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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2、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七、尼姑
佛教称谓亦称为“尼”。例:出家为尼,落发为尼同时也是比丘尼的俗称。女子出家后受过具足戒者。比丘尼为梵文bhikssuni的音译,亦译作比呼尼等。意译为乞士女、除女或薰女;亦称沙门尼或简称尼。
比丘尼是指归入佛门,受持具足戒的女子。五众、七众之一。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比丘尼为梵文bhikssuni的音译,亦译作比呼尼、苾刍尼、备刍尼等。意译为乞士女、除女、除馑女或薰女;亦称沙门尼或简称尼、尼僧。现在的尊称应为:“法师”,表示尊其佛法造诣高深。
本来,印度以尼(ni)音,代表女性,有尊贵的意思。不限佛教的出家女性所专用。佛教的出家女性,小的叫沙弥尼,大的叫比丘尼,意思是女沙弥及女比丘。到了中国,每以未嫁的处女称为姑,故将佛教的沙弥尼及比丘尼称为尼姑,并没有侮辱的意思,所以在传灯录中,佛门大德尝以师姑称尼姑;
1、戒律
关于比丘尼的戒律,在佛灭后、部派分裂以前,教诫极严。至部派分裂再分裂后,对比丘尼较为放宽。然而,因相传女人障重,故戒条亦多,依《四分律》所载,比丘须守二五〇戒,比丘尼则须守三四八戒。
2、杰出代表
在我国佛教史上,比丘尼之贡献虽不如比丘之多,然其中亦不乏戒行精严、学优行粹之修行者。依《比丘尼传》书中所载,由晋代迄梁武帝之间,我国佛教界即已有不少杰出之比丘尼。如道容‘戒行精峻’(卷一),令宗‘学行精恳,开览经法,深义入神’(卷一),慧果‘常行苦节,不衣绵纩,笃好毗尼,戒行清白’(卷二),慧耀甚且烧身以供养三宝(卷三),凡此皆足令人钦仰。
古代世俗女子虽有读书识字者,然真能登台讲说者则极少见。《比丘尼传》书中所载之比丘尼,则颇有能登台讲解经律、著书立说者。晋穆帝时,妙相‘每说法度人,常惧听者不能专志,或涕泣以示之’(卷一)。齐武帝时,昙彻‘才堪机务,尤能讲说。剖毫析滞,探赜幽隐。诸尼大小,皆请北面’(卷三)。智胜研读律藏,‘自制数十卷义疏,辞约而旨远,义隐而理妙’(卷三)。由此诸例,可以窥见比丘尼在我国早期佛教史上地位之一斑。(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