位后被族诛,诸给高氏产者皆加税,目的是为了“令世世骂翔也”2。不过高翔不是苏松人,而是陕西人,这只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后江南的重赋问题开始表现了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完赋。

    2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2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2《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发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4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4)“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2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4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2《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2。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2,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4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2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参见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2叶绍袁《启祯闻见录》卷二。

    陈鸿《莆变小乘》,转引自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附录第22页。坑主赀财,转献新贵有势,因而投牒兴讼者,有司亦惟力是视而已。这大约应该是有明万历、天启间达到了高峰。农民将自己的田地与自己本人一起“投献”到缙绅之家,目的本是为了求得保护,既摆脱国家徭赋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声势。其中当然确有一些因此而发达起来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读书有成,取得功名,但却无法摆脱奴仆的身份。如《复社纪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张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张嶤者能文章,少受业于越自新,两张(张采、张溥)收之为弟子,主人不之许,使之供隶役,职抄誊。嶤耻之,避之南张(张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张为请甚力,事虽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举家徙之武陵。吴来之处之客席。未几,两张使之入泮,吴江延陵控之当事,求正叛之罪,卒不胜。久之,两张嘱州守周仲涟携来之手书,造延陵进赎金,为嶤削隶籍。”其后便引发了陆文声以此为由对复社的讦奏之事。主人对于奴仆的压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间的矛盾,因此到崇祯以后不断发生“奴变”,也就是势在难免了。晚明因奴仆而引发的事变最著名者当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过“民抄董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变”,真正意义上的“奴变”应当是指那些奴仆的反抗斗争。如崇祯十四年(4)松江府奴仆陈丑的暴乱,以及十七年浦东等地奴仆起事焚杀主人的事变等。其中除去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抢夺财物者外,更多的则是奴仆们的索契斗争,即所谓“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与者,即焚其庐。”同年,嘉定华氏拷掠家奴,激起奴变,“各大姓奴同时起,缚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杀或辱,所至数万人,百里内如沸”2。待到张献忠破麻城时,大批奴仆起而响应,则更将这场阶级斗争融入了波澜壮阔的明末农民起义之中。

    孙之《二申野录》卷八“四月条注”,转引自谢国桢《明季奴变考》。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七。

    2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谱》。

    第五节成分复杂的城镇阶级构成一般来说,城镇的阶级构成较之农村要复杂一些。它不像农村那样可以用地主与农民的简单对立来概括。城镇的阶级构成由于阶层、行业以及城镇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明代城镇的发展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从太祖朱元璋建国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镇发展的前期,这一时期的城镇主要是作为全国乃至地方的统治中心而发挥着政治控制的功能。学者们一般称之为政治型城市。

    与这种明显政治型城市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军事型城镇,它们多处于边塞地区或者内地的军事要地。这种城镇中有些虽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实际上就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论,它们所起的作用则都是国家对地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因此这些城镇的构成往往多有相近之处。

    与这种政治军事型城镇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镇。明代的工商型城镇发展也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它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是在明永乐修浚漕运以后,伴随着南粮北调,沿运河一带逐渐形成了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县),在元末经战乱而城毁,“只编篱寨而已”。到明永乐迁都北京,随着漕运的疏通,通州成为了南粮北调的集散地,开始发展为漕河沿线的重要市镇。成化、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曾说“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东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来,饷粟云屯。储盈庾增,新城是筑”。然而通州作为工商型城镇真正得到发展的时期还是在成化、弘治以后。随着北京作为都城消费的增长,通州不再仅是南粮北调的集散中心,而且成为了“百货汇集处”,万历时蒋一葵更记述通州张家湾的情形“张家湾为潞河下流,南北水陆要会也。自潞河南至长店四十里,水势环曲,官船客舫,漕运舟航,骈集于此。弦唱相闻,最称繁盛。”当时人的诗中写道“潞水东湾四十程,烟光无数紫云生。王孙驰马城边过,笑指红楼听玉筝。”2除去通州这类沿运河而发展的城镇外,江南一带还有相当数量伴随着明朝中叶以后商品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工商业市镇,这种市镇的兴起构成了明朝城市发展的特征。

    由于城镇的类型不同,因此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必然不尽相同,而且这种情况也伴随着城镇自身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

    一般来说,在明初年除南北两京外,各地方城镇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军事重地。这些城镇社会构成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国家控制机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现出等级社会的特征。像南、北两京,它们的社会阶级构成中首先要包括皇室贵族和官僚,由他们构成了封建统治的主体,他《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一○八《京畿》。

    2《长安客话》卷六《潞河》。

    们是鲜明的官民区别中的官,是统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迁徙富民基础上来保证京师优势的,所以在明朝两京内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户。这些富户迁入南北两京,成为京城厢坊的住户,也就是当时京城的民,但他们后来在社会地位上也在不断变化,或者从事于经商而进入商人行列,或者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集团。大约只有少数依靠殷实家底或者原籍的而维持着相对富裕的生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生活与农村相对脱离,也就脱离开了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城市经济生活主要必须依赖于商品的交换,于是商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生活中最为活跃的阶层。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们大都是城市的劳动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体。他们靠自身的手艺劳作、支棚设摊或者肩挑手提叫卖为生。他们的劳动构成了城镇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在城市生活当中与之俱来的还有那些构成了最下层社会的无业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这不仅是在南北两京,在当时几乎所有的城镇中都有着这样基本的社会构成,即使是边塞军事重镇,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内地城镇的官僚,由军户取代了民户之外,并无根本的区别。所以一般来说,明朝前期城镇阶级结构相对比较简单,除去官府之外城镇居民是统一编户的。如太祖建国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各曰‘当行’”。这样的编户应役,与农村中的情况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够用这样的方式编户,是当时官府的需求相对简约,而民户的行当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万历时人曾记述到当时京师北京的情况“京师风气悍劲,其人尚斗而不勤本业。今因帝都所在,万国梯航,鳞次毕集。然市肆贸迁,皆四远之货,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则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师只有四种人为多“奄竖多于缙绅,妇女多于男子,娼妓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贾。至于市陌之风尘,轮蹄之纷糅,奸盗之丛错,驵侩之出没,盖尽人间不美之俗,不良之辈,而京师皆有之。”2而在太祖建国之初,不要说北方,即使是作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会有这样的情形。据当时人的估计,北京五城兵马司辖管的乞丐便不下万人,“一年冻死毒死不下数千,而丐之多如故也”。除此之外,“如京师阉竖、宫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万人矣,其它藩省虽无妇寺,而缁黄游方,接武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五杂俎》卷五《人部》。

    远近,粉黛倚门,充牣城市”4。这显然已不仅限于京师,而是一种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了。

    这实在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这里所说的阉竖、宫女都是皇宫中的成员,他们在宫中为皇室服务,不属于城市平民的范围,但是他们同时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费者,娼妓与僧道虽然应当属于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们却不事生产。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当时的城镇中还多有游手无赖之辈。这些人不事生产,结为团伙,专事敲诈勒索,甚至斗殴杀人,被称作光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开设赌场、贩卖人口,或者偷盗抢劫,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稳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为其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以京城为代表的这些城镇也同时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有的等级社会受到了挑战,金钱开始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于是开始由一批富商大贾与官员共同构成了城市的上层社会。不过这些大商人虽然拥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人数上却并不很多,在当时的城镇居民中,更多的还是那些城镇劳动者。

    无论是在京城还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各行各业劳动者才能够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据万历间关于北京铺行情况的记述来看,为京城生活服务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当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当应属城市商人经营之列,其余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贫民以微资觅微利的行列,如网边行、针蓖行、杂粮行、碾子行、砂锅行、蒸作行、土碱行、豆粉行、杂菜行、豆腐行、抄报行、卖笔行、荆筐行、柴草行、烧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缝行、刊字行、图书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罗圈行、笔绳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筛行、土工行等,此外还有如卖饼、卖菜、肩挑、背负、贩易杂货等项,则更在铺行之下了。这些更为下层的劳动者姑且不论,仅当时开列的这三十二种下层铺行,其从业者便多达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七户,占当时北京铺商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2,人口也当以十万计。这些城市劳动者构成了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叶以后,这种情形也不限于京城或各省都会等消费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带新兴起的工商型城镇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应为城镇生活服务的行当。例如当时的苏、松一带,“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几千人享用于其间,而这成千上万人的享受需求,又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从业的机会。所以当时人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4《五条俎》卷八《人部》。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8页。

    这种城市消费的发展,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所以当时有人称之为“穷人大养济院”。这虽然说得过头了一些,但也不无道理,“金阊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赌博、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大养济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失业,且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止矣”4。这里所说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务行业,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但仍当属城市劳动者的行列。这些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城市劳动者人数越多,也就说明当时城市的消费化程度越高。尽管城镇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费,但是当时真正的消费主体还是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那些城镇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除去为城镇居民服务之外,主要也还是为了这些人服务,也就是为了城镇自身服务。

    城镇行业的复杂决定了城镇社会构成必然复杂。因此明朝人在谈到当时的社会结构时,将传统的所谓四民、六民发展而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农、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医、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师、驵侩、驾长、舁人、蓖头、修脚、修养、倡家、小唱、优人、杂剧、响马巨窝等。这样的分类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从中所表现出来的城镇社会中各种行当的复杂则是显而易见的。

    明中后期的城镇,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网络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又与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政治型城镇的工商化。这种工商化的城镇社会容纳了相当数量从农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却无法改变中国传统城镇的政治中心特征,城镇的工商化为城镇自身服务成了一大特点,这就必然限制了城镇的工商化进程。尽管江南经济发达地区在工商化发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业或者商业发展而新兴的市镇外,当时的大中型城市中,还不可能将城市人口尽可能地转化为城镇的生产者,从而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无业流民,或者不事生产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卖淫,或者成为游手无赖。如果这些人可以统称之为“市民”的话,那也只能是城镇居住民户的泛称而已。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4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参见姚旅《露书》卷九。

    第六节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人数上虽然并不很多,但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战乱后的恢复,国家的政策必须鼓励农业生产,所以推行的是一条重本抑末的路线。被称之为末的商人受到了当时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是属于庶民范围的,但是洪武十四年(8)关于庶民冠服的规定中却给予了商人更为严格的限制“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准商人衣绸纱,从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商人有衣饰的炫耀,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人因羡慕商贾的富有而弃本趋末。

    但是这本来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商人通过经商致饶,在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仅仅因为服饰上的限制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经商的热情。所以当时太祖这些做法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便是要通过对商人的限制,扭转元代商人甚高的社会地位,以提倡明初重农抑商的社会风气。

    事实上明初的商人经商活动是十分有限的,以当时临清会通局上报的岁办课钞数额为例,便可见其一斑。洪武间临清会通局岁办课钞共计八千七百五十三贯,到永乐元年(40)更减为二十九贯,这实际上已无商税的意义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动不甚发达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当时的整个社会还处于生产的恢复发展时期,对于商品的需求还不很大,商品生产还不十分发达。但即使是这样,那些对于商人的社会限制也不可能维持长久,随着“开中法”的实施,北方边防地区的盐商首先发展了起来。

    我们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够看到的几乎只有盐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又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以给盐引行盐为条件,吸引商人运粮到边境,边境军储赖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盐资格,再通过贩运食盐获利。这种开中的做法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时也吸引了相当多的势豪勋贵,于是在明代的盐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与普通商人。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陕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称之为山陕商人。

    《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2《明史》卷八○《食货志》。

    明初所推行的开中制虽然刺激了盐商们的发展,但是由于势豪勋贵们的争利,一般商人无力与之相抗衡,那些运粮到边得到盐引却无法取得食盐的商人,只能无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继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盐,成为徒有其名的盐商。中小商人很快在这毫无公正可言的商业竞争中失利破产,只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来,成为真正的行盐大贾。所以明初的开中法虽然给了北方商人以发展的机会,却并未因此而出现北方商人的发展高潮。在明代最为著名的商帮——晋商与陕西商帮的形成并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叶以后。

    对于明代的商人们来说,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492)的叶淇变法。当时任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对于开中制的变革“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叶淇虽然因此而被指为破坏北边军储的祸首,但是商人们却从此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经营天地。

    其实事情并不出于叶淇的个人意愿,事实上叶淇变法也是出于当时时势所迫,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既是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也是为了解决权势官商们对商利的侵夺。从这种代表了商人利益的变法中,已经开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从正统、天顺以后,社会经济较之明初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成化、弘治时,社会经济生活便已发展得十分的繁荣。当时人记述苏州等地的情形说“闾檐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凡上供锦绮、文具、花果、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这种城市生活的繁荣与商业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商人们提供了活跃的市场,明初那种依赖于输粟边卫而换取行盐资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从边地到内地各种大小经营商一下子变得兴旺了起来。在学者们常常提到的明清晋、陕、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十大商帮中,除去“江右商帮”兴起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帮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后。2这也就是说,大约从成化、弘治时起,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开始在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崭露出来。

    明代的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出现于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地域与血缘纽带关系。这也是中国商人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重要商帮的产生地区,大多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处。在农业发展上的限制迫使他们《明史》卷八○《食货志》。

    王锜《寓圃杂记》卷五《吴中近年之盛》。

    2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

    走上了经商之路,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又大都无法在其原籍本土进行,于是从边陲到内地,凡是便于商业活动的地区都成为了商人们的活动领域。中国广阔的国土为商人活动提供了充实的内在的市场,地域与血缘纽带则对于商人们起到了自身保护与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着这样一条自身发展道路成长了起来。而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和洞庭商帮更将自己的行商范围扩大到了海外,《拍案惊奇》中《转运汉遇巧洞庭红》便是一个洞庭商人在海外发迹的故事。大约从成、弘以后,商帮和商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嘉靖、万历之际,徽商与晋商已成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据说嘉靖时严嵩之子严世蕃曾论天下富户,家产在百万以上者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晋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与勋贵官僚取得了同样的地位。这种结果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商帮自身的发展,而且显然开始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像严氏父子这样贵极一时的权臣也在谈论天下富户,财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渗透了整个的明代社会。事实上从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对于人生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由单一的做官转变成为做官或者经商,社会观念与明初有了根本的区别。

    在经济上取得了主导地位的商人们,开始需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结合成为了明代商人发展的必然途径。

    明代的商人在经营发展中必须结交官员,以作为自身经商的政治保障。

    这在晋商与徽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说晋商偏于俗而义气,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晋商中的张四教,其父及叔父均为商人,而其兄张四维、舅父王崇古则为朝廷中的重要官员。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贵等人“重交游,乐与贤士大夫款洽”。“自达官绅士及氓庶无不以礼相接,与地方长吏过从款洽”。而姑苏为冠盖往来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庐以访”2。他们还往往通过对于官员们的经济资助或者联姻以取得与官员结盟。《二刻拍案惊奇》中写到一个徽商事先将一女子“认做自己女儿,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便心满意足”。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员进入到官僚队伍之中,如像前述张四维,以及汪道昆等。他们在对待农商的本末关系上与以往的传统认识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汪道昆就曾说道“窃闻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农故而毕蠲然关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五杂俎》卷六四。

    2参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5页。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负于农?”2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小说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发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发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发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发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发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2。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发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发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商人与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2《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条。

    2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商品生产的发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发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第八章商业第一节明代商业的特点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50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2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发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超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参见何本方《明代榷关浅析》,刊于《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2指向国家交纳的正额(包括加派)和羡余两部分。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三。

    第二节市场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连年战乱之累,社会生产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当时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场普遍弱小。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宣德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速发展。明中叶以后,商业活动更加频繁,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其表现为不仅市场规模大、交易品种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发展。明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强化国家对市场贸易的控制与管理。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守则,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机构明代城市的市场由兵马司兼管。洪武元年(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永乐二年(404),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成祖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2。

    农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开设废销,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等,都须由当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乡许多官、私牙也参与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缔牙行,以将市场管理权直接操纵于自己手中。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牙商普遍存在,并活跃于城乡之间,而且地方各封建势力又依赖于他们的协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缔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认甚至保护他们,使其在市场管理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还有集头参与管理。贼眼全文阅读史载,“诸市皆官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山市则县倅亲往治焉”。“市之在乡者,恒有集头,以把持其中”2。

    市场管理项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2明代城镇置坊、铺、牌,市司在行政上理应由所在府县管辖,可是朝廷将市司的实际管辖权归兵马指挥司。兵马指挥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因为城镇市场、商贾流动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销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宛署杂记》)。市司管理权归兵马司,意在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和治安。

    万历《安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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