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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具备的升级条件,会由遴选委员会加以考虑。委员会确保对所有候选人作出一致而全面的评估。
4.当候选人与空缺的比例低于1∶5时,可拣出候选人列入最后遴选名单后再作甄选。
5.遴选委员会在约见所有候选人后,便会拣选其认为适宜提升的人选,并且按他们的年资及才能列一名单。
6.遴选委员会将根据预计的空缺数目,包括后备空缺的数目而定出最后名单,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推荐。
7.若推荐获警务处处长接纳,而且工作报告保持良好,当有空缺时,有关人员便会被提升。至于督察升警司与高级警司的人员,其推荐必须经港行政长官批准。
8.遴选委员会的推荐被警务处处长接纳后,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便会将委员会的评语,分别送交各候选人的主要单位指挥官。
各级警察晋升条件(以初级警官为例)
1.升任警长
警员或高级警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擢升警长:
(1)服务4年或以上;
(2)各项级考试合格。
至于升任被列为专门职类的职位,人员则须符合规定的额外条件。
2.升任警署警长
1出任警长3年或以上的人员,便可获考虑擢升为警署警长。至于升任专门职类的职位,则须要符合规定所需的额外条件。
2召开遴选委员会之前,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要求各部门呈派所有具备晋升资格的警长的荐升报告。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的行政指示包括召开总区/科部甄选委员会的程序。荐升报告通常在每年7月提交,而委员会(为专门职类的职位而召开除外)则通常在11月及12月召开。
3.警署警长获委任督察
1警署警长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委任为督察:
(a)受常额及退休金条件聘用;
(b)出任警署警长一职满5年;
(c)第1级中级英文考试合格,或被认为具有同等程度的英文表达能力;
(d)对警务工作的深切认识,而且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
(e)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
2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每年4月要求有关方面提名具备资格的警署警长,以备考虑委任为督察。
3警署警长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后,会参加延续面试及一项由延续遴选委员会主持的面试。通过面试后,警署警长须在警察训练学校完成一项特别入职课程,才会正式被委任为督察。在上课期间,警署警长会获暂授督察职级。根据这项程序委任的督察,须要试任3年时间,而且毋须通过第二级标准考试。获实授督察职级后,便须具备一般升级和晋升的资格才获考虑荐升。
4初级警务人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有资格获分区指挥官或同等职级人员提名为“具督察潜质人员”:
(a)服务满两年,包括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基本训练的时间;
(b)已取得直接入职督察级的学历,或警察普通教育考试合格,或在其他考试中取得同等合格成绩而获豁免警察普通教育考试。
5候选人根据“具督察潜质人员计划”而获委任为督察后须见习3年。
6在见习期间,如果警务处处长认为该人员因某种原因而未能胜任督察职务,可将该人降回原级。
7获委任为督察的人员,会被派往警察训练学校接受有关训练,受训完毕后须在第一级督察专业测试中考取合格的成绩。其后,该人员须遵照程序手册的规定接受进一步训练及参加其他考试。
4.晋升高级督察
1督察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晋升高级督察:
(a)通过所有第3级专业考试,同时任职督察满5年;或
(b)在所有第3级标准考试中取得“良”等或更佳的成绩,同时任职督察满3年;
(c)服务记录令人满意;
(d)获其所属单位的指挥官推荐。
2凡有督察符合晋升高级督察的资格,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的指挥官。当一名督察循一般途径,即任职督察满5年而获考虑晋升,单位指挥官会就该人员的表现填写评核报告表。若该名督察同时具资格实任及晋升,则单位指挥官须就这两项事宜填写评核报告表。
3若有督察在任职满5年之前或之后获考虑晋升,但其最近的评核报告表并没有提及有关他/她晋升的事宜,则一名警司须评估该人员是否适合晋升并以便笺形式填写一份报告。报告须由单位指挥官(总警司或高级警司)批签。4所有关于晋升事宜的评核报告表及报告,均须呈交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处理。
5.升任总督察
1人员如实任督察5年以上,便可获考虑擢升总督察;如属海外人员,则他们必须通过中级广东话考试。
2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9月要求有关方面呈派所有高级督察的晋升报告。此外,亦会要求有关方面就那些可望在本财政年度终结前获晋升高级督察的督察提交报告。
任命高级警官在程序上与初级警官一样,每年晋升一次。
6.服务年资
1警务处处长可酌情改变对服务年资的要求来拣选升级的候选人。若一名督察或警司值得加速提升,评核人员便应在该人员的评核报告表中注明。
2除非行政指令另作证明,否则服务年资会计算至提交报告的财政年度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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