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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阅读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2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2。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3。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4,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980年2期。

    《汉书·武帝纪》。

    2《汉书·匈奴传》。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汉书·王莽传》中。

    所谓“分田劫假”,《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利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见,西汉末年耕种豪富地主之田,缴纳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东汉时期,豪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更是变本加厉。后汉人荀悦所说“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2,这比百分之五十,还要多了。广大依附农民不仅经济生活困苦,而且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3,沦入农奴化的境遇。奴役他们的豪富地主们,则“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极尽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悦《汉纪》说“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两汉时期的宾客、“宗族”和雇农两汉时期隶属于豪富大地主的依附农民,除佃户外,还有宾客和“宗族”。宾客,简称客,是与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于一般的佃客。他们来源于战国时期诸侯、贵族所养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还居于幕僚、贵宾的地位。到了西汉前期,一些诸侯王和贵族官吏,如梁孝王刘武、淮南王刘安、丞相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宾客著名当世。他们所养宾客,多为文学、计谋之士,为之出谋划策。他们的地位大抵与战国时宾客相同,保持着自由身份。但当时宾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贵族门下,供其驱使,甚至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充当其剥削压迫人民的鹰犬,如将军灌夫“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今河南禹县)”。这样,宾客与主人之间就已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西汉中叶以后,豪富地主们为了扩大他们的势力,纷纷招纳宾客。当时豪富地主的田庄,有的就不仅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割据的据点。于是,为这一势力服务的宾客,便逐渐地降低身份,参加田庄内的生产活动和军事组织,成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农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就有不少的宾客充当地主武装,参加作战。如南阳豪族岑彭“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彭将宾客战斗甚力”2;颍川豪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其客入下江兵中为校尉,因从光武征战”3;又一南阳豪族邓晨“世吏二千石,及汉兵起,晨将宾客会棘阳(今河南南阳附近)”4。这样,宾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从过去贵族官吏的座上贵宾下降为豪族驱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宾客的成分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很少有文人谋士厕身其间,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产农民为主了。东汉时,宾客地位进一步下降。他们的户籍一般附属于主人户籍之内,不再由官府管辖。例如东汉末年济南豪族刘节的“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2《汉纪》卷八。

    3崔寔《政论》。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2《后汉书·岑彭传》。

    3《后汉书·臧宫传》。

    4《后汉书·邓晨传》。

    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未尝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在刘节的庇荫之下,没有正式的户籍。这说明宾客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以后,宾客和奴婢并称为“奴客”。三国以后,宾客与佃客合二而一,统称佃客,连名义上的差别也消失了。

    “宗族”,是与豪族地主有着同宗关系并隶属于豪宗地主的依附农民。

    两汉时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于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贫富贵贱之分,因而分化为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民与依附农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大都租种豪族地主的田地,隶属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仅利用这种隶属关系来控制同宗的依附农民;而且还利用血缘关系以族长的身份来控制他们。按照封建宗法的风习,族长是宗族中最有权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们的权势占有族长的地位,并施行一些小恩小惠来笼络同宗族的贫苦农民,借以加强其对同宗依附农民的统治,并借此建立起一个以族长为核心的血缘集团,用以割据称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们便合族相随,或举兵屯聚,或转徙避乱。同宗的依附农民的身份地位虽然略高于非同宗的依附农民,但他们跟非同宗依附农民一样,既受高额地租的剥削,又要为同族豪富打仗卖命,充当其家兵部曲。宗族和宾客是构成两汉时期地主武装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干力量。三国以后,宗族仍然是在门阀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除依附农民、自耕农民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还有雇农。两汉时期,雇佣劳动的范围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部门都使用雇工,当时称之为“佣”或“佣作”。雇佣劳动在当时农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农村中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雇佣劳动是相当普遍的。不仅地主有雇工,农民也有雇工。当时农业生产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雇佣劳动。一种是自愿的雇佣,来去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具有自由身份的雇农,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当时称这种雇佣劳动为“市佣”、“卖佣”。据《汉书》和《后汉书》记载,两汉时期,有一些贫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时曾经当过这种“卖佣”的雇农。如西汉兒宽求学时“贫无资用,带经而鉏”。元帝时人匡衡出身贫寒,“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助资用”2。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尝佣耕以养兄嫂,有暇则以学文”3。除此而外,另一种则是带有依附性的雇佣劳动。在当时赋税徭役繁重的情况下,有一些逃避赋役或是逃荒逃债逃罪的贫苦农民,远走他乡,投靠有权势的豪门大姓,在其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由于他们受到主人的庇荫,同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当时人称之为“隶佣”或“赁仆”。史籍所载的“流庸”,可能就是指这类与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农,如《汉书·昭帝纪》所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还。’”在赋役繁重的荒年,这类远走他乡的“流庸”当是不少的。

    两汉时期的手工业劳动者《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

    《汉书·兒宽传》。

    2《汉书·匡衡传》。

    3《后汉书·循吏·第五访传》。

    两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设有工官。

    当时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门如少府、大司农、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将作大匠等都设有工官或兼管手工业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别控制一些手工业作坊,从事铁器、铜器、铸钱、兵器、玉器、漆器、染织、衣服、木器、锻打、造船以及建筑材料、土木工程等生产。一些有条件的郡国县也分别设立铁官、盐官和工官。官营手工业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直接管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矿场中,有工、卒、徒、隶四种不同身份地位的劳动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工匠的来源,如同秦朝时一样,多是从民间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考古发掘出土的两汉器物,多勒有制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铜器上就勒有“工充国”、“工丙”的字样。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还勒上监制器物的管理人员的名字。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汉统治者的赏识,被提拔为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如武帝对“工匠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升迁到九卿之职。

    卒,是指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汉代制度规定,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这就是说,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另外,一生中还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当军队中的正卒,一年当戍守边境的戍卒。当更卒是一月更换一次,轮番服役,所以称为“更”。有的不能参加服役,可以出钱三百(一说二千)交官府雇人代替,称为“过更”。所出雇人代替之钱,称为“更赋”。既然更卒是轮番服役,还可雇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与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间,从事各种劳役,除担当本地修桥、筑路、运输等劳役外,还参加官营手工业劳动,如《汉书·贡禹传》所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可见更卒是官营手工业中的主要劳动人手。充当更卒是向朝廷承担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无偿劳动。

    徒,是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汉承秦制,根据犯法的轻重将徒刑区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秦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间被押解到工地服劳役,称为“输作”。汉代同秦代一样,刑徒从事各种劳动。在官营手工业中,特别是在冶铁、冶铜以及修建宫室、陵墓等土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刑徒劳动最多。据考古发掘,在陕西咸阳附近的汉景帝陵和洛阳附近,都发现不少的刑徒墓。他们生前就是陵园和洛阳城的修建者。

    两汉封建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减其刑期。但得到赦减的是极少数,大多数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凄苦,备受虐待和残害。据洛阳东汉刑徒墓发掘报告“根据对四百四十二个死者骨骸所做的鉴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岁的死者最多,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在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也是大批刑徒死于青壮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类似情况。

    《汉书·食货志》。

    另外,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的,还有一部分官奴婢。这些官奴婢有的被称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于官府各部门所属的工官。在武帝时杨可告缗之后,从商人那里没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在西汉末年,据《汉书·王莽传》记载“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钟官是水衡都尉所属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奴婢达十万人,数目是够大的了。

    在当时的私营手工业中,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凭借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纺织精美著名的齐(今山东临淄一带)、蜀(今四川成都一带)、襄邑(今河南睢县)各地,就有不少的个体手工业者。《论衡·程材》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布,钝妇无不巧。”《后汉书·公孙述传》说,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纺织业而外,采铜、铸钱、冶炼、制盐各业,也是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今农事捐弃而采铜者日繁,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货,以致富。”此外,在城市还有一些从事陶瓷、漆器、车辆、竹木器、鞋帽、制酱等行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当时称为“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诸作”。在农村,还有农民“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也生产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乡各地,还有豪富地主经营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和矿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其次是与工商业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隶佣”。两汉时代,以经营盐铁业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与“放流人民”从事生产。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数百人。僮是当时对奴隶的一种称呼。“放流人民”则多是来自他乡逃避赋役或是逃债逃荒逃罪的破产农民。他们在主人的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因而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被称作“隶佣”。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如张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业资,富于大将军(霍光)”。

    两汉时期的奴隶制残余和奴隶身份的变化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虽然封建经济有大的发展,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奴隶劳动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虽然汉律中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严一些,但是私杀奴婢的事例仍然发生。至于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约》说“奴不听教,当笞一百。”王充在《论衡·程材》说“人奴之道,得不笞骂,足矣。”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汉时期奴隶制残余仍然相当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汉代奴隶身份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其一,汉代奴隶中出现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隶已开始有了少量的财产。到了汉代,更出现了一些拥有大量资财、仗势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资地主刁间使用一些机智的“桀黠奴”外出经商。为了“尽其力”,允许他们“自饶”,可以分沾利益。这些“桀黠奴”善于经商,“连车骑,《汉书·食货志》。

    《汉书·张汤传》。

    交守相”,生活阔绰,结交官吏,不但给主人赚了大笔财产,自己也富饶起来。所以《史记·货殖列传》称赞刁间生财有道,“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又如汉哀帝“赐董贤苍头奴婢人十万钱”。董贤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宠爱而沾光受益,成为富裕的豪奴。不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发财的,如《盐铁论》所说“百姓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豪奴们还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甚至公然抢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将刀兵入市”2;大宦官侯览“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3。这些情况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两汉时,达官贵人之家的奴婢习于奢侈,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非生产人口逐渐增多。当时贵族官吏家的奴婢不从事生产,有的甚至随从主人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比如西汉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绮縠”4;东汉安帝时,“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5。不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终日游戏的习气。如《汉书·贡禹传》所说“官奴婢十余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因此,贡禹向汉统治者提出“宜皆免为庶人”的建议。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于豪富地主及封建贵族表示阔绰,因而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三,两汉时,出现不少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张。如西汉时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王莽改制时,下令禁止奴婢买卖、禁止杀害奴婢,以为“逆天心,悖人伦”。汉光武帝也曾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此外,两汉时代还颁布了一些赦奴、减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诏令。这些主张和诏令虽未能贯彻执行,甚至成为一纸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舆论上谴责了买卖奴婢、虐杀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释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张。这对于改善奴隶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这些变化,虽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的现状,但却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两汉时期奴隶身份地位之相对的改变。

    《汉书·尹翁归传》。

    2《汉书·尹翁归传》。

    3《后汉书·侯览传》。

    4《汉书·成帝纪》。

    5《汉书·食货志》。

    《后汉书·光武帝纪》。

    第三章官私手工业我国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强调扶植与发展“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经济,把手工业视为农业的副业,显示出自给自足的特征。但虽然如此,手工业与商业仍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业与手工业。恰恰相反,穷奢极欲的统治阶级是需要有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产品;各地区物品资源的差别,也需要彼此交换、流通,以通有无。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和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狭小,各种农业器物的生产已非小农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则农用乖”;何况农业的发展,直接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虽然一再倡导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和主张重农桑而抑工商,而手工业和商业却始终存在着和不断发展着、甚至构成了封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把从事手工业与商业作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连司马迁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承战国而加速发展的时期。

    《盐铁论·本议》。

    2《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官府手工业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2,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3。《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4。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5。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44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04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2。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3。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礼记·王制》。

    2《国语·晋语》。

    3《周礼·质人》。

    4《礼记·王制》。

    5《逸周书·大聚解》。

    《续汉书·百官志》。

    2《汉书·百官公卿表》。

    3《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5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972年2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2。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3。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汉书·食货志》。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98年5期。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2。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3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4。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2《汉书·食货志》。

    3《盐铁论·水旱》。

    4《盐铁论·复古》。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汉书·贡禹传》。

    “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2。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3,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4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2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955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食货志》。

    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2《汉书·食货志》。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2。《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发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汉书·贡禹传》。

    2均见《汉书·元帝纪》。

    之末,长安“工匠饿死”;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2;《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超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发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发,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后汉书·隗嚣传》。

    2《汉书·王莽传》。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2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3。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发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有时被征发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2,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3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4,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5;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7。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8;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盐铁论·复古》。

    2《盐铁论·禁耕》。

    3《盐铁论·水旱》。

    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2《盐铁论·禁耕》。

    3《史记·平准书》。

    4《盐铁论·水旱》5《盐铁论·禁耕》……

    《盐铁论·水旱》7《盐铁论·禁耕》。

    8《盐铁论·复古》。

    《盐铁论·执务》。

    小吏,小吏厉诸百姓”2;“吏匠侵利”,贪污盗窃3,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4。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5。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2《盐铁论·疾贫》。

    3《盐铁论·错币》。

    4《盐铁论·本议》。

    5《盐铁论·错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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