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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后的均田令,标志着均日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均田制度的演变,户籍格式逐渐定型为像西魏大统十三年那样的计帐户籍制度,这当然也要编造新籍。由于计帐户籍对人口的控制较严,所以北齐、北周虽为戎马倥偬的乱世,但两国人口的总数并不减于北魏盛世的人口总数,仍然达到三千多万口。

    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主要是把北来侨民断入黄籍,使他们也像土著居民那样向国家服役纳税。但把侨民断入黄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争夺人口的性质。这不仅因为有些侨民原来就在国家白籍上登记,受侨州郡统辖,而且在侨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断的同时,也进行户口检查,许多隐户、流民也被编入户籍。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4)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附廷尉”3。萧齐初年吕安国曾“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4;所谓“杂民”,当包括各种无籍之人。陈文帝天嘉元年(50)的诏令说“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5。这些被土断的隐户、流民等无籍者,就含有和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说检籍、土断只把搜检隐漏之人作为附带任务的话,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户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括户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东晋一代尤为突出。

    颜含为吴郡太守,王导问他“卿今莅名郡,政将何先?”颜答“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魏书·尧暄传》。

    3《北史·闾毗传》。

    《隋志》载北周的均田令很简略,年代也不明确,从与它相联系的徭役制度来看,它的颁布当在保定元年以后。

    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34—35页。

    3《晋书·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

    4《南齐书·柳世隆传》。

    5《陈书·世祖纪》。

    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可见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3。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4。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5。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7;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3。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4。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5。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7,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晋书·颜含传》。

    《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3《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4《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5《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宋书·武帝纪》中。

    7《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晋书·江逌传》。

    《晋书·慕容载记》。

    3《晋书·慕容德载记》。

    4《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5《魏书·孝静帝纪》。

    《晋书·王恂传》。

    7《魏书·官氏志》。

    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3。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4。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魏书·刑法志》。

    《晋书·孝武帝纪》。

    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南齐书·武帝纪》。

    34《魏书·释老志》。

    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5,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5《魏书·食货志》。

    第五章赋役制度第一节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3。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4。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晋书·食货志》。

    《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3《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4《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即任峻所谓“分田”。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3。

    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有的官田上。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

    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此种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4。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

    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3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晋书·慕容皝载记》。

    3《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4《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3《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3。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4。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5。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太元元年(5),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3。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4。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5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3《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4《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5《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3《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4《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5《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7。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3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4。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5;“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7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8。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9。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10。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7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3《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4《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5《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7《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8《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9《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10《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第二节西晋赋役制度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3,是一个卓见。

    《晋书·地理志上》。

    《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3《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3,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4。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5。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晋书·惠帝纪》。

    《晋书·食货志》。

    3《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4《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5《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晋书·刘颂传》。

    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第三节十六国赋役制度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税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在李雄时,制定了赋役制度。“其赋男丁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因而出现了“百姓富实,闾门不闭,无相侵盗”的好局面3。对“男丁岁输谷三斛”,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丁税;一种认为“男丁”系指丁男之户而言,岁输谷三斛是户税。按西晋之法,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三斛应是一个平均定额。无论哪种解释,都以为成国赋税,承自西晋,只是量上有所减轻。

    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

    汉国与前赵无赋役之制,后赵石勒在称王之前,“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这里明言租二斛是户税。认为西晋祖四斛是户税的,说石勒此制承自西晋,非首创。又按西晋九品相通之例,赀二匹、租二斛应为平均定额。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他们有“兵贯”。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发卒”3。“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役调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发卒之言。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发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发卒之制。三五发卒对后世役法影响很大。

    士族是“兼复之家”,这是西晋之法。

    前燕慕容皝迁都龙城之后,颁布了赋税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这说明当时已有常赋。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因封裕进言,改变为悉罢苑囿“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3《晋书·李雄载记》。

    《晋书·李寿载记》。

    《晋书·石勒载记上》。

    3《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发卒”注“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晋书·慕容皝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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