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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县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2乾隆《夏津县志》卷二《建置志》“镇集”。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其中商税下有专章论述,其他主要如下.

    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对此高度重视。洪武元年(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425)、正统元年(4)、景泰二年(45)、成化五年(49)、嘉靖二十七年(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依照朝廷统一下发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2。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4。有些地方,发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5。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2嘉靖《六合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5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2。二十六年(9),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宣德元年(42),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4。《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5;“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嘉靖二年(52),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7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如对既无“舟车之榷”,又无“江湖之险”的典当行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他们违禁取利,要给予“笞四十”的惩处2。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2《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5《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7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2《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首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2。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80),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发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4。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40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42),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2《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4《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发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发,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2万历年间,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4。六年(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违者“严行究治”。

    隆庆元年(5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2。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发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这表明,()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2《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2。

    洪武二年(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三十年(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4。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5,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7。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2。(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2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4《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5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7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2《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户律》“市廛”。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4。(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5。()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7。(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8,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9),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2。宣德十年(4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4。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5。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4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5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7《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8《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2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4嘉靖《蠡县志》卷二。

    5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等等。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2,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4,全县城只此一市。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市贸易日趋兴旺。为从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渐次频繁,间隔缩短,从十日一市改为三日一市、间日一市,并向常日市方向发展。如兖州府寿张县,“古以四五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55年),知县陶傑始更为偶日”5。“柘城县关厢,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知县高举易为常市”。江南有许多乡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阶段,如苏州府昆山县的半山桥市,“民居辐辏,朝夕为市”7。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对市集规模、经营商品等也有规定。如德州府,永乐九年(4)因其州治迁至卫城,便在卫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关为民市,为大市。小西关为军市,为小市。角南为马市,北为羊市,东为米市”。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厂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规定一为大市,另一为小市2。嘉靖、万历年间的绍兴府市集,就只许经营日用常物,“无珍奇”。

    明中叶以后,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一带,固定的市集逐渐向市镇化转型。如松江、吴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于居民日盛,商贾辐辏,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2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嘉靖《宁波府志》卷九《经制志》“都鄙”。

    4成化《内乡县志》卷二《食货略》“市集”。

    5清康熙《寿张县志》卷一《方舆志》“市集”。

    嘉靖《柘城县志》卷一《地理志》“市集”。

    7嘉靖《昆山县志》卷四《市镇》。

    乾隆《德州志》卷四《疆域志》“市镇”。

    2弘治《易州志》卷五《街坊》。

    万历《绍兴府志》卷一《疆域志》。

    纷纷自成市井,使城镇数目激增。其时,官府将它们纳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商人、商店自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人们为了求生存、发展,往往在总结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为自己立下了许多训戒、条规,久而久之,有些则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规略”、“为客十要”4等,坐贾铺店中有行规、店规。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礼仪制度、商品分级分类销售制度、商业广告制度、商业道德规范制度等等。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当时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载,该铺“天下闻名,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这里首先反映了该店采用的是一种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明细完备。其次,从它“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及海货等房外货内品的“选制之精”,可见其内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购制度。再次,从它财、货分开,使各司其职,账目清楚,相互监督等来看,又见其高超的经营手段。

    孙春阳南货铺的种种店规,显示出我国明代商店经营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鲜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如()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2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4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2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2,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4。“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5。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

    2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发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4《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5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2,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2。这表明陆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2《明宣宗实录》卷一○七。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982年第期。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

    各税课司、局主管官员称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担任,归属地方官府管辖,时人记述,“国家立税课以征天下之货,郡有司,州县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4。永乐以后,逐渐改由朝廷直接派御史、主事、监生等到各处税务机构“闸办商税”5。这是政府加强中央对商税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还有攒典、巡拦。巡拦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税课司局的巡拦,明朝规定,“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即巡拦等税务人员必须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来承担。他们既具体负责收税,又协助管理市场。

    2.竹木抽分局(厂、场)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产区的道路关津处,设立竹木抽分局,从商人贩运的竹木等货物中抽取若干实物以为官有,供朝廷土木营造之需。抽分起初为抽取实物,后渐转化为同等货币,实际就是商税。当时苏州的阊门、葑门、太仓等地,都设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芦柴等物”。十三年(80),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罢。以后,又陆续在南京、北京等地,设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兰州、广宁科竹木、柴薪。”2抽分局、场大抵隶属工部,“明世竹木之税属工部”。芜湖的抽分厂“系工部分司主管长江大河竹木税”4。宣德年间,钞关普遍设立后,抽分局也有被称为工部钞关的。明中后期,全国抽分局数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场一般也设大使、副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后来,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员,如工部主事、给事中、御史等官监临抽分5。竹木局长官下设吏役人员,如官攒军士、老人、书手等等。万历年间芜湖有省祭官吏、册房书手、直堂书手、算书、门子、承舍、阴阳生、皂隶、买办、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这些吏役在抽分局长官率领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省祭官吏负责“守关、点江抽分、报丈尺、差查小抽、放单”。册房书手负责“呈堂公文、两京季报册簿、行下牌票、书柬礼仪、修造厂署、补置家伙等项”。算书负责“大抽簰捆并《诸司职掌·户科》“金科”。

    4郑真《荥阳外史事》卷二四《送泗州税课局副使金仲考满序》。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续文献通考》卷十六《职役考》。

    民国《吴县志》卷四六。

    2《明史稿》卷六三《食货五》“课税”。此条史料胪列不全。明代全国究竟有多少抽分局,待考。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转引自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康熙《太平府志》卷十二。

    5《续文献通考》卷二四《杂征敛》。

    一座小抽算明标数,发吏出票”。

    .钞关这是明中叶出现的、为明朝所特有的商税征收衙门。明初无钞关。宣德初年,朝廷滥印纸币,造成宝钞大肆泛滥、大幅贬值的局面,为挽救宝钞,朝廷采取措施,疏通钞法,其中之一就是在一些道路、关津处,设立关卡,对来往商人征收宝钞以强令宝钞流通,同时增加日益困乏的国家财政收入。四年(429),明廷首先在南北二京间的沿运河重镇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于是钞关名起2。正统年间,移漷县钞关至河西务,为河西务钞关。正统后,钞关开设渐多。计有景泰元年(450)设置的苏州浒墅钞关、江西九江钞关、湖广武昌金沙洲钞关、杭州北新钞关,及成化、弘治、正德年间设立的寿州正阳钞关、广东南雄太平桥梅关、赣州黾角尾赣关等。但这些钞关时闭时开。其中开设时间长、较为著名的,为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处钞关。钞关主要向行商所雇舟船等运输工具征税,又称“船料”。所收之税归属户部,因此钞关系户部分司,也称户部钞关。钞关初设时,政府都委派“本府通判等官管理上受巡抚、巡按、分巡、分守管官节制”。但户部不时派员进行监收。明中叶后,政府为控制榷关之征,特规定各处钞关由户部委派御史、主事主持。万历间,朝廷还派税监坐镇各钞关。钞关也置有众多吏役人员,如嘉靖年间,浒墅钞关有府吏、老人、阴阳生、库夫、门子、馆夫、银匠、船埠头等,共一百零六人。他们的职责,是在关长带领下,管理开放关口、丈量船只、登录簿册、收兑钞银、解送饷银等。

    以上三类商税征收衙门,结构大致规整,人员齐全,且各有分管,独立行事。但也有互相交叉、替代之处。如北新、临清钞关也兼收商税2;浒墅钞关还兼辖周边税课司、局九处,并征商税。明中叶后,淮安抽分厂、九江抽分所都征收商税。

    除上述三个主要机构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税。尤其官店,“国家设立官店,经收税课”4。景泰之后,朝廷专为官店规定了收税准则、细则,成为明朝事实上的又一征税机构。明后期,朝廷纲纪弛废,为攫取财富,从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设征税机关,收取无名税项,致使税网如织,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钞关”。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辑。

    2据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参见魏林《明钞关的设置与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98年第期。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4《明景泰实录》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为宣课司、通课司,就证明官店本来就有征税的职能。以后,明代官店非但没有因改为宣课司而消失,相反,终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盘如剥,遂成为重罪商人之一大祸害。

    商税的征课与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过许多商税“则例”,如《起条纳税例》、《户部议定船料则例》、《竹木征收则例》、《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等。这些则例记载了当时商税税种、税率、征课客体、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窥探有明一代的商税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兹分述如下。

    税种、税目与征课标准明代商税税种大体可分为买卖交易税(亦可称营业税)、关税、门摊税、储藏税等。交易税为从价税。明初制度,细民日常用品、纤悉之物及书籍、农具免税,其他货物买卖,要纳交易税。如“买卖田宅、头匹”,要“赴务投税”2。洪武十三年(80),朝廷下令“凡酒、醋、门摊等酌物价锭有差”。永乐元年(40),朝廷仍免军民常用杂物等税。永乐六年(408),北京一地征税的商品就有罗、缎、绫、锦、布匹、毛皮、纸张、糖、铜铁、盘、碗、竹帚、水果、药材、各种海产、水产等二百多种4。这时已税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税率概为三十税洪熙元年(425),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下,朝廷始征市肆门摊税,即对各城镇“开张店铺之家,审其生业,分别等则”,进行征税,这是向坐贾或摊贩征收门面或摊位税。宣德四年(429),朝廷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为由,在设立钞关的同时,在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等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商贾麇集地增收门摊税五倍。虽朝廷表示,倍加门摊等税,“候钞法通止”,但事实上,门摊一税终明未止,且成为常例正课。其征税标准,多有变化,在正统七年(442)时,“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值多寡取税”2。以后,市肆门摊税有增无减。嘉、万以后,还要根据铺户坐贾资产情况征收代役银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实物。凡舟、车装载竹木、芦柴等一应之物均须抽自汉以降,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实行盐、茶等专卖制度,明朝继承了这种制度,因此,盐、茶税是对商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也是明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来源。它们有别于一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4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2《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4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4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5,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50),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2。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4。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其他,如商品运到销售地,商人必须按规定将货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业交易税外,还要交塌房税等。景泰二年(45),商人开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钱”。以当时大兴、宛平的收税则例为例,共有二百多种光绪《荆州府志》卷十。

    4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税办》。

    5《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据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于《中国史研究》982年第2期)一文的观点,一料相当于一石。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江西二》。

    4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商品要交纳商税、牙钱钞、塌房钞。

    “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上等纱绫锦,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细羊羔皮袄,每领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如果说,明初的商税税率为三十税一,这里三种并收,实际税率变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须向税务机构纳税。永乐七年(40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水塌房例,税银一分,宣课分司收”。还要交“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2。一些私营塌房、库房、旅店等与商品流通有关的服务行业,更必须交纳营业税。一般来讲,“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此外,还有车马过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4。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败弛,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统治阶级遂将敛财的目光瞄准商人。他们任意开设税种,对商人重盘苛征。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抽淮安过坝税。万历朝,各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其时,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所谓“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已为当时的真实写照。商税的繁杂苛重,使全国商业蒙受极大损害。商税管理与监察制度在对商税的管理方面,明代确立了许多制度,概括起来,比较正规和成体系的大致有时估、报单、起条预税定额以及对税务官的考核、对税务机构的监察等等.

    时估制。永乐六年(408),明成祖令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拘集铺户,估定各商品时价,然后按时价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税。这即是征税前的时估制。景泰二年(45)。朝廷重申这一规定,令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2,“凡商客纱罗、绫锦、绢布及皮货、瓷器、草席、雨伞、鲜果、野味等一切货物以时估价直收税钞、牙钱钞、房钞若干贯及文各有差。估计未尽者,照相当则例收纳”,强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价值,然后征税的做法。明中期之后,朝廷加强了对商贾的重征,税种税目剧增,这种以官商合作对商品估价然后征税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况且朝廷本身在召商买办大宗物料时的会估都名存实亡了。税前的时估制终被统治者弃置而消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4《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报制。凡商,无论是开店设铺的坐贾,还是长途贩运的行商,都要向税务机构如实填表申报自己出售或贩运的物货,及其数目,是为申报制度。坐贾在申请占籍时,要向当地官府或税课司局自报所货所业。行商持货出发前在向当地申办填写路行时,必须将其资本、货物等“明于引间”;途经水陆关卡,在钞关设置前,则在广济、长淮等关,“书填商船物货,送税课司征税”。建立钞关后,更要填写船单。船单中要开列船户籍贯、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以及船只式样、梁头尺寸和该纳钞银若干等等。长途贩运经过多处钞关,尤其是再过临清、杭州二关,商人则要多次或再次填报。船户报单后,钞关据报单征税、放行。行商住店时,又须在店历上填清经销货物名称。牙店主人及船埠头还要对过关时的报单进行检核上报。税课司局照报单所填商品数量品种,与本部门纳税登记互为参照,“定出税银”。商人交税后,司局开出税票,商人持税票方能进入市场买卖。

    .起条预税制。这是明中叶时,朝廷为防止商人偷逃税款,更为多敛早收商税而强行推行的税款预收制度。弘治元年(488),朝廷“令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发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发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2。这大概就是起条预税的肇始,即张家湾的货物,若要发往京师出卖,则先在张家湾交十分之三的商税,由张家湾税课司开具税票(谓之起条),商货到京城崇文门税课司,凭张家湾税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这就是起条预税制。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50),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国用紧蹙,为补不足,朝廷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十年(5),朝廷颁布例令凡经“崇文门客货,例该二百五十贯以上起条”。嘉靖三十二年(55),又令凡经京城往居庸关南口的商货,要在京宣课司预交税款,获得税票,才能启程。4万历十一年(58),朝廷进一步议准,在临清实行预税制“一应商货,如在临清发卖者,照旧全税。在四外各地发卖者,临清先税六分,至卖处补税四分。其赴河西务、崇文门卸卖者,临清先税二分,然后印发红单,明注某处发卖,给商执至河西务补税八分,共足十分之数。”朝廷并令地方将这一规定“刻示关前,示谕各商遵守”5。预税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各收税衙门必须“止照分司原税之数,不许加收”。显然加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2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42),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4。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5。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480),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50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明太祖实录》卷一○六。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4《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2。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2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超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超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嘉靖二十二年(54),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4。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超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5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5,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超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5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超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发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2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辑。

    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4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腐败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2。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发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发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发给选委的地方佐贰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2,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贰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4。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5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发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贰官抽验登记”5。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首发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579),户部进一步规定,2《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4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5《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2。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腐败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4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4。弘治二年(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5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5。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49),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贰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2。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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