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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由于这里出现了“二十而傅”与“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两个傅年标准,于是裴骃就认为汉时的傅年标准是二十岁与二十三岁,并引此去解释汉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按此时,汉制尚未建立,汉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因此,裴骃之意,无异于是以汉制去推断秦制。后世之言秦汉始役年龄者,多从裴氏此注。然而,裴氏之注,实有可疑。以三国时人孟康之注来说,“古者二十而傅”,究竟是指何时,并不明确。以如淳之注而言,所引《汉律》及《汉仪注》,均非汉二年时所有,无以证明汉二年以前的制度。退一步来说,即使二人所说都是汉初之制,也无以确证秦制也必然如此。因此,秦和汉初的傅年标准仍是一个疑问。

    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疑团的确证。秦简《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规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这里既讲到了隐匿敖童、申报废疾不确实、百姓年未及老而请求老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假如不是登记服役名册,又何至如此呢?因此,《傅律》确为关于登记服役者名册的法律,而且已有何时始傅、何时为老以及如何为废疾等规定,只因律文不全,未能知其详而已。特别可贵的是,秦简《编年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何时始傅的实例。《编年纪》云“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又云“今元年,喜傅。”我们知道,《编年纪》记载了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20年)下迄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7年)共九十年间的秦国军政大事,也附载了该墓墓主名叫喜的人的父母的死年、弟妹和子女的生年以及喜本人从出生到登记服役及从军为吏的简单情况。这里的“四十五年”,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2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即昭王四十五年的第三个月(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甲午日丑时喜出生;“今元年喜傅”,即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年)喜开始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果然“喜傅”之后第二年即秦王政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大约是喜参加了在卷的战役,故这年年底就进用为史;秦王政四年初,“喜□安陆□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十三年,从军”;“十五年,从平阳军”。即自从“今元年喜傅”之后,紧接着就服兵役、为吏、为令史、治狱,接着又“从军”,进一步确证“傅”,就是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既然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子,傅籍于秦王政元年,从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为十六年。假如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前,则喜傅籍之时已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只有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以后,才算满了十六岁。由于喜傅籍的月份不明,尚不能确定他究竟是在年满十五周岁时傅籍的,还是在十六周岁时傅籍的。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无疑的,即秦时的傅年标准,既非二十岁,更非二十三岁,而是十五岁或十六岁。

    如果再结合文献记载去考察,我们就可以确定喜傅的年龄应为十五周岁而非十六岁。《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赵,困赵军于长平,赵军坚守“以待救至”。于是昭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过去总认为这是特例,不能作为十五岁成年之证,今结合秦简《编年纪》来看,知其并非偶然。又《史记·项羽本纪》载羽攻外黄,久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其所以独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也应与男子十五成丁有关。更有班昭《为兄超求代疏》云“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岂不更证明十五岁成丁吗?秦简《内史杂律》有“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规定,这也足以证明“新傅”者即刚在名籍上登记服役者,尚非壮年,同十五岁傅的情况正合。把这一系列情况综合起来考察,就益知秦昭王发男子十五岁以上从军的作法,正是秦时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之制决定的。故秦之傅年为十五岁而非二十岁及二十三岁。

    役龄和役期的汉制事实证明,汉初之制也同秦制相同。许慎《说文解字·贝部》引《汉律》云“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不服徭役的人,每年出赀钱二十二钱。而服徭役与不服徭役,是以年龄的大小为准绳的。故段玉裁注曰“二十二当作二十三。《汉仪注》曰‘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全后汉文》卷九六。

    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这是说汉代出口钱的年龄标准为七岁至十四岁,而这些人是不服徭役的人;又十五岁为纳算赋者的年龄悠悠,《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语可证,然则纳算赋者,即为成年人,也就是应服徭役的人。何况算赋,本与军赋及军需用品有关,益知纳算赋者为成年人。由此可见,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不服徭役,十五岁以上为成年、服徭役,这种赋年与役年的一致确系汉制。正因为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悠悠,故惠帝之所以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是十五岁成年之制的反映;吴王刘濞之所以自己“年六十二,身自将”和令十四岁的少子“为士卒先”,为的是树立一个“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发”的年龄上、下界限,以利于多征兵2,同样反映出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者的上限。至于居延汉简中,一方面有“大昌不更李恽年十六”3、“昭武骑士并延里■宪十四”4及“葆鸾鸟宪众里上造雇收年十五”5等简文,另一方面又不乏称十五岁以上为“大男”、“大女”的例证。所有这些,都表明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的悠悠,这就更可以反证秦时的傅年标准也是十五岁。

    然则,始役年龄的悠悠又如何由十五而傅变成了二十而傅与二十三而傅的呢?《汉书·景帝纪》谓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盐铁论·未通》云“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由此可见,秦和汉初的十五而傅之制,至景帝二年(公元前55年)变成了二十始傅,至昭帝时而变为二十三始傅。从此遂成定制,至东汉而无变异。景帝、昭帝先后改变傅年标准以后,而征收口钱、算赋的年龄规定却未变,从而使本来一致的赋年与役年,出现了差异。

    至于止役年龄即老免标准,据前引班昭的《为兄超求代疏》所云,为六十退伍;据前引《汉仪注》,为五十六岁,因为五十六岁以后不纳算赋,表明已不服役,且同“年五十六为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的话一致;《盐铁论·未通》所云,也证明这一点。这就是说,秦汉的老免年龄有两种。何以会有此差异呢?据卫宏《汉官旧仪》云“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由此可见,五十六岁老免与六十老免,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五十六岁老免;反之,无爵者一律六十老免。

    明白了秦汉傅年与老年的年龄标准,就可以计算出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的年龄段。秦和汉初,十五始役,无爵者六十老免,则一生应服四十五年更役;至于固定的为正卒一岁与屯戍一岁的兵役,也必须在此年龄段内完成,秦和汉初徭役的残酷性可以想见!景帝改为二十始傅,以无爵者来说,一生中应服四十年“更役”。昭帝以后,又减为一生服“更役”三十七年。如果是有爵者,则只服三十四年“更役”。因此,傅年的提高与有爵者《汉书·惠帝纪》。

    2《汉书·吴王濞传》。

    3见《居延汉简释文》卷三。

    4《居延汉简甲乙编号简文。

    5《居延汉简甲乙编简文。

    老免年龄的下降,实为减轻徭役剥削和优待有爵者的重要措施。至于景帝的提高傅年,应与其休养生息政策有关;昭帝之又一次提高傅年,同他实行始于武帝轮台诏的政策转变不无关系。

    以上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增订本)有关篇目;及《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载《求索》985年期。

    第四节徭役的服役范围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2,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发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2;《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发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3;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4;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2《续汉书·舆服志》上。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2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4《汉书·主父偃传》。

    自赍粮食”5;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汉代的情况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说,百姓服更役者,“居更县中,五月乃更”2,承担着郡县的各种杂役;又如惠帝之两次修筑长安城,都是调发长安周围六百里内男女十多万人为之3。汉代在边境地区,“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4。武帝时,“通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于是汉列亭障至玉门关”5,以致在今日的玉门关外,还可以看到用芦苇和泥土层筑而成的汉长城遗迹,可见汉代的筑长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时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钜万数”。黄霸之“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7。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8。武帝时在全国各地兴建水利工程,也动辄发卒数万或十数万不等,事详《汉书·沟洫志》。汉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为武帝时与成帝时的几次治河之役,每次超过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办法解决,事详《汉书·沟洫志》。至于孝武帝时,宫殿建筑的“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9。据不完全统计,西汉之世,凡建宫殿七十四所,离宫别馆三百余所,台观楼阁三十二所,苑圃园池二十余处,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见!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发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5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汉书·严安传》。

    2《汉书·昭帝纪》注。

    3《汉书·惠帝纪》。

    4《汉书·匈奴传》。

    5《汉书·西域传》。

    《汉书·陈汤传》。

    7《汉书·循吏·黄霸传》。

    8《汉书·食货志》。

    9《三辅黄图·序》。

    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2。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汉书·景帝纪》。

    2《汉书·元帝纪》。

    第五节徭役的豁免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发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3,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4,被誉为美谈。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205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2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9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3武帝元朔元年(前28年)冬十一月诏耆老,复孝敬。”4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

    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40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3《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4《汉书·盖宽饶传》。

    《史记·商君列传》。

    2《汉书·高帝纪》。

    3《汉书·惠帝纪》。

    4《汉书·武帝纪》。

    《汉书·贾山传》。

    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298年9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0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3(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早在汉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4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5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99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9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95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9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公元前95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2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3,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4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5,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29年)“诏复济阳徭役”;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2均见《汉书·武帝纪》。

    3《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984年版。4均见《汉书·高帝纪》。

    5均见《汉书·高帝纪》。

    均见《汉书·高帝纪》。

    2均见《汉书·高帝纪》。

    3《汉书·晁错传》及注。

    4《汉书·贾谊传》及注。

    5《汉书·郊祀志》。

    《后汉书·光武帝纪》。

    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故永平五年(公元2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2。所有这些赐复,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7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3,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4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5,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8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5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7,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8,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9,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十二月,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年)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7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2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2《后汉书·明帝纪》。

    3《汉书·文帝纪》。

    4《汉书·平帝纪》。

    5《汉书·景帝纪》。

    《汉书·儒林传·序》。

    7均见《汉书·宣帝纪》。

    8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9《汉书·平帝纪》。

    《汉书·食货志》及注。

    2《汉书·宣帝纪》。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

    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2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3,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4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5。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7;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8,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乙)以入奴婢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关于输奴买复之事,尚不见于秦时史籍。但汉代史籍中确已有之。如文帝时,晁错建议改变边郡的屯戍制度,实行募民实边制。其所募之人,首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复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最后才是“募民之欲往者”。到武帝时,由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复终身”2。这里的输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获得免役特权如出一辙。因此,到武帝时正式变成了“入奴婢得以复终身”的制度。故入奴婢于官府,也是一种“买复”的方式。

    (丙)以入羊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武帝时,在实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制度的同时,又实行“为郡增秩及入羊为郎”的制度。3《汉书·食货志》亦载此制,颜师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则复终身;先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复终身;《商君书·靳令》。

    2《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十月条。

    3均见《史记·平准书》。

    4均见《汉书·食货志》。

    5均见《史记·平准书》。

    均见《汉书·食货志》。

    7均见《汉书·食货志》。

    8《汉书·食货志》。

    《汉书·晁错传》。

    2《史记·平准书》。

    3《史记·平准书》。

    多者,得为郎;旧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复终身,同“入羊为郎”是同一性质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补;惠帝时,还专门规定给各种郎官赐爵的制度,事详《汉书·惠帝纪》。由此可见,“入羊为郎”,确是获得免役特权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复”。上述三种买复的方式,都是对富商、地主有利的。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入粟、入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的条件,贫苦农民是无以问津的。因此,通过“买复”,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贾及其他高赀富人,都能买爵至“五大夫”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条件,从而使得徭役与兵役完全落到了贫苦农民身上,连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使得“征发之士益鲜”。元帝时,也因“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2。第三类型“爵复”

    第三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爵级,简称为“爵复”。这种因爵位而免役的情况,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从而获得免役者不同,因为它不属于“买复”的范畴,而是通过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权。如前所述,据秦制获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达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级爵)以上爵者,便可以与令丞亢礼3。因此,凡因军功、事功和官位而获得爵位者,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这种因爵而得复者,无疑更是官吏、贵戚和将领,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赐民爵”的情况下,也是不许超过第八级爵“公乘”的4,故《居延汉简》中屡见有“公乘”以下爵而仍为戍卒、田卒者,可见贫苦农民是根本无法通过“爵复”途径而免役的。

    综而观之,秦汉免役的“赐复”、“买复”与“爵复”三种方式,除第一种可能包括个别一般农户外,其余都是以官吏、将领、贵戚、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汉书·食货志》。

    2《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3《汉书·高帝纪》。

    4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甚至根本不纳不役2。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3。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2《汉书·何武传》。

    3《后汉书·西羌传》。

    第六节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和阶级差别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现在“过年之役”与“逾时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兴徭役的众多,禁止逃役的严格,以及服役者自备衣物制、吏役制、妇女从役制、谪戍赀戍制、居赀赎债制等的存在。

    过年、逾时之役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83年)八月,“令戍卒岁更”,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2,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3,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4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5。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

    官吏擅兴徭役《汉书·晁错传》。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2《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3《汉书·魏相传》。

    4《汉书·盖宽饶传》。

    5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简。

    《盐铁论·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发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08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宣帝时,江阳侯仁于元康元年(公元前5年),“坐役使附落免”2。又祚阳侯仁,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3还有宣帝于元康二年(公元前4年)下诏,要求“吏务平法”,不许“擅兴徭役”4。上述一系列擅兴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诏,都反映出擅兴徭役状况的严重性。

    严禁逃役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2。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3。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

    服役者自备衣物云梦出土的秦时简牍中有两枚木牍,其内容是始皇时黑夫与惊两个兵士写给家里的家书。他们二人在家书中,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家里人给钱以便缝制衣服,或者给丝、布之“可以为禅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紧急,如果不给,则“即死矣”4。这说明秦始皇时的兵卒,在服役期间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廪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2《汉书·王子侯表》。

    3《汉书·王子侯表》。

    4《汉书·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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