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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位置均保持水平不致倾倒,其持平装置和现代陀螺仪的万向支架相似,反映出汉代机械学所达到的高度水平。
机械与冶金技术的发展发明与应用机械,要求有相应的制造技术。金属零部件的采用对机械制造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冶金技术的发展使金属切削加工技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年在河北满城一号汉墓中出土的五铢钱,其外圆上有车削或锉削的痕迹,刀花均匀,切削振动波纹清晰,椭圆度很小。同墓出土的器物中,还有铁锉、铁凿、三棱型青铜钻、青铜弩机和青铜箭头等。其中,青铜弩机的结构相当复杂,但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很高,青铜箭头经过了抛光。以上表明当时的金属加工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秦始皇陵出土的铜车马不仅反映了当时高超的冶铸技术,也展示了各种机械联接方式,如镶铸、铸焊、对焊、钎焊、过盈联接、销联接、铆接以及精确的孔加工技术和装配技术。王莽时中国已有先进的测量工具,其结构和功能基本上与现代卡尺相同。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版)第四卷第二分册,第页。第七节交通运输陆路交通秦汉时期,陆路和水路交通都得到了较大发展。
驰道和栈道的修建,是秦汉时期规模宏大的筑路工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下令筑驰道,以咸阳为中心修了多条大道。如从咸阳到今包头西面修筑的驰道,宽达22米,有的路可高出道旁—.5米,用红砂岩石填筑,山口凿出宽达50米的通道,工程技术水平很高,规模很大。
栈道的修筑始自战国,秦汉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栈道盘旋于高山峡谷之间,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工程技术措施,或凿山为道,或修桥渡水,或依山傍崖构筑用木柱支撑于危岩深壑之上的木构道路,表现了在筑路工程中适应十分复杂的地形条件的出色的技术能力。西汉前期已有四条通四川的栈道。东汉时在三门峡黄河北岸开凿栈道,于花岗岩悬崖上,向壁凿出凹字形空间,路面宽—2米,工程非常艰险,至今犹存和平年间的题记。
陆路交通的主要工具是各种车辆。汉代车型名目繁多,如《汉书·舆服志》所载辂车、安车等。车辆设计因不同的用途而异,大多为两轮车,还有结构简便、灵活适用的独轮车和稳定性强、载重量大的四轮车。辽宁辽阳西汉遗址出土有铁车輨(车轴承)、车■(铁圈)等物,说明汉代已在车轴上加铁圈,使与铁轴承相配,其间加上油脂润滑,以增强车轮的牢固性,减少与轴承的摩擦力。
水路交通和造船业与陆路交通相并行的是水路交通的发展及造船业的兴盛。秦代开凿的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它的总体布局和具体设计都是很科学的,在我国和世界航运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已有比较完整的水军体制,发展了用途不同、类型多样的舰船。东汉刘熙在《释名》中记载有艨艟、舰、船、艇等船型,分别用于作战、航行。此外还有“高十余丈”的“楼船”。
汉代船舶技术的进步还表现在橹、舵和布帆等的发明和应用。橹是比桨效率高的推进工具,俗语有“一橹三桨”之说。船尾舵的出现大概在两汉之交,它使人们能够轻便灵活地掌握特定的航向。刘熙《释名》说“随风张幔帆。帆,汎也,使舟疾汎汎然也。”这说明至迟到东汉已使用布帆,它是利用风力解决船舶动力问题的重大发明。橹、舵、帆的使用,标志着汉代造船、航海技术已较成熟。有人认为,974年在广州发掘的秦汉遗址,是一所造船工场,并据船台规模推算,已能造宽达七、八米的大船。但也有人认为这处遗址是一水上建筑。因此,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由于造船、航海技术的成熟,海上交通已很发达。史书记载,汉武帝时,海路交通已可达今朝鲜、日本、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缅甸、印度、斯里兰卡、马来半岛等。在朝鲜、日本和印度尼西亚都曾有汉代文物出土,是当时经济文化交流的见证。东汉桓帝时,大秦王派遣使者航海来到中国,又开辟了中国和大秦之间的海上通路。这在本卷别处都已有所论述。
第八节造纸术造纸术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四大发明之一,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关于造纸技术的起源,它的发明者究竟是谁,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论。长期以来,人们根据《后汉书·宦者·蔡伦传》的记载,一直认为纸是东汉蔡伦于永元十七年(公元05年)发明的。但近年在甘肃金关、陕西扶风、甘肃天水放马滩等地的考古发掘中,先后发现了西汉古麻纸,从而说明我国至迟在西汉就已经发明了造纸术。这在本编第三章中已有较多的论述。
蔡伦虽不是纸的最初发明者,但他是造纸技术史上杰出的革新家。蔡伦字敬仲,桂阳(今湖南耒阳)人,是汉和帝时的宦官。永元十七年(公元05年)他把用树皮、麻头、破布和旧鱼网制成的纸,献给汉和帝。这种纸非常受人欢迎,并很快在全国得到推广,“故天下咸称蔡侯纸”。在造纸工艺方面,除漂洗、碎切、浸沤、舂捣、打浆外,还可能采用了用石灰碱液进行烹煮的化学处理方法,以使植物纤维更易分解。蔡伦的伟大功绩在于他“造意用树肤、麻头、敝布、鱼网为纸”,在造纸原料上和方法上都有革命性的改进,使得纸的大量生产成为可能,为纸的推广和普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蔡伦之后,东汉末建安年间,东莱(今山东黄县东南)人左伯,字子邑,“擅名汉末,又甚能作纸”。南齐萧子良在答王僧虔的信中说“左伯之纸,妍妙辉光。”据说左伯的造纸法到唐代还在沿用,但具体制法已不可考。第九节陶瓷陶塑技术秦都咸阳宫殿遗址出土的大量空心砖、板瓦和瓦当,以及秦始皇陵陶俑坑出土的大批兵马俑,反映了秦代制陶技术的高超水平,在出土的大批兵马俑中,最高的将军俑身高达.9米,陶马体型大小与真马相似,高约.70米。俑是泥质灰陶,相当坚硬结实,烧成温度在900度左右,气孔率2%,吸水率5%,这说明俑是在还原气氛中烧成的。
汉初的陶塑艺术,明显继承了秦代的艺术风格。型体虽比秦代小,但仍然比较高大,注意细节的刻划,形象生动逼真,威严庄重。题材方面,除了军阵场面外,还有宫廷侍女、乐舞、杂技、宴饮等。西汉后期,陶塑所反映的则是地主阶级追求财富,追求生活享乐的内容。到了东汉,陶塑题材更加广泛,有说书俑、农夫俑、舞蹈俑、乐俑、动物俑等。
画像砖和瓦当建筑用陶方面,汉代的画像空心砖比秦代更发展,砖面上拍印的画面,题材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形象更生动,使得画像空心砖不单是建筑材料,而进一步成为富有艺术价值的陶质工艺品。这种画像砖,还为今天的历史研究,特别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史的研究提供了真实资料。如河南郑州新通桥汉墓画像砖。画像内容包括阙门建筑、各种人物、乐舞、车马、狩猎、驯兽、击刺、禽兽、神话故事等四十五种,其中许多内容跟科学技术有较密切的关系。
四川发现的东汉砖室墓中的画像砖,并不是用作建筑材料,而是作为装饰品。这种画像砖的画面题材非常广泛,概括起来大致有五类第一类是生产场面,包括播种、收割、舂米、酿造、盐井、探矿、桑园等。第二类是建筑画像砖,主要是庭院建筑及室内陈设和阙观建筑两项。第三类是社会风俗场面,包括市集、宴乐、游戏、舞蹈、杂技以及官宦士绅的家庭生活等。第四类是车骑出行的场面,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骄奢的生活。第五类是神话故事2。
汉代瓦当的特点是文字瓦当占大多数。按文字内容可分为四类宫殿类;2官署类;3祠墓类;4吉语类。除文字瓦当外,还有带纹饰图案的瓦当,画面仪态生动。尤其以王莽时期的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神瓦当为代表作,画面气势磅礴,姿态雄伟。
铅釉陶的发明汉代制陶工艺的一个重大成就是低温铅釉陶的发明。它的应用和推广,为以后各种不同色调低温釉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铅釉陶大约在汉宣帝以后才有较快发展。到东汉,已在甘肃、山西、河北、山东、湖南、江西等地流行。郑州市博物馆《郑州新通桥汉代画像空心砖墓》,《文物》972年汉骥《四川的画像砖墓及画像砖》,《文物》9年期。
它的主要着色剂是铜和铁,在氧化气氛中烧成。铜使釉呈现翠绿色,铁使釉呈黄褐和棕红色,釉层清澈透明,表面光滑平整。但是汉墓中发现的铅釉陶全是明器,无实用器物。这可能跟它的低温烧成,不宜实用有关。从化学成份上看,这种釉药主要含氧化铅(约5%)和氧化硅(约30%)及少量的金属氧化物着色剂,是一种低熔点(约700℃)的硅酸铅玻璃物质。它的主要原料同古代炼丹家使用的丹药原料十分相似,说明铅釉的发明和发展与古代的炼丹术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原始瓷秦代的原始青瓷,是977年在陕西临潼秦始皇陵内城与外城之间的秦代房基中发现的。它与战国早、中期的原始瓷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胎、釉原料不同,器物成型方法不同,品种和装饰也不同。从西汉到东汉早、中期的三百年间,原始瓷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在东汉中、晚期发展为瓷器,其烧制技术已基本成熟,从而开创了我国陶瓷生产的新阶段。据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对浙江上虞小仙坛东汉瓷窑遗址出土青瓷片的分析,制瓷原料采用窑附近的瓷土矿,烧成温度已达30±200℃,釉料中含氧化钙5%以上,着色剂氧化亚铁(feo)的含量为.2%,三氧化二铁()的含量为0.58%,其还原比值为2.7,表明是在还原气氛中烧成的。釉呈较为纯正的青色,没有流釉现象。瓷胎的显微结构与近代瓷基本相同,说明东汉时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掌握了复杂的青瓷烧成技术。东汉瓷器的主要品种是青釉瓷和黑釉瓷,主要产地在今浙江的上虞、慈溪、宁波和永嘉一带。新出现的瓷器,无论在造型技术和装饰风格等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与原始瓷相似之处,尚未形成自己特有的艺术风格。
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第22页,文物出版社982年版。第十节玻璃近年考古发掘表明,我国早在西周时就自创了与西方古代玻璃组成迥异的铅玻璃。战国时玻璃制作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大批精美玻璃珠串即为实物证据。作为文字旁证,公元前四世纪的《庄子·让王》及公元前二世纪的《淮南子·览冥训》中,多次提到“隋侯之珠”。对于这种玻璃珠的制法,东汉王充《论衡·率性篇》云“隋侯以药作珠,精耀如真。”
秦汉时期的玻璃制作技术大概掌握在炼丹家手里,主要是伪充真玉,或供服食之用。东汉王充在《论衡》中说“道人消炼五石,作五色之玉,比之真玉,光不殊别,兼鱼蚌之珠。”自汉代起,又不断有质量较高的外国玻璃输入。《汉书·西域传》载“罽宾国(今克什米尔)出虎魄、壁流离。”与此同时,西方的玻璃技艺也传入中国。
第十一节漆器漆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在尧舜禹时代,就已经使用加进红或黑色颜料的色漆髹饰食器或祭器。到秦汉时期,漆器手工业的规模和范围更加扩大,髹漆工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载,商人在“通邑大都”,可以经销“木器髹者千枚”,“漆千斗”,足见当时漆器业的发达。《史记·滑稽列传》中有关于制漆用“阴室”的记载。漆汁在阴湿条件下聚合成膜后容易干涸,而阴室的建立正是为此创造条件。本世纪以来,各地出土的漆器,种类繁多,质量优良,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大批精美漆器,便是漆器工艺提高的明证。名贵的漆器,其价格远过铜器,《盐铁论》说“一文杯得铜杯十”。
汉代漆器的制作有相当细致的分工。从出土汉代漆器的铭文看,当时髹漆技术的工序有素工(作内胎)、髹工和上工(上油漆)、黄涂工(在铜制附饰品上鎏金)、画工(描绘油彩纹饰)、■工(雕刻铭文等)、清工(最后修整)等。此外还有供工(负责供料)、造工(管全面的工师)以及护工卒史、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监造工官,组织十分严密。各工序顺次相接,分工合作,使漆器生产工艺日臻完善,盛极一时。
漆不仅用于漆器,他如船只、建筑物等,也常用漆来保护并增加美观。
由于漆的广泛应用,漆树种植面积很大,种植者亦极富有,《史记·货殖列传》载,“陈、夏千亩漆”,其人与“千户侯等”。
第十二节酿造秦汉时期的制曲技术有明显提高。汉代扬雄的《方言》里,已经出现了许多种曲的名称。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说■、■、■,“饼曲也”。饼曲至今仍是通用的酒曲,而秦汉时就已开始制造。秦汉时期酿酒工艺有一个重大革新,即酿酒单独用曲,初步形成了我国酿酒的独特体系。《汉书·食货志》载“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这不仅是最早记录酿酒单独用曲的配方,而且是关于酿酒原料与成品比例的最早记载。秦汉时期的酿醋、作酱工艺也有较大发展。《齐民要术》引汉人所著《食经》说“作大豆千岁苦酒(醋)法用大豆一斗,熟汰之,渍令泽,炊。暴极燥,以酒醅灌之。任性多少,以此为率。”据此可知,我国以酒酿醋的方法至迟应起源于汉代。《齐民要术》还引汉代《食经》中的“作麦酱法”云“小麦一石,渍一宿,炊。卧之,令生黄衣。以水一石六斗,盐三升,煮作卤。澄取八斗,著瓮中,炊小麦投之,搅令调匀。覆着日中,十日可食。”此外还有作肉酱法、作鱼酱法等等。
第十三节制盐煮盐是秦汉时期重要的手工业之一。汉武帝时实行盐铁专卖制度。著名的《盐铁论》反映了盐在当时国家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盐卤即池盐。《盐铁论》则说汉代海盐场规模大的有千余人之多。井盐多集中于四川境内。常璩《华阳国志·蜀志》载“周灭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冰能知天文地理,又识齐水脉,穿广都(今四川双流县境)盐井、诸陂池,蜀于是盛有养生之饶焉。”近年成都附近汉墓出土的汉画像砖中,发现几幅描写当时盐井的开采情况图,从中可以看到盐井取卤用的起重设施,汲卤滑轮,以及火井煮盐活动等,这表明汉代井盐生产已经具有较高水平和相当大的生产规模。
第十四节石油天然气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石油资源的国家之一。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出现有关石油天然气的文献记载。《汉书·地理志》称“高奴有洧水,(肥)可■”。高奴即今陕西延长一带,这里后来成为我国最早的一处油田。洧水是今延河的一条支流。这里的石油,埋藏较浅,地表经过长期的侵蚀,石油渐渐露出,并在河水携带下,漂浮水面,从而被人们发现。当时人们已知道石油的可燃性,并按其状称之为“肥”。此后又发现甘肃酒泉的石油。《后汉书·郡国志》“酒泉郡”“延寿”刘昭注引《博物记》说,那里的石油“如煮肉洎,羕羕永永,如不凝膏,然之极明,不可食,谓之石漆”。
石油天然气埋藏在地下,它的开发利用,与凿井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掌握凿井技术的国家,早在六、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氏族时期,已有人工开凿的井。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劳动经验的长期积累,人们凿井技术也向前发展,特别是铁器的广泛使用,为凿井技术开辟了新的道路。春秋时期我国开凿的井,深度有的已超过800英尺。战国后期(公元前年),在李冰的带领下,四川广大地区开始穿盐井、诸陂池2,为地质凿井和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最早开始地质凿井的巴蜀地区,恰好是石油天然气的富集区。人们起初并不是为了开凿油气井,而是在挖凿盐井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石油天然气。有人甚至认为天然气井就是盐井3,这与世界其他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初次开发有着共同特点。
如果说秦汉时对石油的开发,仅限于油苗发现阶段,那么,大量史料表明,当时人们对天然气这种新能源的认识和开发利用已达到较高水平。最初的天然气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火井”。四川临邛县的天然气井是我国记载较早的天然气井之一4。《华阳国志·蜀志》提到“孝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又穿临邛、蒲江盐井二十所。”这说明西汉宣帝时临邓已广开盐井,在这基础上发现临邛“有火井,夜时光映上昭。民欲其火,先以家火投之。顷许,如雷声,火焰出,通跃数十里。”又据刘敬叔《异苑》卷四载“蜀郡临邛县有火井。汉室之隆,则炎赫弥炽,暨桓、灵之际,火势渐微。”可知临邛天然气井最晚应始于宣帝之后,“汉室之隆”的时期,也就是通常所说“光武中兴”这一阶段,即公元25—54年。人们很快根据天然气的可燃性,把它用于照明,“以竹筒盛其光,可拽行终日不灭也”。因为天然气燃烧所发出的热量大,温度高,比干柴、木炭等燃料的性能优越,所以人们把它用于煮盐生产。天然气井是开凿盐井的副产品,同时也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四川成都西门外出土的汉代画像砖提供了当时人们利用天然气煮盐的情景。五口大锅,并排置于灶上,在灶门处排列着三、四根管线,直通锅底,这些并排的管子,输送天然气,供盐锅下燃烧用以煮盐2。另外,邛崃见王先谦《汉书补注》。
(美)维斯里·欧文《石油发现者的历程》(英文版)。
2《华阳国志·蜀志》。
3《文选》引左思《蜀都赋》刘逵注。
4见《后汉书·郡国志》“蜀郡”“临邛”刘昭注引《博物记》及《蜀都赋阳国志·蜀志》。
2见(英)李约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版)第四卷第二分册图39的说明文字。县花牌坊出土的另一块画像砖也表明,汉代我国劳动人民已开始利用天然气煮盐3。用天然气煮盐,蒸发快,收效大。据《后汉书·郡国志》“蜀郡”“临邛”刘昭注引《蜀都赋》注云“取井火还煮井水,一斛水得四五斗盐,家火煮之不过二三斗盐耳。”此外,《华阳国志》、《四川总志》等书也有同样的记载4。这些资料表明,中国人不仅创建人类历史上第一批天然气井,而且最早利用天然气从事盐业生产。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征服天然气的国家,并以此为能源,为世界科技史和能源开发史谱写出光辉灿烂的篇章。
天然气井是钻凿水井和盐井过程中发现的。它的燃烧现象,曾使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先民为之迷惑。《汉书·郊祀志》记载,汉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年)“祠天封苑火于鸿门”。同书《地理志》中亦有“西河鸿门县有天封苑火井祠,火从地中出”的记载。另外,应劭在《地理风俗记》中亦提及訚阴县火井庙。上面所提到的鸿门、訚阴即今陕西省神木县一带,属于鄂尔多斯盆地的东北边缘,这一带出现天然气苗是极可能的。古代先民最初接触到天然气时,认为地下冒火是神的表现,所以建庙立祠,以示恭敬。像这样对天然气井的崇拜,并非仅见于中国。《马可·波罗游记》中同样记载中亚地区的拜火教徒对巴库天然气井顶礼膜拜的场面。天然气燃烧,有时极为恐怖,火焰高达数十米,面对面目狰狞的熊熊烈火,我国先民并没有单纯地、一味地敬奉它,而是利用它的特性为人类造福,使人们生产生活得以改观。天然气井以其神奇的出现,壮观的燃烧和广泛的应用,为文人骚客提供歌咏的极好题材。《蜀都赋》中盛赞天然气井,把它与铜梁、金堂、龙湫相媲美,当作蜀地名胜,其后人们对天然气的歌咏更是接续不绝。
3中国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主编《中国古代科技成就》,第308页,中国青年出版社978年版。4《华阳国志·蜀志》记载“取井火煮之,一斛水得五斗盐,家火煮之,得无几也。”《四川总志》记载“井有水火,取井火煮水,一斛得盐五斗,家火煮之则盐少。”
《地理风俗记》“訚阴县西五十里,有鸿门亭天封火井庙,火从地中出。”第五章商业和货币第一节官营商业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秦汉时期的商业,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关于官营商业,新近出土的云梦秦简为我们提供了证据。《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所谓“作务”,《汉书·尹赏传》王先谦《补注》释“无市籍商贩、作务”语时引周寿昌曰“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史记·平准书》有“诸作”一词,《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由此可见,这条简文应释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卖产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又《金布律》规定“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蚩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表明县、都官等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同样,《廐苑律》也有关于官府廐苑可以出卖其死亡“公子牛”的规定;《仓律》还有官府可以出卖其所饲养的猪、鸡所生产的“子息”的权力。至于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华阳国志·蜀志》所载秦惠王时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马昌“为秦主铁官”等等,都是秦时官府直接经营盐、铁之证。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曰商鞅变法后,官府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官府经营商业的作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和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2,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3,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官府的商业经营,可以盐、铁说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20年),以东郭咸阳与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采取“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官与牢盆”的办法煮盐,有“敢私铸铁器、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这就是《盐铁论·错币》。
2参阅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
3《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史记·平准书》。
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2,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0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3。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4。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5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2。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3,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4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武帝纪》及注引应劭、韦昭语。
《盐铁论·水旱》。
2《盐铁论·水旱》。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王莽传》。
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第二节民营商业战国时期,秦国已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年),“初行为市”。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以募能徙者2。《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三辅黄图》载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处有“直市”;《华阳国志·蜀志》谓成“市张列肆”;《汉书·王莽传》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关市律》,显然是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讲到“官府之吏”之从事商业者同“贾市居列者”同时并存,显然表明民营商业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务及贾而负债者”当其输作官府时“不得代”的规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营手工业者与民营商贾的存在。《法律问答》中称东方诸国入秦国贸易的商人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规定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得“卖于客”;“客”必“请簿传于吏”才能进行贸易。这些“客”和“邦客”,无疑都是民营商贾。因此,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尽管这时抑制民营商贾,甚至发展到给贾人另立户籍,和以贾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边,仍没有从根本上取缔民营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的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2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3的商贾贸易之风大兴。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战国和秦皇朝以来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战乱之机牟取暴利,以致顿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4的局面。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不仅“吴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鱼”,“菜、黄之鲐”5,“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兗豫之漆丝絺紵”等成了可以出卖的商品;即便是产于不同地区的甚至穷乡僻壤的金、银、锡、铜、铁、丹沙、姜、桂、玳瑁、珠玑、马、牛、羊、骡、驴等等,也进入了商品的领域。以致当时的“通邑大都”,各种商品都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比价,大约一千瓮酒、一千甔酱、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万根、轺车一百乘、牛车一千辆、上漆木器一千件、铜器一千钧、素《史记·秦始皇本纪》。
2《史记·商君列传》。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2《盐铁论·本议》。
3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4《史记·货殖列传》。
5《盐铁论·通有》。
《史记·货殖列传》。
木铁器与巵茜各一千石、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头、羊豕各一千只、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细布各一千钧、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蘖麹盐豉千荅、鲐鱼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其价值大体相等。如果能拥有上述诸商品中任何一种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2。故司马迁明确指出一个封君,食其封户之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亲出其中”,而一个“庶民农工商贾”之家,“率亦岁万息二千”,故“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富与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价值去估算,“陆地牧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放锺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3。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贫求富”之道,“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就是所谓“末业”即经营手工业与商业,尤其是商业,“贫者之资也”4。从事商贾之业,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径,正是发达的商业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观念。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以致出现了两大类型的商贾一是所谓“行商”
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勾结官府,周流天下,如师史之“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曹邴氏的“贳贷行贾遍郡国”;齐人刁间之“逐渔盐商贾之利”5便是例证。二是颜师古所说的区别于“行卖曰商”的“坐贩”,谓之“贾”,简称“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就是《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的“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的贾人,他们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还有屯积货物的仓库,贱买贵卖,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所谓“踕财役贫”,“废居居邑”,“买居邑,稽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给”;更有甚者,“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他们“大者积贮信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还“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其中尤以从事“冶铸煮盐”之业的商人更为猖獗,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齐人刁间、蜀人卓氏与程郑,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汉初粮食缺乏之机,囤积粮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而富“数千万”3;“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逾侈,质氏以洒削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张里以马医而击锺”;至于其他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而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4。秦汉商贾之业的发达,于此见《史记·货殖列传》。
2见《史记·货殖列传》。
3见《史记·货殖列传》。
4见《史记·货殖列传》。
5见《史记·货殖列传》。
《史记·平准书》。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酷吏·田延年传》。
4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
可见其一斑!
由于秦和汉初的这批大商人,多从战国时期蝉联而来,故多同奴隶主阶级关系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隶拥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们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财富操纵物价,贿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制造粮荒;或如关中“子钱家”之目睹七国之乱,不肯贷钱给官府而坐观成效;特别是“冶铸煮盐”的盐铁商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之急”;更有甚者,还大放高利贷给贫苦农民,乘赋敛之时半价购买农民粮食,进而兼并农民土地,掠买农民人身为奴隶,使“黎民重困”,也妨碍新兴地主阶级扩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惊心动魄者,他们利用财富,收拢民心,招集亡命,图谋不轨。如“豪强大家,得营山海之利,采矿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以致造成了“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众,私门成党”的状况,出现了“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2。因此,这时奴隶主商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经济上单纯牟利的范围,对新兴封建制度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发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与发展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于是一个旨在打击奴隶主商人,以废除奴隶制残余和确保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抑商政策便应运而生了。故早在商鞅变法之时,就把这类商贾视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时期,进而确立了贾人另立户籍的“市籍”制度,并不允许他们入仕,也不给予土地。滥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魏户律》,就对“假门逆旅”和“赘婿后父”,作出了“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等规定。这种“籍”,显然就是商贾等人的市籍。秦简中抄入《魏户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证以《汉书·晁错传》所载错于汉文帝时追述秦始皇时的情况所说的“发吏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谪戍”等语,不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还有把贾人罚充戍边的作法。与此同时,秦灭六国后,还有原先居住在齐、鲁、梁、赵等地的大盐、铁商人卓氏、程郑、孔氏等,或迁之于巴蜀,或徙之于南阳,而且称他们为“迁虏”或“不轨之民”,这又一次反映出这时一些盐铁大商人同秦政权处于对立状态。汉代继承了秦时打击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汉初“天下初定”之时,刘邦立即“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孝惠、高后时”,即使在“弛商贾之律”的情况下,“市井之子孙”,仍然“不得仕官为吏”2。元、景之时,虽允许私营煮盐冶铸之业,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3。及武帝之时,除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为官外,又颁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的法令4;紧接着又对贾人实行了“等商车”、“算缗钱”和谋取资财税等税制,甚至对已经拥有奴婢与田地者,还通过杨可告缗,加以没《盐铁论·复古》。
2《盐铁论·禁耕》。
《史记·货殖列传》。
2均见《史记·平准书》。
3《汉书·景帝纪》。
4均见《史记·平准书》。
收,以致商贾交出的“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5。最后,又实行盐、铁、酒以官营政策,把商贾从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赶出来,还杜绝私铸钱币,除犯法者没为奴隶外,没有犯罪的只要是有市籍商贾,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以之列入“七科谪”之内,用以罚充戍边。这种“笼天下盐铁,以排富商大贾”的作法,给了奴隶主商人特别是他们中的盐铁商人以致命的打击,从而起到了“鉏豪强并兼之家”7的作用,既解决当时的财政需求,也削弱了同地主阶级争夺土地的商贾势力,保证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由于秦汉的上述抑商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商贾中的奴隶主残余势力,故其他无市籍商贾,虽然也受到了加重各种商业税的影响,但并未彻底破产。加上昭帝时官营酒酤的取消,民营商业又有了经营的天地。故自昭、宣以后及乎成、哀,民营商业又有发展,以致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家财巨万的新富商大贾,故史称齐地的“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訾五千万”;洛阳“师史既衰”之后,“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关中之诸田“既衰,自元、成及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太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总的情况则是“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2可见西汉武帝之后,民营商业又在恢复发展中。
东汉时期,由于取消了西汉武帝以来的盐铁官营制度,各郡国产盐铁者虽仍设有盐官、铁官,但仅征收租税而已,其生产与销售均由民间经营,故民间煮、铸之业又盛。其他商贾贸易,也相当昌盛,尤以洛阳为最。王符在其《潜夫论·浮侈》中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堵塞道路,游手发巧,充盈都市。务本者少,游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这说明东汉时期洛阳商业发达之状况,而且表明当时全国各地的情况大都如此。故谓东汉手工业远远不如西汉者,未免忽视了东汉无《史记》、《汉书》那样的《平准书》、《食货志》及《货殖列传》等记载这一事实。不过,东汉时期的大商人,较之西汉,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倾向更明显了。许多富商大贾,同时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庄为基地进行商贾贸易活动,从而削弱了他们作为富商大贾的色彩。正如当时人仲长统所说“豪人之世,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车船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2又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3这些豪人,大都是通过商贾而致富,然后用之购买土地,而成了“田亩连于5均见《史记·平准书》。
《史记·平准书》。
7《汉书·张汤传》。
《汉书·货殖传》。
2《汉书·货殖传》。
《史记·货殖列传》。
2《昌言·理乱篇》。
3《昌言·提益篇》。
方国”的大田庄主。这种富商大贾向大地主的转化,一方面增加了自秦和西汉以来的出身平民的豪民地主的势力,构成了后来庶族地主的前身;另一方面,投资于土地的结果,既削弱了资金周转的量,又以其安闲的田庄生活束缚了再去从事商贾贸易的活力,从而反过来影响了商业的发展。特别是自给自足性的地主田庄的普遍出现,对市场的需求也相对减弱;加上东汉后期战乱不已,名都大邑相继在破坏之中,以致终于造成了东汉末年商品经济急剧下降的状况。
第三节边区及域外商业活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见于记载的商业活动也起源甚早。以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来说,云梦秦简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从东方诸国来的商人外,也有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来的商人。秦简中的“臣邦真戎君长”和《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戎翟君公”,便是例证。秦灭六国时被迁徙于临邛的赵氏、卓氏,其贸易“倾滇蜀之民”;被迁于临邛的山东程郑,也“贾椎髻之民”2;著名的大畜牧业主乌氏倮,以其所获“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3,所有这些,显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贸易。至于汉代,同北边匈奴、鲜卑、乌丸等族和西南诸少数民族的贸易更为频繁。自景帝时起,就与匈奴“通关市”,虽有战争也未曾终止。直到东汉,匈奴仍“远驱牛马与汉会市”。仅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的一次,北匈奴就“驱牛马万余头来与汉贾交易”4。与鲜卑、乌丸的贸易,则盛行于东汉光武帝时。此时,东汉复置乌丸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5。与西南少数民族的贸易,早在汉初,“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又汉初“高后时,有司请禁南粤关市铁器”7,可见在此之前,中原与南越地区已有民间贸易。当时,同边境国家的贸易,尤为发达。首先,汉代与南方邻国之间贸易,早在西汉张骞通西域之前就已开始了。故当张骞到西域后,就见到了我国的蜀布与邛竹杖等商品在大夏行销。张氏问从何来,回答是“从东南身毒国,可数千里,得蜀贾人市。”8由此可见蜀国贾人,早就同印度、阿富汗等国有贸易关系。东汉时,“大秦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其王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汉缯綵与之交易,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自此以后,大秦“国人行贾,往往至扶南、日南、交趾,其南徼诸国人少有至大秦者”。直到三国孙吴时,才遣会稽人刘咸送大秦使者秦论,刘咸死于道,也未曾到达大秦2。汉代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同西方诸国的贸易,尤为发达。早在汉代以前,我国通过河西走廊就与西方诸国发生关系。至西汉武帝时,“始通罽宾”。罽宾实行赏赐贾市,其使数年而一至。使者来中国,往往以奉献为名。“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3到西汉末成帝时,康居“遣子侍汉,贡献”,其目的也同样是“欲贾市为好”4。东汉和帝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文。
2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3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4《后汉书·南匈奴传》。
5《后汉书·乌桓传》。
《史记·西南夷列传》。
7《汉书·南粤赵佗传》。
8《汉书·西南夷传》。
《后汉书·西域传》。
2《梁书·诸夷传》。
3《汉书·西域传》上。
4《汉书·西域传》上。
时,李恂被征拜为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李恂“一无所受”5,甚至外戚私家如梁冀之流,也“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总之,通过陆上丝绸之路,中国与中亚诸国的商业贸易频繁,有利国用。正如《盐铁论·力耕》所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骡驴骆驼,衔尾入塞;■騱騵马,尽为我畜。鼲貂狐貉,采旃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是则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池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看来当时人已经懂得进出口贸易必须遵循利用利民的原则。当西汉东西贸易极盛之时,“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到了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公元97年),都护班超遣甘英使大秦,于是“甘英乃抵条支而历安息,临西海以望大秦,拒玉门、阳关者四万余里,靡不周尽焉”。
在这一系列的海路与陆路的对外贸易中,不仅扩大了当时的中国人观察世界的眼光,加强了同周围邻国的友好交往,而且使南洋诸国及西方诸国的奇珍异物,骡驴牲畜和许多不产于中原地区的货物,得以源源不断流入中国,丰富了我国物产种类,对我国中原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也使中国文明得以传播当时的世界,为世界人民提供了物资与精神文明。5《后汉书·李徇传》。
《后汉书·梁统传附玄孙冀传》。
《后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货币货币的产生,有它古老的历史。它开始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后来才逐步确定为一种等价物的形态,进而有金属货币的出现。秦汉时期,是金属货币的重要发展期,它把黄金与铜钱固定为金属货币的复本位制,并称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把珠玉、古代的龟币、贝壳及银、锡等金属,都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只能作为珍宝与器饰看待,几乎从此确立了整个封建社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
黄金和铜钱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说明铜钱和布,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又规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答问》简文中,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人购二两”、“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
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汉书·食货志》云“秦兼天下,币为二等”,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2,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3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史记·平准书》。
2《史记·平准书》。
3《史记·平准书》。
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4,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5。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百斤黄金则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
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米至石万钱”。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8年),“行八铢钱”2(按《汉书·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82年)六月,又“行五分钱”,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3。到“孝文五年(公元前75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4。《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钱”,确为“榆荚钱”。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40年),“行三铢钱”。5建元五年(公元前3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元狩四年(公元前25年),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7。次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8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8年),“铸四出文钱”2,而其重“犹五铢两”,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3。“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4《史记·平准书》。
5详见《古今注》。
《汉书·食货志》。
2《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3《汉书·高后纪》。
4《汉书·食货志》。
5《汉书·武帝纪》。
《汉书·武帝纪》。
7《史记·平准书》。
8《汉书·武帝纪》。
《汉书·食货志》。
2《后汉书·灵帝纪》。
3《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